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行股份合作制的适用范围,大家争论颇多。不少人认为:“股份合作制主要适用于小型企业,包括国有小型企业在内;它一般不适用于大中型国有企业,尤其不适用于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应该说,这段话的上半句是对的,后半句却值得推敲。我认为:股份合作制不仅适合在城乡集体·合作企业与量大面广的国有小型企业中推广,而且可以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以至特大型企业集团中试行与推广。从上述认识出发,着重谈下列几点意见。 一、在大中型企业发展职工入股很有必要 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从整体上说,不论是大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都可以也应该发展职工入股;从局部来说,大中型企业与企业集团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骨干,为了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更需要发展职工入股。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在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时候,许多国家与地区都采取了发展职工入股的尝试;在一些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尤其是如此。按照有的经济学家的意见,在国有企业中试行股份制改造时发展职工入股,也就是在“股份制”企业中,注入“合作制”的因素,它是主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应有之义。 二、在大型企业发展职工入股的意义与作用不可低估 有人认为: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职工入股的意义与作用不大。归纳他们意见,大致有下列几点理由:(1)它的资产总额高达几亿、几十亿以至几百亿元,职工入股是“杯水车薪”;(2)它的职工人数成千上万,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主要通过控制股权的董事会来决定,不可能通过分散持股的广大职工来参与实施;(3)它的工会组织大都比较健全,广大职工完全可以通过工会组织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不必要走职工入股的形式,等等。 应该肯定,上述认识有一方面的道理。但从另一方面看,大中型企业与企业集团发展职工入股的意义与作用还是相当大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比在小型企业发展职工入股更大。对此,可概括为下列几点理由:(1)它说明不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的职工都可以通过入股体现资本与劳动的结合,使广大职工与企业共命运;(2)它说明以等量货币入股取得股东地位时,在大中型企业较之在小型企业的投入意义与作用更大;(3)它说明在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广大职工同样可以积极参与而不是无能为力。 三、在大中型企业是否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按照党和政府的决策,国有大中型企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公司制为代表的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与控股公司等等。从上述认识出发,许多学者认为: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要应该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股份制改造,不适合搞股份合作制改造。我基本上同意上述观点,但是不赞成就此作出截然的否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许多地区与产业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与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时候,可以在整个企业中把一部分主要从事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的土地、资金、厂房、设备、车辆剥离出来,由广大职工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建原则实行经营管理,依照习惯的说法,也就是“全民办集体”或称“厂矿办集体”。近年来,借鉴香港回归的经验,也可以称作“一企两制”,即对国有大中型厂矿的主体实行股份制改造,对从中剥离出来的原先为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的附属工厂、车队、食堂、招待所发展职工入股持股或承包租赁经营,由单位职工按股份合作制原则实行自我改造,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四、在大中型企业局部试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可行性研究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一企两制”是对厂矿办集体的继承与发展,它的可行性集中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它可以就此割断厂办集体与主办厂矿之间的脐带,使它从根本上脱离母厂(矿)的怀抱,从“怀抱集体”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与经营者。 第二、它可以使广大职工通过入股持股控股,真正变成拥有企业产权的主人,享有合作社员特有的民主选举与经营决策权力。 第三、它可以使厂矿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包括人力资源、土地资源、物质资源与资金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与合理使用。 第四、它可以使企业摆脱“厂矿办社会”的沉重负担,促进生活福利事业的社会化,特别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当然,在“一企两制”的改革中要防止,诸如:廉价以至无偿转让国有企业资产;把国有资产变成可以由主管部门以至少数领导干部任意支配与划拨的财富;以股份合作制为名,行以权谋私的“寻租”收入,等等。 权衡利弊,为了在深化过程中更好地兴利除弊,应该切实搞好下列几项工作:(1)通过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作价标准;(2)坚持作价转让或有偿占用,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3)严格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选举与经营决策,防止以权谋私;(4)制订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条例,规范这一方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