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状况及成因 资产负债过高是影响国有企业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据1994年对2万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表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已达到79%,有些大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甚至高达80%以上。这不仅大大高于国外工业企业的一般负债率30%,而且也大大高于国内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一般水平,也大大高于国内乡镇企业的50%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是相当明显的。这种高负债率,一方面使我国国有企业利息包袱沉重,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低,缺乏竞争能力和自找改造及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资金几乎全靠银行贷款解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常常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导致了宏观政策的两难选择。 目前国有企业债务,按其成因大体可分为三类,即正常负债、非正常负债不良负债。正常负债即企业日常经营所发生的债务,它是企业在正常经营周期内有能力偿还的债务。非正常债务主要是指那些由于政策不衔接和改革不配套所形成的企业过度负债。如有些项目国家计划投资不足,在建设阶段就留有硬缺口,自有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甚至没有。所谓不良债务,主要指那些企业管理混乱、浪费严重;贷款投资决策失误、贷款投资项目效果欠佳;投机性投资失败;还贷款自我约束不硬;或领导班子中个别人化公为私,损公肥私,国有资产流失等因素所造成的归还不了的呆帐、烂帐。显然,解决企业过度负债,主要是指后两种债务。 二、当前解决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不同思路 国有企业过度负债问题不解决,想要真正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性进展经营状况的根本好转,将是困难的。因此,解决国有企业过度负债问题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突出任务。关于解决企业过度负债问题的途径措施,当前理论界和管理部门提出了不少具体设想,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 第一种思路是向企业注资,包括国家资本的直接注入和各类法人资本的投入。从这些年的实践经验来看,通过注资解决企业过度负债的思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原因是:一方面,直接注资受国家财政状况的限制,不可能拿出足够的资金投入企业:另一方面,吸收其他法人机构投资的设想受到国有企业自身经营效益和吸引力的制约,很难对现状有全面改观。 第二种思路是在企业、银行和国家财政之间进行债务重组,即由财政向中央银行借款,交给企业,企业归还专业银行贷款,专业银行减少向中央银行的贷款。由财政出资解决企业过度负债,是应当的事情。因为,一些非正常债务是国家造成的,本应由国家财政承担。然而,这种债务转换方法的实质,只是把企业对银行的欠帐转变为财政对银行的欠帐,虽然表面看来并不增加货币供应量,也不增加财政支出,但是,不良债务只是从企业转到财政,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考虑,问题并没有最终解决。另外,在财政本来就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再增加几千亿元的不良债务,势必成为日后引发通货膨胀的根源。因此,必须谨慎对待。 第三种思路是设法将企业的负债,或者说债权人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对企业的投资,即债权转股权。具体设想一是企业相互间的债权债务转变为投资关系,二是银行贷款转变为银行对企业的投资,银行从企业的债权人转变为企业的股东。应当说,企业之间债权债务转变为投资关系,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但是,银行由债权人转变为股东却是不好办的。问题主要是:(1)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金的90%以上是储户的储蓄存款,自由资金不足10%。企业降低负债比率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减少利息负担,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经营收入将无法保证。(2)商业银行将会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按照国际上《巴塞尔协议》,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要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在国家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足,国有企业资本不足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让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会进一步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3)银行既从事贷款,又从事投资,会增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损害银行业务的公平性,也不符合当前中国金融业经营的原则。 第四种思路是通过出售或转让企业中的部分国家股股权,将收回的资金用于归还企业的债务,即用资产归还债务。但以目前在资产结构优化试点城市的试验来看,由于缺乏统一的认识、规划和部署,由于标准不一,把关不严,这样做的结果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解决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主要措施及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应根据债务形成的不同成因,从多方加大帮助国有企业增资减债的力度,通过国家和企业两个方面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第一,把“拨改贷”形成的债务逐步转为国家资本金。“七五”期间,国家对国有企业技术改造实行“拨改贷”政策。由于贷款利率高,贷款利息超过企业实现利润,亏损企业不要说还贷,连利息都付不起。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从政策上进行调整。通过清产核资,将这部分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转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变“拨改贷”为“拨改投”。 第二,应将1989年以后的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形成的债务,逐步转为国家资本金。为了建立相对稳定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从1989年以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中,有一部分用贷款方式使用,称为“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能源、交通、机电、农业、原材料、轻纺等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为了减轻这些资金使用单位的债务负担,支持这些行业的发展,应将这部分贷款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