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指出:“经济越发展,物质生活水平越高,越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是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思想政治工作需要加强和改进,但关键是如何建立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这是贯彻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江总书记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进行创新和改进”这一重要指示的需要。 一、构建非公有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运行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转换和所有制结构变化的需要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增强。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非公有制经济从过去的“补充地位”提升到“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把这一精神载入了国家根本大法。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应该成为我国参与21世纪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它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活跃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就业、稳定社会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如何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运行机制的研究和构建,确保思想政治工作这条生命线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强劲搏动,这是新历史条件下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是我国特殊国情条件下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经济体制转换的必然需要。 2.这是发扬我党优良传统,改变非公有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现状的需要 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全部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加强和改善党对非公有制企业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看,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表现为唯经济至上,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对重要性认识不足。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更易产生把物质动力作为唯一动力而忽视精神动力的倾向。有些企业主就认为:职工做工就是为了多挣钱,“只管发奖,不管思想”,“只问奖金,不问人心”。作为非公有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对象私营企业主来说,自由度大,制约性小,自立门户自操心,这就加大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因此,只有建立一套适应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运行机制,才能加大其刚性约束力,减少其随机性和随意性;才能加速改变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被动局面。 3.这是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需要 激烈的市场竞争必将大浪淘沙。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目前既存在许多制约自身发展的问题,又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这就迫使企业在管理、规模、产品等方面都必须进行调整和改进。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运行机制的构建,可以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献计献策;创造宽松的环境,提供良好的服务;成为业主们政治上的向导、生产经营中的助手、生活中的参谋;成为协调劳资矛盾及其它社会关系的“红娘”。使企业主放心大胆地干,使非公有制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非公有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运行机制的内涵和构建 近几年来,机制一词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广为使用。理论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对机制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阐述,一致认为,所谓思想政治工作机制,是指规范的、稳定的、可操作的、可考核的规章制度,是解决思想政治工作做什么、由谁来做,怎么去做、做得怎么样等问题。本文就非公有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运行机制的构建谈些一己之见。 1.领导组织机制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企业总体发展水平较低,规模偏小,大多属粗放型企业,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这条线普遍存在先天不足现象,不少企业内无党组织,无专职政工干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不健全,缺少规范的规章制度。为此: (1)要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2002年5月,江泽民总书记在浙江考察,并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应“抓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这是我们党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党同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的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在新形势下执政的群众基础的需要。凡是已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应建立党组织,都要在企业职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些企业应根据其党员的人数来决定建立相应的党委、党支部或党小组。对于规模小、党员少的企业也可采用联建的方式,即几个企业联建或与企业所在地的村、镇、社区联建党的组织。党组织既要注意发挥企业中老党员的作用,也要注意抓好新党员的培养发展工作,这批人是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坚力量和依靠力量。 (2)要组建一支兼职的、齐抓共管型的大政工队伍。非公有制企业不同于国营企业,没有专职的政工干部队伍。不少业主在生产投入、技术人员的引进上不惜重金,而在思想政治工作的投入上却恰恰相反。对此,企业的党组织应领导和联合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形成一种齐抓共管型的大政工模式,建设一支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双肩挑,各部门负责人交叉兼任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工会主席一般由党组织的负责人或班子成员兼任,不是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会主席、团支书,一般应列席党组成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