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5)01-0122-07 意识形态问题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历程中不仅占有突出的位置,而且贯穿着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的始终。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讨论问题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早在20世纪初期,葛兰西就提出了无产阶级应争夺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到了20世纪中期,法兰克福学派更是以一种否定的态度对发达工业社会的意识形态进行了最为彻底的批判。进入20世纪后期,西方马克思主义对于意识形态的研究则转向了对其“合法性”问题的探讨,即更侧重于说明使意识形态合法化的基础。20世纪70年代,英国《新左派评论》主编佩里·安德森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探讨》中就曾经指出:“……自20年代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渐渐地不再从理论上正视重大的经济或政治问题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在著作中直接讨论阶级斗争中心问题的,葛兰西是最后一个。然而,从分析生产方式本身的运动规律这一经典意义来说,他的著作也没有论述资本主义经济本身。在他之后,对于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秩序,以及对于推翻这种统治的手段,也典型地为同样的一片缄默所笼罩。结果,西方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整体,当它从方法问题进而涉及实质问题时,就几乎倾全力于研究上层建筑了。而且,最常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所密切关注的,拿恩格斯的话来说,是远离经济基础、位于等级制度最顶端的那些特定的上层建筑层次。”[1]安德森所注意到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的“主题创新”问题是十分重要的,这大致反映出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批判理论的当代形态及其特征,这一问题也反映到文论乃至文学创作中。 一 “意识形态”(ideology)这一概念最早来源于法文的“idéologie”,它最初是由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哲学家德斯图·德·特拉西(Desttut de Tracy)提出来的,用以指“观念科学”。特指在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实践,使一种观念系统,或他所谓的“观念科学”能够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从而造福于人类。后来他又专门为此写了《意识形态原理》一书,全面阐释和建构他所理解的意识形态理论。他认为意识形态作为观念科学,是全部科学赖以存在的基础,能被应用于任何一种特殊的部门或科学。虽然特拉西赋予意识形态概念以较宽泛的意义,但他还是强调了意识形态的认识论意义,特别是它的实践因素和政治因素。特拉西所使用的“意识形态”其实是个“中性”词汇,无所谓褒贬,他的理论最初甚至还受到拿破仑的赞赏,但当后来拿破仑开始对观念学家的自由主义立场进行批判,并把“意识形态”视作“荒谬的诡辩术”、“有毒的学说”时,它的内涵就发生变化了。在现代社会里,意识形态作为系统化的、自觉的理论形态主要地不是一种纯学术理论,而往往是一个集哲学认识论、政治学、社会学含义于一体的总体性范畴,尤其在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上半叶,意识形态的政治功能越来越突出,它往往成为政治统治和阶级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政治冲突和社会革命密切相关。 在马恩经典作家的论著中,尤其是在他们的早期著作中,意识形态是一个使用非常频繁的词汇。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国民经济学时指出,国民经济学家一方面发现了财富的来源是人的劳动,而不是死的物,另一方面又发现,工人的工资与他们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成反比,但是他们却无力解决这个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国民经济学家们把私有财产当作给定的事实接受下来,而没有进一步探询私有制产生的原因,结果它成为了替现实辩护的学说。马克思将这种把现实世界的矛盾当作给定的事实接受下来,并导致维护现状的理论称之为意识形态,他对此持一种彻底批判的态度。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式)的制约。”[2](P30)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解,独立的意识形态的产生与社会分工,与精神生产的独立化及其职业精神生产者即思想家的出现直接相关。“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开始成为真实的分工。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真实地这样想像:它是某种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东西;它不用想像某种真实的东西而能够真实地想像某种东西。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够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2](P36)显然,马恩经典作家认为,这种独立化的精神生产及其成果就是意识形态。 同时,在马恩经典作家看来,意识形态不是与现实的历史进程完全无关的纯粹的理论形态,而是具有深刻的政治内涵。在这个意义层面上,他们和特拉西所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并无二致。马恩经典作家认为在有阶级存在的文明时代,社会的运行和统治往往要借助于意识形态的力量,以此取得社会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每个时代,作为统治思想或指导理论的意识形态总是同特定阶级的地位和利益相关联,但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倾向于赋予自己的意识形态以普遍性的特征或普遍性的形式,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把自己的意识形态描绘成唯一合法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因此,“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2](P52)。马思经典作家不是像拿破仑那样,把意识形态简单地看作是“荒谬的诡辩术”、“有毒的学说”,而是揭示了意识形态具有替现状辩护的本质特征。虽然它表面上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但实质上它是为特定的集团利益或特定的社会秩序辩护,为现存秩序提供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论证。恩格斯在晚年致梅林的一封信中更明确地说道:“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通过意识、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因此,他想像出虚假的或表面的动力。”[3]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马恩经典作家不是在中性的或肯定的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这个概念,而是在否定和消极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他们对意识形态持彻底批判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