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一般有三种定义。首先是“理想的”文化定义,根据这个定义,就某些绝对或普遍价值而言,文化是人类完善的一种状态或过程。如果这个定义能被接受,文化分析在本质上就是对生活或作品中被认为构成一种永恒的秩序、或与普遍的人类状况有永久关联的价值的发现和描写。其次是“文献式”文化定义,根据这个定义,文化是知性和想像作品的整体,这些作品以不同的方式详细地记录了人类思想和经验。从这种定义出发,文化分析是批评活动、借助这种批评活动、思想和体验的性质、语言的细节,以及它们活动的形式和惯例,都得以描写和评价。这种批评涉及范围很广,从非常类似于“理想的”分析过程,经过着重强调被研究的特定作品的过程(以阐明和评价这部作品为主要目的),同时对传统发生兴趣,并发现“世界上构思和写得最好的作品”,直到一种历史批评,在分析特定的作品之后,历史批评试图将它们与它们从中出现的特定传统和社会联系起来。最后,是文化的“社会”定义,根据这个定义,文化是对一种特殊生活方式的描述,这种描述不仅表现艺术和习得中的某些价值和意义,而且也表现制度和日常行为中的某些意义和价值。从这样一种定义出发,文化分析就是阐明一种特殊生活方式、一种特殊文化隐含或外显的意义和价值。这种分析将包括总是被提及的历史批评,在历史批评中,分析知性和想像的作品与特定的传统和社会联系起来。但是这种批评也包括对生活方式中诸因素的分析,而文化其他定义的追随者认为这些因素根本不是“文化”:生产组织、家庭结构、表现或制约社会关系的制度的结构、社会成员借以交流的独特形式。此外,这类分析涉及的范围包括“理想的”重点,即发现某些绝对的或普遍的、或至少是高级或低级的意义和价值,以阐明一种特殊生活方式为主要目的的“文献式的”重点,它研究特殊意义和价值、目的不在于对它们进行比较以确立一种标准,而是通过研究它们的变化方式,去发现从总体上更好地理解社会和文化一般发展的某些一般“规律”或“趋向”。 在我看来,上述每一种定义都有价值。因为,不仅在艺术和知性作品中,而且在制度和行为方式中,寻求意义和价值,寻求创造性人类活动记载,总是非常必要的。与此同时,在我们对过去许多社会和我们自己的社会的发展阶段的认识中,我们对保持重要交流能力的主要知性和想像作品的依赖程度,使从这些角度对文化进行描述,即便不够全面,至少也是合理的。的确可以这样认为,既然我们可以比较宽泛地描述“社会”,我们就能够将“文化”恰当地限制在这种比较有限的指涉中。然而,“理想的”文化定义的一些因素,在我看来也很有价值,它们鼓励保留宽泛的指涉。现在记录的许多比较研究结束之后,我发现很难将人类完善的过程与“绝对”价值的发现等同起来,就像平常所界定的那样。我接受了这种批评,这些“绝对”价值通常是一个特殊传统或社会的价值的延展。然而,如果我们不将这个过程称作人类的完善——人类的完善意味着我们努力的目标是一种已知的理想,而称之为人类的进化,以表示作为物种的人类的一般发展过程——我们就能够认出其他定义可能排斥的事实领域。因为,在我看来,特定个体在特定社会中发现的、社会传统所保存的特定种类的作品体现出的意义和价值,确实被证明是普遍的,即,当被人们所掌握时,它们在任何特定情况下都完全有助于发展人的能力,以便丰富生活、管理社会和控制环境。我们深刻地意识到以特殊技巧的形式出现在医学、生产和传播中的这些因素,但是,显而易见,这些因素不仅仅依赖比较纯粹的知性学科——这些学科只有创造性地掌握经验才能产生)——而且,这些学科本身,连同某些基本伦理前提和某些主要艺术形式,被证明同样能够被汇集成一种一般的传统,而这种一般的传统,通过许多变化和冲突,似乎代表了一条共同的发展路线。 我认为,在文化作为一个术语而使用的过程中,意义和指涉的变化,不但必须被看做阻碍任何简捷和单一定义的一种不利条件,而且必须被看做一种真正的复杂性,与经验中的真实因素相一致。三种主要定义中的每一种都有一种重要的指涉,如果情况确乎如此,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在我看来,任何充分的文化理论必须包括这些定义所指向的三个事实领域,相反,排除彼此指涉的任何一种特殊的文化定义,都不是完备的。因此,“理想的”定义试图将它描述的过程从它详细的体现和特定的社会塑造中抽象出来——把人的理想发展看做脱离、甚至对立于他的“动物本性”或物质需要的满足——在我看来,这种定义无法接受。此外,只从书写和绘制的记载中看到价值、将这个领域同人的其他社会生活截然分开的“文献式的”定义,同样不可取。另外,“社会”定义将一般过程或艺术和学术总体当作纯粹的副产品,是对社会真正利益的消极反映,在我看来同样是错误的。然而,无论在实践上有多大困难,我们必须将这个过程视为一个整体,即便不显著,至少通过终极指涉将我们的特殊研究与实际和复杂组织联系起来。 我们可以从分析方法中拾取一个例子对此进行说明。如果我们分析某一件特殊艺术作品,例如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我们可从理想的角度进行分析——从中发现了某些绝对的价值,或者从文献式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某种艺术手段传达某些价值。无论从哪一种分析中都会得到许多东西,第一种分析指向尊崇死者的绝对价值;第二种分析通过合唱队与双重哀歌这种独特的戏剧形式以及诗歌具有的特殊的激情,表达了人与人之间某种基本的紧张状况。然而,很明显,无论哪一种分析都是不全面的。作为一种绝对的价值,对死者的尊敬,在剧中仅限于独特的亲属关系系统及其传统的义务职责——安提戈涅愿意为一位兄长而不是为丈夫做这一切。同样,戏剧形式、诗歌的韵律背后不仅有一种艺术传统,许多人的作品,它们不仅仅受到体验需要的塑造,也受到使戏剧传统得以发展的独特的社会形式的塑造。我们能够接受从我们最初的分析当中引申出来的内容,但我们不能继续接受这样一种看法,那由于是引申出来的内容,所以尊崇的价值或者戏剧的形式及特殊的诗歌,只有在我们赋予它们的语境下才有意义。通过这类内容浓缩的例子来认识尊崇,已超出它的语境,进入到人类意识的普遍发展之中了。戏剧形式超出了它的语境,在许多不同的社会中成为主要的一般戏剧传统中的一种因素,戏剧本身作为一种特定交往形式超越了塑造它的社会与宗教,并可能被重新创造,以便直接向想像不到的观众述说。这样,尽管我们不能抽象出理想的价值或特定的文献,也不能把这些都归结在某一特定文化自身的术语之内进行解释。如果我们在任何一种实际的分析当中研究真正的关系,我们便认识到,我们是在一个特殊的例子当中研究一个一般的组织,而在这个组织之中我们又无法从中抽象出或分离出一种因素。认为价值或艺术作品在不参照它们得以表现的特定的社会情况下是可以充分进行研究的这种看法当然是错误的,但是,认为社会的解释是决定性的,或者说价值与艺术品不过是副产品的看法也同样是错误的。因为我们意识到了艺术作品或价值是如何受到它们从中得以表现的整个背景的深刻影响,我们就习惯于用一种标准形式去询问和这些关系有关的问题:“这种艺术与这个社会有什么关系?”但是,在这个问题中“社会”是一个貌似有理的整体。如果艺术是社会的一部分,那么在艺术之外,就没有一个坚实完整的我们以问题的形式承认其优先权的整体了。艺术作为一种活动,同生产、贸易、政治、养家餬口一样,就在那里存在着。为了充分地研究它们之间的各种关系,我们必须积极地去研究它们,把所有的活动当作人类能力特定的同时代的形式来看待。如果我们从这些活动中抽出任何一种,我们就能看到,有许多其他的活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按照整个组织的性质,从这种活动当中反映出来。似乎同样可能的是,我们能够区分出为某些特定目的服务的任何特殊活动,这一事实表明,没有这种活动,当时当地的人类组织的整体就不可能实现。因此,艺术显然与其它活动相关的同时,可以认为它在以那个组织的措辞表达那个组织内的某些因素,而且那些因素也只能以这种方式表达。这就不是把艺术与社会联系起来的问题,而是在不承认我们选择抽象出来的任何一种活动具有优先性的情况下,研究各种活动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正如我们经常遇到的那样,如果我们发现了某一特殊的活动开始彻底改变整个组织的时候,我们还不能说其他的所有活动一定与这个活动有关;我们只能在变化着的组织内部去研究各种特殊的活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受到影响的方式。因为这些特殊的活动要为变化着的、有时是相互矛盾的目标服务,我们必须去寻求的那种变化则很少是一种简单的变化:持续、调整、无意识的吸收,积极抵制、替代性的努力等因素通常都要出现在特殊的活动与整个组织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