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股份公司与我国的企业改革

——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吴家骏教授访谈录

作 者:
查谨 

作者简介:
查谨 本刊记者

原文出处:
经济师

内容提要:

众所周知,日本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不同的。然而注意了解和研究不同制度国家的股份制企业发展,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这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是十分有益的。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吴家骏教授,请他就日本的股份制企业与中国的企业改革谈谈自己的看法。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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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吴教授,您曾在日本考察过日本的股份公司,您认为日本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哪些特点呢?

      吴家骏:日本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以下一些值得注意的特点:

      第一,上市公司只占股份公司总数的千分之二。日本有1.2亿人口,196万家企业,平均每60人中就有一名公司经理,号称“公司王国”,在这196万家企业中,股份公司约占半数。

      股份公司中,股票上市的公司数量甚少,绝大多数是不上市的公司。公司股票上市,要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严格审定并需经大藏大臣认可。全日本只有8家证券交易所,分别设在东京、大阪、名古屋、京都、广岛、福冈、新泻、札幌8个城市。被批准在这8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共只有2071家,占股份公司总数的0.2%。它们都是规模大、经营好的企业。例如,在东京证券交易所(日本最大的交易所)上市的1203家企业,占全国企业数的0.06%,营业额和固定资产却占全国的23.3%和20%。但并非大公司股票都上市,如著名的三得利、西武等股份公司就是不上市的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股票总数的70%以上由法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总额中,个人股东持股比例低,只占22.6%(若按市价换算成金额只占20.5%);法人股东持股比例高,占73%。由于法人互相持股容易形成垄断,各国法律对此都有限制,但日本的限制不如欧美各国严格,所有法人相互持股在日本盛行,成为日本企业组织结构的突出特点,这就决定了日本股份公司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独特的风格。

      第三,个人股权极度分散。股权分散的主要表现是个人股东人数众多,人均股票持有量相对较少。占股票总数20%左右的个人股票,是由占股东人数(包括自然人和法人)95%以上的个人股东持有的。

      第四,法人互相持股形成了稳定股东。一般来说,个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属于“利润证券”的性质,即以取得红利和股票升值带来的“资本收益”为目的,因此是不稳定的,随股价变动经常被买进和卖出;法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属于“控制证券”的性质,不以红利和“资本收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被持股企业的经营,因此比较稳定,不随股价变动而抛售。这些就形成了稳定股东。

      稳定股东可以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日本的企业集团就是通过复杂的连锁型的相互持股形成的。独立系列的企业也是通过相互持股联合起来的。此外,还有既非企业集团内企业,又非独立系列内企业,为了稳定交易关系、加强企业之间的密切协作,相互之间也有持股关系。

      稳定股东还可以防止被包买和吞并。如果一个公司的半数股票被包买,其经营权就被别人控制,随时都有被吞并的可能。设法使股东稳定,是防止被吞并的重要对策。战后日本对外国直接投资有严格限制,大规模投资必须同对象企业达成协议方可实施,以自由包买股票的形式进行直接投资是做不到的。60年代初实行资本自由化后,原则上外资可以自由包买股票,企业存在着被吞并的可能性。然而实际上被包买、吞并的情况并未发生,其原因就是通过法人的相互持股使股东稳定。日本企业法人相互持股已超过70%,另外本企业职工持股还会持有一部分股票也是一种稳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在市场上流动的股票占的比重很少,若想独家包买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第五,经营者主宰企业,最终所有者被架空。日本大企业的前几位大股东多为法人股东,这些法人大股东联合起来可以起控制作用。但法人股东由于相互持股的缘故,作为股东的影响力也是相互抵消的。它们之间已经形成默契、互不干涉,在股东大会上一般不反对公司的议案,实际上成了支持企业经营者的一种强大力量。而个人股东持有股票本来就极为分散,而且上市公司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又都放在同一天召开,使持有不同企业股票的个人股东根本无法分身出席股东大会,因此个人股东基本不起作用。这就使公司经营者的自由度很大,来自所有者方面的约束甚少,自主经营的权利极大。法人股东之间相互支持当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经营业绩为前提。一旦公司经营出了大的毛病,法人股东也会从维护股东利益出发进行干预,其方式是联合起来罢免和更换经营者。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法人大股东的这种权利由谁来行使?并非最终所有者——个人股东,而是股东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者。因此,实际上是由各个法人股东企业的经营者形成的集团发挥着对企业的控制、监督和处置的作用。也就是说,在相互持股的条件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作为最终所有者的股东被架空了,在企业经营上起关键作用的,归根到底是经营者而非股东。

      第六,股票红利率极低。日本股票分红率极低,一般为面额的7—10%,而股票时价一般为面额的十几倍到几十倍,如果按20倍计算,实际利率仅为0.35~0.5%。个人购买股票追求的并不是分红而是由于股价上涨带来的“资本收益”。

      法人股东虽然不追求股份上涨带来的“资本收益”,但它仍然具有抬高股价、压低分红的倾向。这是因为:(1)法人股东相互持股,如果抬高分红是彼此支付、相互抵消的,而得利的却是个人股东,对法人企业来说,只是增加红利负担,得不到好处,因此具有压低分红倾向;(2)抬高股价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使企业经营者得以运用廉价的资金,因此具有抬高股价倾向;(3)法人相互持股需大量购买股票,使一些企业股票求大于供,这也刺激了股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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