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6)03 —0159—03 德育学自从著作问世,标明德育已自成一学。德育学著作已出了几部,其框架大致相同,属于从目的到手段的演绎体系,命题的陈述大都是评价性的、规范性的,意味着它属于规范性质的理论。然而,德育学科性质问题并未在著作的绪论或本论中言明。个中缘由,也许是著作者学科性质意识朦胧,也许是由于学术界科学主义泛化,以建构科学德育学为理想,羞羞答答不愿认同自身的规范性质。不论是何原因,不明学科性质而谈学科建设等于是“瞎子摸象”。因此说,对德育学的性质作出抉择,明确其是科学德育学取向,还是规范德育学取向,既有助于德育学按规则立论和证明,又是确立学科框架的前提。笔者持规范德育学取向,并就此问题陈述一孔之见。 一 德育是教育的分支学科,讨论德育理论的性质首先涉及到教育学理论性质的认定问题。教育学自立门户以来,学科发展经历了两大阶段:即从教育学向教育科学发展阶段,从单数形式的教育科学向复数形式的教育科学发展阶段。在教育学阶段,教育学为规范性质的学科,称为实践教育学、应用教育学,或规范教育学。正如英国学者赫斯特所认为的[1](p441—443) 教育理论是有关阐述和论证一系列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的理论。他用“纯粹理论知识”一词指称科学理论。他指出,实践性理论和纯粹理论知识的区别在于,后者的作用主要是解释,前者是决定实践活动;后者是获得理性的认识,前者是作出理性的行动。他认为,教育理论关心的是“改进”和“指导”实践活动,为实践制定理性的原则。英国学者穆尔称教育理论为应用理论。他认为,科学理论的作用主要是叙述的、解释的和断言的。与此相比,教育理论属另一范畴,即属于所谓“应用”理论的范畴。应用理论的作用主要不是准备去叙述世界或预测未来,而是告诉我们在世界上应该做些什么。它们为实践提出建议。[2](p9) 总结这两位学者的阐述,归纳起来,规范理论的特点以及它与科学理论的区别,表现为:第一,规范理论的目的、功能,是“告诉应该做些什么”,“为实践提出建议”,“决定实践活动”,“作出理性行动”,不像科学理论重在“解释”、“叙述”。第二,规范理论建设的任务,是“阐述和论证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为实践制定理性原则”,而不像科学理论重在“获得理性认识”。 在教育学阶段,人们认为只有一种性质的教育学,即规范教育学,科学在教育学的视野之外。这一阶段,人们为教育实践“赶制”教育理论,发明理论是为了应用,为实践提供规范。教育实践的需要促使了规范教育理论的发展和成熟。规范教育理论基本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它与科学理论的界限逐渐分明。如果用一个分类框架列出,就更加明了它们若干区别之处:(1)在研究对象上, 规范理论研究“应当做什么—怎样做”。科学理论研究“是什么”。(2)在研究方法上, 规范理论采用从目的到手段,从内容到方法逐步演绎的方式,科学理论采用归纳法,从事实中概括出规律。(3)在概念揭示和命题陈述上, 规范理论是对事物现象作出如何变革的规定,采用纲领性定义、规范性命题,科学理论旨在对事物现象作出事实的概括,采用描述性定义和命题。(4)规范理论的成果形式为理性规范, 科学理论为反映事物规律的原理。(5)检验规范理论的标准为指导实践有效与否,检验科学理论的标准是真伪。(6)立论与检验方法,规范理论是辩护与批判, 科学理论是证明与证伪。 这个划分学科理论性质的框架,对于我们认识德育理论的规范性质提供了参照。以现行的德育学著作的陈述体系为例。其一,德育学的陈述是采用规范理论的从目的到手段,从内容到方法的演绎方式,而非科学理论从教育事实中概括出规律的归纳方式。其二,概念界说是采用纲领性、规定性定义,采用规范性命题陈述方式,如“德育”概念,定义为:是将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观点、政治准则、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思想品德的教育活动。[3](p20) 定义表述的是“应当”的纲领性要求,以及“应当怎样做”的规范。按定义的意思,如果换一种表述,即是:好的德育、有价值的德育,或者说理想的德育,就是实现社会思想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的思想品德。这里同时也规定了德育“应当怎样做”。其三,德育学陈述的是理性规范,而非反映事物规律的原理。其四,对德育理论的检验标准是其实际效用,而非反映客观实际的真伪。 德育学著作是一定时期德育理论研究的表述,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学科理论的性质。当然,要确定德育学科的性质,仅考察现行德育学著作的陈述体系是不够的,还需要多一些考察视角。 二 如果说,在教育学阶段教育理论表现为规范性质的理论;进入教育科学阶段,人们不仅需要规范的教育理论,而且企求科学教育理论的出现。经过人们的不懈探索,教育理论趋向多元化,有形而上学性质的、价值判断性质的和经验性质的。与之同时,教育理论性质的划分也成为学术话题。通常对教育理论的性质作三种划分,即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 教育理论“二分法”,它是基于认识已经存在的事物与变革已有事物的区别划分教育理论。它与前面阐述的划分教育理论与科学理论持同一标准。二分法把教育理论分为科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教育理论。有的学者把这两者同“规律”与“规则”之间的区别联系起来,规律确定“是什么”,规则确定“应当是什么”。科学教育学局限在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见解方面,它不作规定,不作指示,而是作出说明。实践教育学具有行为规范或准则体系的特性,它是“规范的”、“要求的”、“规则的”,它的风格是“命令式”。[4](p32) 这种划分体现了人们建构科学教育学的理想,实际上,科学教育学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即便是开展实证—实验教育科学研究也不等于建构起了科学的教育学陈述体系。现行的教育学基本上属于规范性质的实践教育学。 三分法,是把教育理论划分为教育科学、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这种划分以对教育问题的三种思考方式为基础,即科学的思考方式、哲学的思考方式和实践的思考方式。德国学者布雷岑卡指出:“假如普遍地把教育科学、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区分为三种主要的和基本的教育理论,那么教育理论家之间的解释就会容易得多。其中包括:不至于因为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是同教育科学不同的理论,而低估它们的贡献”。[4](p67) 这里的教育哲学指规范教育哲学(有别于认识论哲学和形而上学哲学)。在三分法中,德育理论与规范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有渊源关系,规范教育哲学“区分说明应当是什么的规范与说明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规范。前者称为理想,后者称为行为规范”。规范教育哲学为德育理论在哲学上立论。实践教育学涉及到社会、文化、机构和人员方面的教育行为。它“对教育行为提出实践观点、规范、建议或指示”。德育规范理论的构建要运用它们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