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需要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而这又离不开对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1]是我们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必须认真面对、努力完成的工作任务。 一、努力培育现代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面貌和个性特征,它反映了这个民族普遍尊奉的能促进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的信念和追求,并通过道德风尚体现出来。民族精神孕育于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之中。从历史上、从先辈传承下来的人类智慧的结晶,都属于传统文化的范畴,因此传统文化的现象是丰富多彩的。但文化现象并不就是文化传统。文化传统是指蕴涵在传统文化现象中的一个民族独自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审美情趣、行为准则等。所以,文化传统是文化现象的核心和本质,是心理层面和意识层面的东西。文化现象则是文化传统的载体或外在表现。文化传统是中性词,从概念本身看不出好与坏、优与劣。然而只要具体分析就可以看出,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都是精华与糟粕并存。同时,优秀的文化传统也包含多方面的内容,而正是其中那些与维护民族生存、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密切相关的思想观念才构成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成为凝聚民族、激发整个民族奋发向上的动力源泉。因而,只有振奋民族精神才能使自己的民族不断走向繁荣昌盛。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就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民族精神是在一个民族世世代代的发展中传承下来的。由于民族精神具有历史传承性,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中,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成为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但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每一个民族在其生存、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所面临的历史任务不同,必然会创造出属于自己不同时代的文化,进而形成反映不同时代特点的优秀文化传统。“历史不断地把每一代人的创造变为传统,整个历史发展是一个不断突破传统又不断形成传统的过程”。[2]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就这样在继承和创新中适应着时代的需要,焕发出新的生命活力。所以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中华民族精神又总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具有特定的内涵,这就是民族精神的时代性。也正因为如此,中华民族精神才可以区分为古代中华民族精神、近代中华民族精神和现代中华民族精神。 古代中华民族精神是华夏民族在战胜民族部落之间的战乱、自然灾害的危机中确立起来的。它集中体现在作为“六经之首”、“大道之源”的《周易》中。其中最核心的观念是“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主张人要从天体运行中获得宝贵启示,刚健有为,自强不息;还应像大地承载万物那般,胸怀坦荡,宽厚待人。《周易》中的这两句话是古代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中表征。[3]而近代民族精神的形成则与中华民族在近代的生存危机有直接关系。从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一直到20世纪40年代的一百年间,帝国主义列强先后六次发动了对华侵略战争,使中华民族长期处于生死存亡的危难境地。正是在不断抵御外辱的奋起抗争中,升华出“万众一心,振兴中华”的近代民族精神。 可见,民族精神的形成离不开一个民族生存、发展的境遇。现代中华民族精神必然与当今时代主题、世界发展趋势和中华民族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密切相关。当今时代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已形成世界潮流。改革开放和世界接轨使中华民族正经历着亘古未有的社会转型。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期盼。中国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是催生现代中华民族精神的丰厚土壤。按照十六大报告的要求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去完成,就要把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与中国当代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实践相结合,使之发扬光大;就要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培育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中所缺少的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使其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行为准则。 二、优秀文化传统与新的社会实践结合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离不开对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但优秀文化传统毕竟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它得以形成的条件决定了其中的某些要素不可能与当今时代需要完全吻合。这种时代性就决定了将其原封不动的搬到今天的现实生活中来是行不通的。因此,对优秀文化传统也要做进一步分析,把其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内涵与今天的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其成为人们现实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达到古为今用的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所形成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就是这方面成功的范例。中国传统道德自古以来“重义轻利”,历代思想家们大多倡导人们蔑视个人的物质利益而崇尚道德追求,这当然有利于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参与市场活动主体的人们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轻利”有悖于商品生产、经营目的。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效益是市场行为的普遍准则。问题是一个社会如果人们只知道“一切向钱看”或惟利是图成为普遍的风气,这样的社会必将“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而这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我们的现代化目标背道而驰的。所以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无论“重利”还是“轻利”都应该是有条件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情况下“重利”合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重利”合理。而在“义”和“利”二者不可兼得时,一个有道德的人理所当然应该做出“重义轻利”的选择。这就是我们今天社会所倡导的“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以此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既激发人们劳动和创造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和社会生活健康有序地发展,又有利于振奋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