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作为社会成员生活的基本单位和社会的重要结构要素,它总存在着分层现象。从个体行为表现上看,领导者群体中存在着这样一个不良“特殊群体”:上班就是吹牛,有事就推副手;忙时偏要出差,出差就是旅游;开会就玩手机,一溜就是串友;……吃的、喝的、唱的、赌的、行的、住的均是公家的,正事不做,尽占公有。 文中所谓的不良“特殊群体”,是指由持续的直接的交往联系起来的具有共同私利的“领导者群”。该群体作为领导者群体的一个子集,其成员的行为严重背离组织规范和社会成员的期望。笔者观察,发现不良“特殊群体”主要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彼此间多是围绕某一私利而交往;二是彼此间“资源交换”,所依赖的工具是手中的“权力”;三是彼此间交往是经常的直接的;四是成员之间交往存在着中心人物和次中心人物;五是彼此间活动是隐秘的,群体整合程度高;六是群体控制依靠的是利益(权力)牵制。 一、不良“特殊群体”的成因 不良“特殊群体”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从历史层面看,它是封建官本位思想的延续和“现代化”。翻开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统治者靠的是愚民政策来维护统治,贪官污吏们满嘴仁义道德,却一肚子男盗女娼,“官官相护”,“诸侯割据”……使得被奴化的中国人丧失了自我,同时也延续着“为官至上”的封建官本位思想。直到今天,这个阴影仍然不同程度地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里。不良“特殊群体”成员的懒、散、贪,实质上正反映了这一封建毒瘤的影响,只是将其表现形式不断“现代化”罢了。 从现实层面看,它是被扭曲的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近几年的社会大转型,由于行政机制的改革和利益结构的调整,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使得一些本身就缺乏觉悟的领导干部在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中选择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前途前途,有钱就图”的价值观。于是他们“自然地”忘记了群众,忘记了组织,忘记了规范,成为了显型或隐型的不守规矩的人。这样的人往往是志趣相投的,便集合成了文中所说的不良“特殊群体”。 二、不良“特殊群体”的社会负功能 由于不良“特殊群体”价值取向的偏离,其功能体现主要是社会负功能。 (一)从微观心理角度看,它干扰了社会价值总体取向,导致社会成员心理失衡。当今社会正处于价值取向多元化和层次分明化的历史时期,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是当务之急的一项重要课题。作为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不良“特殊群体”,其言行表现非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价值导向作用,反而严重地影响着社会价值取向的有机整合,最终会使得社会成员在“情”与“法”、“情”与“理”之间茫然失措,而导致社会成员心理失衡。 (二)从中观结构角度看,它会干扰所在组织关系,破坏组织结构。正式的社会组织一般具有严密的系统性和明确的规范性,其结构具有合理的层次和幅度,纵横向之间的层级及职能关系模式有着科学的规定,是属于非个人化的。然而不良“特殊群体”的行为表现却与组织倡导背道而驰,主要表现为其个人化的关系模式会与所在组织中的非个人化的关系模式发生经常性冲突,致使群体规范与组织规则不一致,从而影响所在组织各要素之间的规范配合和有机组合,破坏正常的组织结构。 (三)从宏观运行角度看,它会干扰政治运行机制,妨碍组织效率的提高和组织目标的实现。不良“特殊群体”的活动总是围绕一个“私”字而展开,追逐的是个人享乐,依赖的是私人关系,运用的是私化权利……当私与公发生冲突时,自然选择的是前者。不难想象,他们经常会因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干扰组织决策,妨碍决策执行,破坏正常的信息反馈和有效的组织监督等等,以致干扰组织运行机制,影响组织效率的提高和组织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对不良“特殊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监督 从量上讲,不良“特殊群体”可能只是领导者群体中的一个小点,但其性质之严重、影响之恶劣,应当引起我们深思。可以这样说,该群体成员已经处于权力腐败或权力腐败的初级状态,非根治不可。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咱们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咱们民族的兴衰与成败。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从加强人生价值观和政治价值观教育入手,注重该群体的正面教育引导 价值观是人们区分好坏、美丑的观念系统,它支配着个体的行为并渗透在整个个性之中。作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领导者,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政治价值观。首先,应建立规范的学习督导制度。领导干部理论学习活动的经常性开展,要做到定目标、分步骤、强引导、重考评,使其真正从内心深处懂得“自己活着是为了什么?”、“该怎样活才更富有意义”,进而不断提高政治修养、坚定政治立场、端正政治态度和勇担政治责任。第二,建立定期的民主生活制度。严谨的民主生活会贵在坚持,重在抱着对组织负责任的态度,做到不回避矛盾,敢于斗硬,以身边实例的剖析来强化规范意识。第三,努力巩固近一个时期以来的“三讲”教育成果。继续在组织范围内提倡“三讲”,继续坚持边查边改,通过组织正面的有力引导,强化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实现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 (二)完善组织运行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用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不良“特殊群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