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抑或用工:我国高校博士后制度的现实与反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建东(1982- ),男,天津人,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劳动法和教育法研究。天津 300387

原文出处: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一直以来,我国高校博士后制度被视为具有培养和用工的功能诉求。在这种定位之下,尽管学术成果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但是博士后的培养机制与用工机制却并未产生同步的积极效果,反而导致了人才培养的形式化与博士后用工的肆意扩张等现实问题,使得培养和用工的定位相互消解,不利于博士后的职业发展,更未能促进用工体制改革的公平正义。我国高校博士后制度是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分析中美两国在高校晋升体制、劳动标准适用和博士后管理方式上的差异,能够给我国在博士后培养和用工的实现方式上提供有力的借鉴。在当前高校博士后制度框架下,我国应当明确劳动用工的定位,淡化人才培养的形式化设计,在多样化用工需求和实际工作中建立符合博士后职业发展的用工机制,并同时促进高校用工体制的改革。


期刊代号:G4
分类名称:高等教育
复印期号:202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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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20)04-0109-09

      随着博士数量的增加和高校普通教职需求的缓慢增长,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成为诸多博士毕业生的一项重要选择。特别是近些年,博士后制度日益得到重视和广泛推动,薪酬待遇和各项福利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博士后人数的增长以及人们对这一制度的认同。国外博士后制度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欧洲研究机构中的学徒制(apprenticeship)形式[1],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在1876年成立后不久就采用了这种学徒制的形式,并在当年设立了一项特别研究基金,供青年学者从事科学研究。在这种面向高层次人才的学徒制模式基础上,美国官方将博士后界定为通过短期培养获取未来的职业发展,即“具备博士或相等学历者,在专人指导下进行短期研究或学术训练,以获取日后在专业领域职业生涯所需之专业技能与独立研究之能力”[2]。这种特殊的学习训练制度,无疑给国家的科学研究和科技人才的成长提供了充分的发展空间。

      我国高校博士后制度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建和发展起来,与美国博士后制度有着近似的功能定位。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博士后类似于一种学术领域的学徒制,它并不是一种完全的、典型的职业形态,而是更接近于劳动力市场的劳动教育阶段,同时具有培养和用工的诉求。这两种不同的功能定位在同一制度之中如何体现,其实际效果如何,关系到我国高校博士后未来发展与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博士后制度在实现社会经济效用的同时,是否能够促进博士后本人的职业发展,既是彰显人文关怀和体面劳动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这一制度效果的关键所在。基于此,在人才培养和劳动用工的视角下,分析我国高校博士后制度的现实表现及其问题所在,并基于与美国博士后制度的比较分析,以提出完善我国博士后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高校博士后制度的现状及其检讨

      (一)我国高校博士后制度的现实表现

      1.博士后的培养功能逐渐被用工功能替代

      一直以来,博士后制度被视为我国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培养制度。我国博士后制度的主要倡导者李政道先生认为:“真正做研究前,还必须学习和锻炼如何自己找方向、找方法、找结果,这个锻炼的阶段就是博士后。”[3]我国有关博士后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都特别强调了博士后制度作为人才培养的功能定位,并从人才培养的角度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①。然而,博士后并非普通教育中的受教育者,也并未配备严格的培养计划和方案。在培养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博士后制度并未建立起相应的培养机制,却将博士后置于职业化的劳动场域之中,便不可避免地会将其转化为学术市场的劳动力。

      尽管博士后被视为高校的“正式职工”,但由于短期化的限制导致其不存在对体制的高度依赖性,高校不仅能够凭借这一制度促进学术用工的灵活性和竞争机制,而且能够有效推动科研成果的产出。高校将博士后的管理办法、奖励方案以及出站考核标准都集中在发表科研成果和主持研究项目上,并对成果突出者给予高额的金钱奖励,从而得以将科研成果的压力顺利地转嫁给了对此有着迫切需求的博士后。作为一股愿意付出并对未来充满期待的新生力量,博士后无疑能够给高校和科研机构带来重大的收益。在获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表CNS顶级论文之中,博士后所占的比重异常突出[4],这说明博士后的学术水平及其创造学术成果的强烈愿望,也恰恰迎合了高校对其劳动力价值使用的目的所在。

      2.高校博士后制度呈现多样化的职业形态

      在国内,博士后作为一种职业,并不是一种典型的职业状态。国家对博士后的年龄和工作的最长期限存在特殊的限制,使得这一岗位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质,与传统学术研究和高校教职相对长期和固定化的从业特征明显不同。随着高校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这种非典型的职业状态在现实中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形式。

      从工作形式来看,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不再仅仅局限于毕业不久且尚未就业的博士生,已经就业而辞去教职从事全职博士后研究的,以及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均颇为常见。不同的职业发展阶段决定了博士后工作的目标各异。尚未就业或者辞去原工作者,则对博士后未来的职业发展更加看重,既有得到培养的渴望,又有劳动力价值认同的需要;而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者,由于不存在就业压力,往往对博士后的学术训练和形式化意义更加看重。

      从培养形式和工作内容来看,博士后的培养形式并不仅仅限于科学研究工作和一般化的学术训练,还会以各种形式参与到高校的实际工作之中。部分博士后尽管形式上存在合作导师,但是仍然处于较为独立的工作状态。有的高校博士后还需要承担一些教学工作,“师资博士后”更是如此。不同培养形式和工作内容决定了博士后功能定位的不同效果。教学工作参与较为广泛和量化考核严格的,则劳动用工功能较为突出,而专注于共同开展科学研究的,人才培养功能则更为突出一些。但实际上,不同的培养形式往往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劳动用工和人才培养,愈发难以区分。

      从薪酬待遇和资金保障方面来看,博士后工作绩效的要求不同,薪酬待遇也呈现较大的差异。当前国内高校博士后的待遇相比之前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提高,但是各个高校的差距逐渐扩大,每年的基本薪酬从数万元到二三十万元不等,能够发表高端论文、获得各种研究项目和入选专项计划的往往给予更高的奖励和配套经费[5],甚至个别高校设定的博士后总薪酬最高可达100万②。在部分博士后获取高额薪金的背后,博士后制度的培养功能就已经荡然无存了,在量化的考核指标之下,只有劳动用工的功能在发挥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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