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解释学理论中,如果说狄尔泰、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哈贝马斯、利科尔等皆主要是哲学家,而其理论建树主要是哲学解释学或普通解释学的话,那么,美国的文艺理论家赫希可以说是一位文学解释批评家。他以自己的著述对建立文学解释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一 客观解释学理论语境 在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理论风靡一时之时,哈贝马斯、利科尔和赫希均做出了自己批评性的反映。然后,三者的观点却有着相当的差异。利科尔从现象学角度补充了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理论,是一种较温和的批评:而哈贝马斯则主要在逻辑和历史层面论争,从某个方面对哲学解释学作出一种回应。独有赫希从自己的客观论角度和立场展开了对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批判,其主要任务是“重建作者原意说”,坚持寻找“作品客观存在的意义”。与伽达默尔形成对照的是,赫希并不完全同意所谓:阐释是对作品意义的一种补充、扩展或填空,它具有“前理解”,是作者的视界与阐释的“视界融合”的说法。于此相反,赫希认为,作品的意义是自明的,是需要不断阐释、发掘,就可以获得原意的。意义是可以客观获得的,关键是对主客体之间的差异加以正确把握。 这使我想到,在中国的传统解释学中,也有“以意逆志”、“六经注我”和“我注六经”之说。看来,对作者原意的把握,和阐释者所认为的真正的意义之间,有了些很微妙的差异,这些差异构成了解释学的鸿沟。赫希坚持阐释不是随心所欲的,也并不因为主客体之间存在社会、文化、历史的差距,就可以使得阐释的有效性变得可疑起来。他要重申阐释的正确合法性,其唯一的标准的就是“客观的度”。 文艺解释学的困难就在于,文本是多义的,既包含了作者的原意,又包括了在历史的发展嬗变中不同阐释者所叠加的意义。那么,如何去阐明一种或其中几种最合适、最确切的意义,已成了时代的难题。赫希的理论创新之处在于,他看到了伽达默尔过分强调阐释者的“填空意义”,而又忽略作者原意的倾向,认为这将导致作者的作品在后世的阐释中,逐渐淹没了作者的本意,而使作品成为言人人殊或随意阐释的相对意义的产物。因此,他将正确性、有效性看作是文学批评家的头等重要的任务,从而在相对主义和批评家决定作品的意义,甚至在“作者已死”(罗兰·巴特)的时代,试图重新恢复作者作为本文意义决定者的地位。因而被人称为之当代客观解释学的代表人物。 赫希说:“我们应该尊重原意,将它视为最好的意义,即最合理的解释标准。”(注:E.D.Hirsch,Three Dimensions in Hermeneutics.New Literary History,1972,vol-3,p.48.)他还认为,“一篇文本的重要特点在于,可以从它分析出不是一种而是多种各不相同的复杂的意义,而其中只有作者的意义才具有这种禀有统领一切意味的确切资格。”(注: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7.P.25.)也就是说,只有作者的原意才是决定理解文本是否正确的关键,只有寻找到这种客观的、已经存在着的作者原意,阐释才是充分有效的,否则其意义将是不合法的。 在区分作者的原意和阐释的意义的时候,赫希用了两个关键词,一个是"meaning",他称之为“意义”,即作者的愿意,或者是等同于作品的字面意义;另一个是"significance",即“意味”,是作者字面不变的确切意义和其它阐释意义的叠加。他指出:“意义是一个文本所表达的意思,它是作者在一个特定的符号序列中,通过他所使用的符号表达的意思。意味则是指意义与人之间的联系,或一种印象、一种情境、一种任何想象中的东西。”(注: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p.8.)他又将此同两个德文词相对比,认为前者等同于"Sinn",后者等同于"Bedeutung",也就是说,前者是“意义”,后者是“意味”。“意味”是随着时代历史、批评家世界观和主观条件、甚至是趣味的变化而变化的,而"meaning"这个“愿意”则是不变的。 二 客观解释学理论特征 赫希在确定了自己的理论依据以后,进一步将解释的客观性列为自己的理论目标。他声称,只有当意义本身是不变的时候,才会具有客观性。(注: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p214.)就此,他拉开了反对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激进“历史循环论阐释论”的序幕。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达到客观性,赫希存在一个潜在的困难,即“阐释的循环”。他必得面对作者和理解者之间的阐释的循环,字词和句子、句子和章之间的阐释的循环,以及此一文本与所有其它文本及大文本之间的阐释的循环。要突破这个阐释的循环的本体论的框架是不容易的。赫希的意图就在于,尽量打破这种阐释的循环,并以他的理论为本文的阐释找到一种客观中立的基础。 一部作品的重要性可以随时间的前后和解释关系的变化而发生演变,但是作品隐含的意义却是不变的。文本的意义是作者所表达的意义,因而是与自我同一的,可以再现的,具有有效性确定性的。在阐释中,要把握这一明确的、可以再现的意义,而不受阐释者自己的体验或对作品的解释的文化语境所左右。就只有排除自己的个体相对主义阐释因素,才可能谈得上“解释的有效性”。 据此出发,赫希详细地区分了“意义和意味”、“理解与解释”、“判断与批评”的含义。在他看来,作者想说的话即文字的“意义”而阐释者对意义的构成是“理解”,对于这种理解的解释就是“释义”,对意味的分析和把握则是“判断与批评”。也就是说,理解与解释的对象是“意义”(meaning),而判断与批判的对象是意味(significance)。意义和意味之间有着根本性的差别,这一差别在赫希看来,理解是默默无声的,而解释是话语膨胀的;理解是内化的,而释义则是外在而不断添加的。他不同意伽达默尔所说的阐释是一种读者与作者的“对话”,是一种不断叠加新的意味的行为,相反,他认为,“只能按照文字意义本身的方式去进行理解,而超出这个之外,就变成了相对主义的、甚至是怀疑主义的观点。”(注: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p.135.)他进而指出,“倘若我们并不是用文本自己的方式去分析文本的话,我们便根本没有触及到文本本身,根本就理解不了任何一个以我们自己的方式加以改变的东西。”(注: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p.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