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 1008-8865(2002)01-0018-05 [中图分类号] I0-02 [文献标识码]A “语言凭其给存在物的初次命名,把存在物导向语词和显现。”[1]当我读到海德格尔这句话时,它与我多时所思考的关于“文学命名”的问题碰撞了在一起——确切地说,应当是擦亮了我思维的磷面。当然我不是指在海德格尔这里他非常自觉地把语言与命名联结在一起,而是他对语言的“命名性”的强调。当我们把“命名”与人类文明史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加以仔细思考时就会发现,“命名”早已成为人类文明建构活动中的核心行为了,甚至就是我们进入并理解、适应、创造世界的最日常化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说“人”的“文化性”是由“命名”所涵育并不为过——这是因为,“命名”不仅改变了人的“自然性”,而且自始至终对人起着塑造作用。“我们必须给有利和不利的功能和关系命名,以便使我们对之有所作为。在这一命名过程中,我们形成了自己的性格,因为命名浸润着态度,而态度又暗示了行动。”[2]我们每天都生活在“命名”之中,并且又都在不知不觉地进行着连续不断的“命名”活动。“命名”所提供给我们各种各样的情感冲击,充实并丰富着我们的每时每刻,只是我们当中的许许多多的人都没有意识到罢了。科学范畴的命名不必说了,单就文学的命名历史与活动来说,就已经是十分地丰富多彩了。提出“文学史是由命名构成的”这一命题,当然还需要很多的论证,但“命名”作为文学思维历史的核心活动之一,阐释清楚这一点想来是不需要太费笔墨的。在此我们提出研究“文学命名”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文学命名”历史与现状,进而深入到“文学命名”思维与文学史构成的关系阐释,也许会对提升文学史研究的“科学性”起到意想不到的影响与作用。 一、“文学命名”的特定内涵 “文学命名”虽然与人类文明活动中的命名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独有的特异性。不论是文学创作,还是文学的其他思维活动,包括文学事件在内,其“过程性”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过程性”决定了其存在状态的不定性、未定性和经常会发生料到的或难以预料的变化。这些客观性事实,势必影响、决定了文学的“命名”也必带有“过程性”色彩。在“过程”中“命名”,不仅文学发展全过程中的各种变化因素会时时影响“命名”的确定,并且如果把“命名主体”的变量因素也考虑进去,那么,“命名”的过程性就会在其内涵的能指与所指的不断“互文”中走向模糊而不是呈现得更加清晰。这恐怕就是私人场所里人们常常把人文学科叫做“学问”而不称为“科学”的学理潜话语所在。诚然,“命名”的“互文”现象并不是永远性的,它只不过是“文学命名”为自己的确定性尽早实现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而已。文学的这种“命名”不可靠性,在文学研究的历史中是经常出现的——不过这并非尽是负面的作用,它所不断激起的文学研究者的质疑激情、重构欲望和超越性想像等,甚至无数次地成为文学研究实施实破的先导号角。这似乎正印证了“命名”与文学建构历史的重要关系。 文学史的过程就是一段不断地“命名”——“改名”——“除名”——“正名”的循环往复的历史过程。在文学领域中,“命名”现象是与文学的产生一起联袂登台的。围绕“命名”所展开的一切行为、伴随“命名”所进行的文化选择几乎贯穿于文学的每一个发展阶段。因此,对“文学命名”展开研究,探寻“文学命名”的整体历史轨迹,将使我们有可能进入那些被历史所尘封的记忆深处,揭示出某种“存在真实”。当我们去有意检视近20年来(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中国当代文学著述时,对同一现象的“共时性”的多种不同命名情状是令人惊诧的。每一个命名主体都自觉而不自觉地将其自身对时代情绪的感应投射到对象客体之中,意欲使其承担起建构时代话语与改变意识形态运动轨迹的重任。从“伤痕文学”、“反思文学”、“改革文学”、“寻根文学”到“先锋文学”“新写实”及众多的“新”“后”命名,无不充满了改革时代语境对近20年来意识形态话语行进方向与过程的干预欲望和对命名权力结构的重构努力。即使抛开新时期文学所有的具体作品,单从这些纷繁复杂的“文学命名”入手,已能准确描述出当代中国文化与权力在八九十年代的演变轨迹及其时代主体的文化心态与面相。进入“命名”这一语言——哲学范畴,我们似乎已登临于“现在”与“过去”相连接的时空平台上来观察属于人类文明的“命名行为”。假若纯粹从“命名”的理论角度出发我们就会发现,“命名”本身就是一种表征历史时空与特定对象行为的复合体。它可以简约地表述为是一定的行为主体对其所观照下的对象客体在特定的时空范畴中行使某一特定行为的过程。在这里,它至少潜藏着以下几方面的深层内蕴:一是“命名”行为的发生总是客观存在于一定的历史时空中,时空范畴的确定性与惟一性决定了时代的文化时空与历史意识成为被描述对象诞生的基本前提与背景,也是行为主体行使“命名”这一主观动作的一个“平台支撑”。二是行为主体在面对特定时空中对象客体时的选择与描述,将成为对象客体被“命名化”这一主观行为的核心内容,对象客体也只有在这样的文化修辞状态中才会产生出独特的“命名价值”与“历史意蕴”。这一“价值”与“意蕴”,应当说是在“命名”主体的聚合行为过程中诞生的。当行为主体在实施“命名”这一行为时,“命名”本身及“命名”结果所蕴含的意义与价值,对主体本身都有某种互文性的指涉。“命名”范畴中主客体极其复杂的关系,都不可避免地表征出一定人文历史时空里文化结构的行进状态。三是对象客体在一定的时空范畴中凭借一定的文化现象或文化重组而类聚在一起,这种类聚的“泛行为”特征将紧紧吸附行为主体,使他们总能够依据一定的“现实标准”对之进行文化修辞与加工,其目的与结果都指向众多客体所集结出来的“现在特征”,并根据一定的话语结构方式表述出来,最终定型并得到强化,从而使对象客体意义中“新的历史文化形态”充分地“类型化与纯粹化”,即达到充分适合行为主体的文化修辞行为与满足时代动机的功利性目的。四是当对象客体经过种种程序最终必须以一定的修辞语言模式展现在人们面前时,“命名”所借用的外衣——“修辞语言”就成为其最为本质的内容质点。这时,“命名”主体与客体似乎完美地达成了某种和谐,然而在实际的潜在语境中,“命名”主体已不可避免地强行按照某种先置的话语标准与权力结构重塑了客体。“修辞指涉”在这里已完全代替了客体原有的“经验与记忆”,成为人们进入“命名”——理解与接受的惟一方式。“修辞指涉”以其独特的权利功能彻底垄断了随后对对象客体接踵而至的描述、解释、定义、争论等一切行为与形式。五是行为主体在完成了对对象客体的“命名”之后会迅速将其推向“公共空间”,因“游戏规则”的“先置性”与“排他性”,所以接受者对“命名”及“命名对象”的认识也由此在新的人造语境中被模式化。行为主体的“情绪色彩”所折射出来的“修辞”已深深固化在每一个“命名”的话语深处。六是当一种“命名”在独特语境中以其特定的权利方式进入历史后,它便处于一种被普遍接受与认同的“完成时”状态中,即“当前”的任何对这一结果所进行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在肯定这一业已完成的历史状态的基础上延伸。认同的顺向强化必然是对一种权力的维护。同样,任何一种可能的质疑与探寻都不可避免地被迅速排挤出特定时代的中心话语而遁入边缘。由此可见,在人类历史行进的过程中,伴随各种“命名”而诞生的各种权利体系已深深被植入文化结构之中,并与各种文化因子交织在一起,不断制造出新的文化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