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理论的存在形式 基本理论研究永远是一门学科发展的基点和标志。文学基本理论研究对于文学学来说亦是如此。文学理论的学科发展,一般说来是以文学基本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作为递进的阶梯的,而这种阶段性成果,往往又以某种方法、观念、范畴的进步与更新以及由此形成的结构模式和思维范型来构成。因此,关注文学基本理论的存在形式,对文学学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问题。 我之所以在这里谈论文学理论的存在形式问题,是因为一方面感到目前文学理论界有相当明显的疏远、冷落和躲避基本理论研究的趋势,一方面又感到对文学理论存在形式的理解实际上存在许多分歧。这种分歧,尽管表达的内容和方式不尽一致,但归根结底可以概括为文学的基本理论能不能以科学的形态出现的问题,也就是说,文学理论是不是一种“社会科学”,或者称之为“人文学科”,它有没有自身的科学性。这个问题其实已经争论很久,无非是现在变得愈演愈烈罢了。 诚然,文学理论由于其对象的特殊性而在其存在形式中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因素,纯然的客观性表达显然是有困难的。但是,这并不是文学理论不能成为科学形态的理由,相反,正是因为这种对象的特殊性,才决定了它会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才要求人们尽量去寻找对象运动的特殊规律和法则,才需要人们采用科学的或近似科学的方法去研究它、把握它。在理论活动中,单纯凭“顿悟”、“感受”或“体验”方式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无论文学多么复杂、奥妙,研究它依然需要“观察的客观性”(注: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版,第238页。),这是一个不容放弃的准则。按照黑格尔的说法,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当我们把握了文学现象的这些方面和相互关系时,为什么不可以得出真理性的认识呢?黑格尔老人还说过,每个事物(现象等等)的关系不仅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一般的、普遍的。(注: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版,第239页。)当我们分析与综合了文学的多种多样现象和形态后,为什么不能够得出(或上升到)关于文学的“一般”和“普遍”规则的结论呢?就拿“文学的本质”来说吧,的确,由于它的历时性、变动性和多层次性,简单、静止、片面地规定何为“文学的本质”总是有漏洞、难以令人满意的。但是不是就此就该回避文学本质的探讨,而宣称“现在倾向于不谈文学的本质问题,而谈文学的观念问题”,以“基本不采用本质论的观点,而是观念——我们怎么来看文学”(注:参见《文学批评的文化视野》一文,载《南方文坛》2000年第3期。)的办法来对待文学问题呢?难道因为“文学是可以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来谈”,而且“从不同角度看到的东西是不同的”(注:参见《文学批评的文化视野》一文,载《南方文坛》2000年第3期。),就意味着文学的本质可以规定为无限“多元”的吗?难道文学的“观念”与“怎么来看文学”,不正是对文学“本质”认识之网上的各种“网结”吗?难道象有的学者主张的那样,从“文化”或“人类文化学”视野研究文学,就注定要排斥文学本质的探讨而归入某种“反本质主义”理论一流吗?“文学是什么”(或“什么是文学”)的解答是文学理论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是一切文学理论系统的思想“原点”。有些文学理论体系可能不直接表述“文学是什么”的概念,但必定表达“什么是文学”的观念,而这些“观念”实质上是由研究者对“文学本质”的认识派生出来的。文学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各种关系规定的总和,只要我们从联系的、运动的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中去考察文学,不把“本质”看成僵硬的、凝定的、不变的、绝对抽象的东西,那么,探讨“文学的本质”不但是可能的、应该的,而且恰是文学基本理论不断发展的精要和关键所在。 有研究者认为,“文学的讨论常常是充满了悖论”的。认为文学理论中“关于文学性质和功能”、“文学究竟是功利的还是非功利的”、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事业”、是“世俗的还是理想的”、“文学的形式和内容”等,都是“悖论”的命题,因此,认为“言说的自由势必会带来悖离的论断共存的可能性”(注:见《文学的悖论》一文,载《文学评论丛刊》第2卷第2期,江苏文艺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这种貌似“辩证”、“宽容”的说法,如果没有理解错误的话,那么坦率地讲,这正是通常机械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且不说“悖离论断”的“共存”现象并不是由于“文学的悖论”造成的,就说是文学本身存在“悖论”,也应从“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矛盾的连续产生和同时解决正好就是运动”(注: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17页。)来理解。应该说,文学理论中“辩证的东西”,同样等于是“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注: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版,第97页。)。而文学理论的辩证法,就是“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同一的、是相互转化的”(注: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版,第111页。)。谁都知道,“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注:列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一书摘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版,第278页。)。这也就表明,所谓文学中的“悖论”现象,乃是文学理论中需要辩证说明的重要课题。借口“矛盾”、“悖论”的存在就否认文学理论的科学性,就认为“无论是懂文学的人还是不懂文学的人”,“几乎每一种判断都有其内在合理性”(注:见《文学的悖论》一文,载《文学评论丛刊》第2卷第2期,江苏文艺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这就把文学理论的客观意义消解殆尽了。 在文学理论的学科定位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它具有人文学科的性质而把它同“求真”、“求规律”的科学属性完全对立起来。事实上,对文学理论学科性质和界限缺乏确然的认识,已使文学理论学科自身的独立性受到极大妨害,使它自身附着了一些不该有的名分和内容。学科内部科学性的“亏空”,使它在相当程度上被其他学科内容“填充”。这样一来,不但显得文学理论学科过分的“臃肿”,而且还带来了明显的主观随意性和非学理性。比如,有学者认为:文学理论其本身的特性是“契入的深度”和“个人特性”。认为文学理论从研究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关于人类内心的目的和意义的内在的心灵世界”;从研究方法来说,根本上是“情感性的体验”或曰“诉诸于情感体验的价值评价”;而研究目的呢,主要是为了在获得知识的基础上“获得幸福”,“获得对人性的理解和体验”,“在这里,个人的欢乐和痛苦是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力量的”。并认为,文学理论在我们的学科体系中长期以来“无家可归”,是个“孤儿”,就是因为“它是被作为一种科学来认识的”。因此,主张把文学理论的言说变成“研究者主体与世界、他人(包括作家)、自身的平等和真诚对话的产物”,“激情和创造的产物”,使“它自身就内在地蕴藉着抒情意识并且是具有审美功能的”,使“这样的文学理论写作就像艺术家从事艺术创造一样”(注:见《作为人文学科的文学理论——文学理论的学科定位及其未来发展》一文,载《文学理论学刊》第1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419-430页。)。这个意见,重视和强调了文学理论的人文精神和人文特性,重视和强调了文学理论的诗意化表达,有某种合理性,但是不是多少也有点把“文学”和研究文学的“文学理论”有所混淆、有所等同之嫌呢?按照文学理论家乔纳森·卡勒的说法,文学理论是“跨学科的”,是“分析”的话语,是“对常识的批评”,“具有反射性,是关于思维的思维”(注:乔纳森·卡勒:《当代学术入门 文学理论》,李平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6页。)。倘这一见解还比较平实、能够接受的话,那它依然表明文学理论是逻辑的、理性的,它的创造性和文学的创造性是两种不尽相同的东西,文学理论作为“自由的变动中的存在形式”同文学作为“自由的变动中的存在形式”不可一概而论。从词源学上说,“学科”(discipline)这一词汇本身就兼有“纪律”、“规训”、“教规”的意思,这同样证明了文学理论学科的存在形式,应具有某种科学的性质。如果仅仅从文学的效果和心理功能方面来认识文学并把个别的经验当作普遍的经验,那就会为各种个体言说和非规范化术语闯入文学理论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