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初中期对话《克拉底鲁篇》(Cratylus)探讨语言形成的性状,有天然(physis)和规约(nomos)诸说。克拉底鲁认为名称(注:Onoma(名称),蕴有专名和通名两义,同时也泛指“语词”。)是自然的,不是约定俗成的。“名称的用途是告知,知道了名称也就知道名称所表达的事物。”(注:柏拉图:《克拉底鲁篇》435D,384D,参见387A-D,421,427D,389E,397,396,439A-B,《柏拉图全集》第2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27页。)苏格拉底在对话中将这进一步确定为名称就是事物,知道名称也就知道事物。这引申得到克拉底鲁的认可。这就意味着名称和事物完全是同一的。名称既已将事物的本质凸显出来,就不再是中介之物,具有了独立自存的特性。名称为典型的符号。符号是事物的本质,那么,符号是充实的,概念与符号具有最深刻的关联。符号既为充实,也就不再具有任意性。因为所谓任意性,指符号的最初确立是基于概念与符号之间没有任何预先存在的内部关联。名称出乎事物的本性,则制定了的名称都是正确的,倘若不正确,就不是真正的名称。而柏拉图自身在某种程度上持任意性的观点,觉得名称是不稳固的,“没有任何事物可以阻止现在称作圆的东西被称作直,或现在称作直的东西被称作圆,人们一旦改变事物的名称,以相反的名称传呼某事物,你们就可以发现名称并不稳定。”(注:柏拉图:《第七封信》,《柏拉图全集》第4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8页。) 赫谟根尼则认为名称正确性的唯一原则是约定俗成。“自然并没有把名字给予任何事物,所有名称都是一种习俗和使用者的习惯。”(注:柏拉图:《克拉底鲁篇》435D,384D,参见387A-D,421,427D,389E,397,396,439A-B,《柏拉图全集》第2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8页。)但赫谟根尼是基于个体而持此论的,这种约定俗成是个体意志的产物。“任何人施用于任何事物的随便什么名称都是正确的。”(注:采John Earl Joseph译文:Whatever word anyone applies to anything is the right word.(384D)Limiting the Arbitrary:Linguistic Naturalism and its Opposites in Plato's Cratylus and the Modern Theories of Language,Amsterdam:John Benjamins,2000,p.18.)倘若用不同的名称去替换它,新名称跟旧名称一样正确。赫谟根尼举了自己经常给奴隶换名字为例来说明这一点。从这可看出赫谟根尼认定名称的制定者不是所有人,而是指有公民权的所有人,它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整个城邦。后世语言学家则明确约定俗成应该是集体意志的产物。索绪尔就认为语言符号的任意性不是“取决于个体的自由抉择”这一意义上的任意性,只是相对于概念来说,符号才是任意的,因为符号本身与这概念毫无特定的关联。符号一旦确立,整个社会都不能改变它,因为语言演化的事实强制它继承过去。(注:参见索绪尔:《索绪尔第三次普通语言学教程》,屠友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6页。) 苏格拉底—柏拉图取折衷的观点,以为事物有它们自己专门的、永久的本质,它们并非与我们相连,而是独立的,保持着它们自己的本质和自然给它们规定的联系。事物发出的行为也按照它们的专门性质来完成,例如在切割中,我们只使用恰当的工具,按照切割的自然过程进行。讲话也是一种行为,成功的讲话者就是按照自然的方式、依据事物必须被讲述的方式、使用自然的工具来讲话的人。命名也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并非与我们相连,而是有其自身特性,我们必须按照自然过程用恰当的工具给事物命名,而不能随心所欲。(注:柏拉图:《克拉底鲁篇》435D,384D,参见387A-D,421,427D,389E,397,396,439A-B,《柏拉图全集》第2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1-62页。)我们从这些观念可以见出苏格拉底—柏拉图有近于克拉底鲁“名称缘自自然说”的方面。 我们拿名称来命名事物,如此,名称是一种工具。“óνομα(名称)这个词似乎是由一个句子压缩而成,表示借助它来寻找。”(注:柏拉图:《克拉底鲁篇》435D,384D,参见387A-D,421,427D,389E,397,396,439A-B,《柏拉图全集》第2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8页。)这表明名称与事物是两分的,不是合一的。名称外在于事物,以事物为寻找和模仿的对象。拿字母和音节模仿对象,名称则进一步模仿这个已被模仿了的对象。“立法家把一切事物都还原成字母和音节,用它们构成名称和符号,然后再通过对它们的模仿,复合出其他符号。”(注:柏拉图:《克拉底鲁篇》435D,384D,参见387A-D,421,427D,389E,397,396,439A-B,《柏拉图全集》第2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16页。)立法家制造名称,提供名称,那么他是如何制造的呢?他观照什么而造呢?柏拉图还是依据其“相”论来立说。“他必须知道如何把每一事物真正的、天然的名称放入声音和音节中去,看着这个理想的名称(名称的‘型’、‘相’)制造和提供一切名称。不同的立法家不会使用相同的音节,质料可以多种多样,但‘型’必须是相同的。”(注:柏拉图:《克拉底鲁篇》435D,384D,参见387A-D,421,427D,389E,397,396,439A-B,《柏拉图全集》第2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6页。)依照“型”而造的名称,自然而然具有事物的本性。“名称自身可以证明它们不是人为地给予的,而是具有天然的适当性。”(注:柏拉图:《克拉底鲁篇》435D,384D,参见387A-D,421,427D,389E,397,396,439A-B,《柏拉图全集》第2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6页。)而真正的名称就是能“表现本性(自然)”。(注:柏拉图:《克拉底鲁篇》435D,384D,参见387A-D,421,427D,389E,397,396,439A-B,《柏拉图全集》第2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5页。)苏格拉底—柏拉图逐渐从名称的工具论回复到本质论。而这种本质说到底是事物的真实显现,因此,了解事物固然可以通过名称的中介来进行,但不如直接“通过事物本身来学习事物”,“要学习和研究事物必须学习和研究事物本身。”(注:柏拉图:《克拉底鲁篇》435D,384D,参见387A-D,421,427D,389E,397,396,439A-B,《柏拉图全集》第2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31-132页。)苏格拉底—柏拉图一方面使符号充实化,一方面又抽空了普通符号,把终极目光投向理想的名称(名称的“型”、“相”),投向事物本身或者实在。把握名称或符号是把握实在的必要步骤。“它们自身并不是所意指的事物,但所意指的事物要通过它们而显现。”(注:加达默尔:《加达默尔论柏拉图》,余纪元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年,第128页。)这点,柏拉图在《第七封信》中阐述得最为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