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式国际生产网络的运行模式及其借鉴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德伟(1981-),男,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方向:世界经济、数量金融、社会保障,北京 100836;李连芬(1980-),女,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方向:保险经济学、国际贸易,北京 100836

原文出处:
财经科学

内容提要:

亚太地区的跨国经济活动主要由美国式国际生产网络、日本式国际生产网络和华商式国际生产网络主导,其中日本式国际生产网络的核心企业股权结构比较集中,股东相对比较稳定,管理以内部董事为主体,经营者更注重长远利益,把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日本企业主导的生产网络通常把高附加值的生产环节保留在日本,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和组装环节转移到东亚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拉动日本对东亚其他国家的出口,另一方面推动东亚其他国家对美国的出口。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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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15)07-0089-11

      国际生产网络是一种全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它使世界各国的生产活动不再孤立进行,而是成为全球化生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1]亚太地区是全球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之一,这与该地区新型国际生产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是分不开的。亚太地区的跨国经济活动主要由三种国际生产网络主导,分别为美国式国际生产网络、日本式国际生产网络和华商式生产网络。[2]二战以来,日本众多企业通过股权、债权、技术、信息、交易等多种纽带建立起庞大的企业网络,在日本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美国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所描述的那样,“在日本之前的英国、德国和美国都是通过技术上的领先地位而成为世界经济上的大国,在资本主义经济史中,只有20世纪的日本是通过经营管理上的领先地位成为经济大国。”[3]

      一、日本式国际生产网络的发展概况

      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就形成了以一个或多个骨干企业为核心,以产权链接为基础,通过信贷、生产、销售、人事等各种纽带联合众多中小企业而形成的经济联合组织——企业集团。从历史形成过程和组织形式差异等方面来看,日本的企业集团主要有两种类型:环型企业集团和锥型企业集团。

      (一)环型企业集团

      所谓环型企业集团,是指各大企业之间相互持股(Cross-share-holding)、相互交易,呈现出环状结构。一般来说,环型企业集团的成员主要包括大型工业公司、大银行、综合商社等大型企业,他们之间通过相互持股链接成一个庞大的经济联合体。本质上,环型企业集团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各成员企业之间只是一种横向联合,主要是为了相互提携业务,集团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中,大银行在企业集团中处于核心地位,被称作主银行制度;企业集团设有社长会,组织协调各成员企业之间的重大事务。日本企业集团以三井集团、三菱集团、住友集团、芙蓉集团、第一劝业银行集团、三和集团最为庞大,从而构成日本著名的六大财团型企业集团。按照企业集团形成的时间差异,日本六大企业集团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旧财阀系企业集团和新兴银行系企业集团。

      旧财阀系企业集团是指三菱集团、三井集团和住友集团等,他们是在战后初期财阀产权改革的基础上,以一部分旧财阀系统企业为中心发展起来的。1951年《旧金山和约》生效,美国放宽了对日本企业的限制,三菱银行、三井银行和住友银行分别通过系列贷款将原财阀所属企业纠集在一起,组建成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打破了金字塔状的垂直控制系统,通过环状持股下的经理会来维持集团成员的地位平等。

      新兴银行系企业集团是指芙蓉集团、三和集团、第一劝业银行集团等,他们是战后重新集结或崛起的企业集团,综合实力相对较弱。新兴银行系企业集团主要是以强大的城市银行为中枢,通过系列贷款的方式将战前的二、三流财阀或地方财阀所属企业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相互持股的状态。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新兴银行系企业集团相继成立了经理会,从而真正具备了企业集团的组织形态。

      总体而言,环型企业集团都是以金融机构为核心形成的,是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的联合体,因而被称作金融资本型企业集团或六大企业集团。六大企业集团在日本经济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表1所示,1996年日本六大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仅有159家,仅占日本企业总数的0.0064%,而六大企业集团的资本金、总资产和销售额所占比例却分别高达14.09%、11.43%、12.54%。在六大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中,制造业企业在日本制造业中的地位更加突出。1992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统计资料显示,六大企业集团的制造业企业的资本金、总资产和销售额所占比例分别为27.13%、22.65%、18.85%。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总结了六大企业集团的共同点,并把它作为企业集团形成的标志:(1)由集团成员企业的经理组成总经理会,类似股东大会的性质;(2)集团成员之间呈相互环状持股状态;(3)互派高级职员担任重要职务;(4)大城市银行成员是企业集团的中心,他们联合其他金融机构对集团成员进行系列贷款融资;(5)以综合商社作为媒介,开展集团内部交易;(6)作为集团整体,共同向新事业领域扩展;(7)统一的商标和标记符号。[4]奥村宏赞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企业集团的判定标准,并进一步提出日本企业集团的六项特征:(1)集团内各成员企业间环形持股。环形持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家公司呈双向射线状的相互持股,而是多家企业之间的多向的相互持股;(2)集团代表旗下的企业进行共同投资;(3)集团由总经理会领导,总经理会的实质是日本企业集团内各企业的法人大股东的集会;(4)集团以大城市银行为核心,银行的总裁往往成为总经理会中的实权人物;(5)综合商社是日本企业集团的另一个重要中枢,是集团开展内外购销活动的中介;(6)其行业分布特征是以银行、综合商社为核心,以重工业、轻工业等第二产业为依托,向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大规模地扩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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