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股份制是一种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应该大力发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转机建制的过程中,因应产权关系变更、生产经营手段和组织形式的变化,党组织如何加强股份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亟待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加强股份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 目前,股份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弱化趋势。究其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甚至包括少数党员经营管理者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是意识形态方面的东西,股份制企业主要依靠现代管理,用制度来管理员工,再也用不着思想政治工作,有的还会对思想政治工作产生反感。二是企业转制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现实难度增大了。企业的领导权过分集中于董事长(总经理)手中,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流于形式,党务政工干部少,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队伍、经费无法保障。这两方面现象说明,在股分制企业中,一些领导对是否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缺乏必要的认识。 加强股份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一大优势。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全部工作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做好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从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实现党的路线和完成党所提出的任务而奋斗。股份制作为一种财产制度和企业组织形式,本身是中性的,它所体现的更多的实际上是社会化程度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更灵活有效的组织生产的形式,反映出的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因此,股份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不能完全照搬资本主义模式。我们所搞的股份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股份制,它当然应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具有股份制的一般特征;同时,它也必须有着我们自己的特色,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股份制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加强和改善党对股份制经济的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和优势,是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 加强股份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搞好股分制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的需要。当今企业效益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干部和职工综合素质的提高和人才资源的开发。企业之间的竞争,从一定程度上讲,是企业员工素质的竞争,即包括全体员工的思想、道德、精神、意志、知识、智慧、能力等在内的综合素质的竞争。这已经为世界各国企业界有识之士所公认。因此,欧、美、日等西方国家的企业里也都十分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直接以提高企业员工素质为目的,是提高企业员工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必须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同时,思想政治工作本身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可以大大提高经营管理的效果和水平。 加强股份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全体人民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对全体人民坚持不懈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一项主要任务。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我们还面临着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加强对全体人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需切实抓好。股份制企业中的员工,是全体人民中的一分子,发展股份制企业是势所必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不断加大,股份制企业将越来越多,这部分人的比例也越来越大。对全体人民进行长期的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不能够忽略股份制企业的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 二、加强股份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思考 根据我省股份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现状,提出加强这方面工作的几点对策思考: 1.必须用法制手段确保党组织在股份制企业中的地位。按照《党章》规定,不管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变化,在企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不能变,企业党组织必须参与企业的决策。按照《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后,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即人们常说的“新三会”体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尽管《公司法》保留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但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职代会除了保护职工自身利益之外,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做出实质性的决定。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负责,有权任免公司总经理,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所有这些与我们原有的党管干部、党委是企业领导核心、职代会行使职工当家作主权利等有所不同。因此,必须解决好新老三会的关系,从法制上解决党对企业决策的指导,确保党组织在股份制企业中的地位问题。这是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各地在这一方面作了许多探索,也取得可贵的经验。如:在国家法人控股的企业中,上级党组织要以国家法人股东的名义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长和代表国有资产的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任命。如果被推荐人落选,由党组织重新推荐另外人选进行补选,在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前,董事会应就拟聘的总经理人选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股份制企业的总经理,在聘作基层干部前,应征求同级企业党组织的意见。明确企业党组织、工会的主要领导人员在企业决策中的相应地位,在股份制企业章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实行法人负责制;设立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决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按规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分别兼任副董事长和董事,行使与其他董事会成员同等的决策权利;由党的副书记兼任监事会监事长,纪委书记,工会副主任兼任副监事长组成监事会(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出席、列席董事会议,行使其决策、监察权利,等等。要在全面总结这些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即着手研究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在全国使之尽快明确和规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