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方式有三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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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新社 张诗雨 本报记者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时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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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改革效果不佳的原因,至今众说纷纭;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吉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邱恩义近日提出新见解,认为政府在推进国企改革的方式上有不妥之处

      记者日前在大中型国企集中的吉林省采访。谈及当前国企改革时,吉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邱恩义说,国企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总体看,进展缓慢。在分析原因时,他说,除企业微观因素外,国家在宏观推进方式上也有问题。

      邱恩义1996年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是吉林大学、北京民族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关于国企改革问题有不少文章发表。

      邱恩义认为,国家在推进国企改革的方式上,有三处缺陷:缺乏针对性;没有围绕发展设计改革;过早放弃政府行为。

      缺乏针对性

      邱恩义说,我国国企状况千差万别,现行改革措施难以覆盖所有企业的不同情况。有些政策看起来比较公平,但由于企业存在的前提条件有很大差异,具体到企业又存在不尽合理不够公平的问题。所以,用一种政策或制度去指导所有企业,往往显得缺乏针对性,致使实践效果不理想。他还补充说,虽然已有的政策和制度内含了差别,但差别度不够,也难产生积极效果。

      对“千差万别”的企业,邱恩义这样举例:

      一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由于产品档次、技术装备水平不同,企业生产能力也不一样,而这些不同又是历史的或现实的政策原因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只给统一的改革政策,肯定要有部分企业败下阵来,原因是政策的“不公平”。他说,像宝钢和鞍钢,企业情况不一样,同一政策条件下,前者能够腾飞发展,后者生存也感到困难;同时,二者面临的任务不同,前者是要向国际化迈进,后者需要大规模技术改造,所需要的政策支持也不一样;

      二是不同生产“目的”类型的企业,应施以不同政策和制度。基础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是以国家利益和社会效益为主的,属不完全竞争企业;而大多数国企是以企业效益为主的,属完全竞争性企业。对前者,国家应当承担一定的投入责任,适当减轻税收;对后者,主要以税赋形式界定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分配。

      邱恩义认为,国家在推进国企改革方式上差别化不足,政策针对性不强。

      围绕发展设计改革的力度不够

      对造成国企困难的原因,邱恩义认为不仅是体制性因素,还有企业自身的素质性缺陷因素,所以,他说,国企改革设计要有阶段性,适应企业产品、技术更新周期需要。

      邱恩义认为,大中型企业的困难突出表现在技术装备更新能力不足,面临竞争的压力日益增大。他说,国家要合理安排某一行业企业的阶段性改革、改造,帮助企业解决因产品、技术装备周期而带来的矛盾。

      对国家提出的企业改革、改造、改组,邱恩义认为,应更有机地把三者结合起来,把改革与改造统筹安排,按不同产业和不同企业的更新改造周期来实施配套改革。

      对国企改造,他还谈了具体想法:改造期国家对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核算;税收上打时间差,先照顾一点,改造出新产品后,再把少收的税额加收上来;将股票发行的额度相对集中投入到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或以控股形式投入等。

      过早放弃政府行为

      关于政府在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邱恩义批评了“市场选择派”,认为是书生之言,强调政府行为应该发挥作用,不应削弱。

      他说,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不是完全成熟的市场经济,所以就不能完全用市场化的办法来治理经济。

      为什么要强调政府作用呢?邱恩义说,从我国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程看,市场化进程掌握在政府手里,也就是说改革的舞台是政府搭的,能不强调政府行为吗?即使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需要政府行为:“麦道”、“波音”合并,美国政府没有出面制止,也表明政府的一种行为。

      对一些重点行为、企业的发展,政府作用发挥的不够,他认为,汽车行业就是一例。他说,对汽车行业,国家应像韩国一样采取重点扶持政策,扶持大企业发展,参与国际竞争,但国家过早放弃政府作用,过早依赖市场作用,后果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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