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04)06-0102-05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从科学的意义上说,文学理论活动必然要受到经验的约束。从历史的观点来看,我们对文学的认识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特定的文学理论运用概念、范畴、逻辑所创立的抽象的理论系统及其所发现的文学运动规律,并不能完全把握、反映、描绘全部文学世界的图画,它的“直接的整体”,只能永远地接近这一点。由于实践具有普遍性和直接现实性的双重品格,它高于理论,所以,“理论的方案需要通过实际经验的大量积累才臻于完善”[1](P417)。文学理论要在文学和社会的现实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并通过实践检验这些映象,区分它们的正确和错误,以作出调整、发展和完善。并且,文学理论中“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P60)。在实践经验的约束中,文学理论得以有机会与各种文学“事实”相协调,并能给需要,解释的“事实”以满意的解释,推进和保持理论自身的有效性,由此形成文学理论研究的客观性。 文学理论的这种实践经验约束,既包括不断深化和发展理论来适应经验事实,也包括重新解释事实以使事实与理论相协调。这类似于拉卡托斯所提出的“正面启发法”和“反面启发法”。前者是指不顾反常情况的干扰,进一步完善、深化理论,以实际的深入研究把反常变为正常;后者则是指运用既有理论应付各种问题,把反常情况推翻或进行合理化,避免理论硬核受到经验反驳。前者如我国新时期文学理论对反映论中“反映”概念的重新定位,使其从过去机械的镜子式的直观,转化为“再现”与“建构”相统一的过程,从而使其获得更强大的阐释效力。后者如文学意识形态论。在面对形式主义创作、现代大众文学内容上的非意识形态性时,它并没有轻易改变理论,而是重新审视这些文学形式、文学创作,不但从它们的内容上,而且从它们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式上来考察,最终发现其意识形态本性。 一 通常,我们可以将文学理论的陈述系统分为“事实陈述”与“价值陈述”。首先,我们来探讨文学理论的事实陈述及其科学性的检验问题。 文学理论是对文学活动、文学现象的认知。作为文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文学现象、文学活动及其产品是一种客观事实。艾布拉姆斯所提出的世界、作家、作品、读者等文学要素,无论其自身是否具有主观性,一旦作为对象,它首先就是一种事实性存在。即使像作家心理这样极为主观的、难以琢磨的、甚至非理性的东西,也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在这一点上,文学理论与其他科学具有一致性。文学理论的事实陈述首先就是指对文学世界客观存在事实的描述、归纳和概括。如“文学是一门语言艺术”,就是对客观文学现象的描述。我们可以把这种事实陈述称为“自然性事实陈述”。 但是,与一般科学不同,在文学理论所研究的文学活动、文学现象中,除了自然性事实之外,还有一种充满价值性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仅仅是一种客观“事实”,它与自然性事实相区别,它包含有价值因素,是一个以人的内在精神为基础,以文学、文化传统为负载的意义世界和价值世界。因此,文学理论必然要研究文学活动中人们的思想或行为,研究作家、读者(历史上的理论家也是读者)大众对各种文学世界的意义、价值的看法或评价。 如果撇开文化现象所固有的价值,每个文化现象都可以被看作是与自然有联系的,甚至就可以被看作是纯自然事实。韦勒克曾反复强调,“真正的文学研究关注的不是死板的事实,而是价值和质量”。譬如,文学作品就是“一种由各种价值构成的整体,这些价值并不依附于结构而是构成结构的真正本质。一切试图从文学中抽去价值的努力都已告失败并且将来也会失败,因为价值恰好就是文学的本质”[3](P276,P48)。文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是“事实”和“价值”的统一,是“价值性事实”。这样看来,即使是对文学形式、结构作最全面的分析,也不能穷尽文学理论的任务。这里,我们可以把文学理论中关于价值性事实的陈述称为“价值性事实陈述”。 价值性事实陈述虽然描述的是人们对某事物的主观理解和评价,如作者在文本中的世界观、审美理想、价值倾向、情感意绪和读者大众(含理论家)在接受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趣味、好恶、偏向,等等,但这些主观看法、倾向一旦表露出来,就成为不可随意变更的客观事实。既然“一种现象一旦被描述下来,就有可能明显或不明显地使用一种合乎逻辑的,不以任何价值系统为转移的证明方法,建立这一现象与前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4](P594),所以,文学中这类价值性事实的发生和发展也存在着客观的规律性,它不以研究者的偏好为转移。 面对这种独特的对象,文学理论研究不是要排除、否认文学现象的价值性,也不只是简单地体验、指出、评价文学的价值,而是要从整体上揭示文学价值生产的法则,文学价值、意义与客观世界的关系,意义与作者、读者等意义生产主体的关系,价值与文学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意义、价值如何生长于文学的形式、结构等事实性因素之中,价值的评判标准,文学价值系统内部的组成结构和变化规律,等等,即给文学价值倾向的本质规律以科学的说明,这构成了文学理论科学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可见,文学理论不仅是对文学自然性事实因素的描述、认知和阐释,也是对价值性事实因素的描述、认知、阐释;既是对一般自然性事实的抽象,也是对文学价值性事实的抽象。无论是对自然性事实的抽象,还是对价值性事实的抽象,只要其是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而非荒唐的抽象,都可以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文学现实。文学活动、文学现象的价值倾向性,并不会改变、颠覆文学理论的科学性存在。在这种意义上说,价值性事实陈述与自然性事实陈述对于理论家而言并无本质的不同。事实陈述(包括自然性事实陈述和价值性事实陈述)需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当然,这种检验可能不同于自然科学中实验的检验和一般社会科学中的计量检验,其手段与方法自有特色。但在一定程度上,它同样可以得出带有客观性的检验结果。也就是说,它也是可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