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的国有资本营运方式的改革必须坚持两条原则:(1)资本国家所有;(2)政企分离。在理论探讨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经济学家依据这两条原则设计了改革的许多模式,如放权让利,承包制,租赁制,公司法人制等。但所有这些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引致国有资本的人格异化,致使改革陷入了种种误区。本文认为:国有资本人格化是改革走出误区的必由之路,而国有民营模式则是国有资本人格化的一种必然选择。 一、资本人格化的经济条件 一定的经济主体要成为人格化的职能资本,必须具备三个经济条件: 第一,拥有剩余索取权。剩余是企业经营收益扣除其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经营收益对成本费用的补偿表现为资本的保值,超过成本费用的补偿而形成的余额表现为资本增殖,因此,资本自行增殖的本性无非就是一定经济主体追求剩余最大化的意志和意识的物化形式。只有当一个经济主体拥有剩余索取权的时候,他才可能将资本最大限度地增殖作为其经济活动的唯一目标,成为资本化的人格。可见,剩余索取权是资本化人格形成的内在根据。资本化人格是资本的灵魂,这是因为:(1)它确定了资本运行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增殖;(2)它提供了资本自行增殖运动的内在动力;(3)它制约着资本按盈利性、安全性等原则运行,是规范资本运行的内在制约机制;(4)它用是否有利于资本最大限度增殖来衡量资本行为是否合理,并决定资本行为的取舍,是资本运行的自我评价和调控系统。没有资本化的人格,资本行为的规范化是不可设想的。 第二,拥有资本控制权。一定的经济主体如果仅仅拥有剩余索取权,只能成为人格化的观念资本,不能成为人格化的职能资本。只有当拥有资本控制权的时候,才能将资本化人格物化为资本的增殖运动,转化为一种物质力量。在现代经济中,直接推动企业资本运转的是工人、管理人员等,这些自然人的意志和意识与资本自行增殖的本性存在着很大的偏差或对抗。资本化的人格只能通过资本控制权将其意志一层一层地传导给企业所有员工,使其意志上升为整个企业的意志,并按这种统一的意志和意识推动资本进行循环和周转。可见,资本控制权是资本人格化的传导手段。 第三,承担负债清偿责任。企业资本包括负债资本和权益资本两个部分。一定的经济主体只有承担负债清偿责任,才能获得负债的无限清偿责任改变为有限清偿责任。同时,如果负债清偿责任不是一个硬的约束条件,该经济主体就有可能利用资本控制权将负债资本价值转化为企业剩余,对剩余的追求就转化成为负债资本的蚕食和侵吞,该经济主体也就会异化成一种非资本化的人格。可见,承担负债清偿责任是资本人格化的前提。 总之,剩余索取权,资本控制权和负债清偿责任三位一体,使一定的经济主体成为人格化的资本。具备这三个经济条件的经济主体则只能是权益资本所有者。权益资本所有者之所以拥有权益资本的控制权及其剩余索取权,正是因为他拥有权益资本的所有权;之所以拥有负债资本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则是因为他承担了负债清偿责任,而权益资本的是承担负债清偿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所谓资本人格化,就是权益资本所有者作为“有意志和意识的资本执行职能。” 二、国有资本人格异化 如果国有资本为权益资本,要实现国有资本人格化,国家就必须成为资本化人格,从而由国家直接掌握企业的资本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并承担负债清偿责任,传统的高度集中的国营企业经营体制正是根据这一原理构建的。诚然,由国家直接经营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中型企业是必不可少的,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历史表明,由国家集中统一控制全部国有资本的营运是缺乏效率的。首先,国家作为全民资本的代理人和宏观经济管理者不一定能产生资本化的意志和意识;其次,即使国家能产生资本化的意志和意识,这种意志和意识也无法准确地反映客观经济情况;最后,即使国家的意志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千差万别,瞬息万变的客观经济情况,也不能有效地将这种意志和意识物化为资本的增殖运动。企业作为国家的附属物,既无推动资本增殖的动力,也无推动资本进行增殖运动的能力,企业不可避免地出现僵死状态,失去生机和活力。 对传统的国有资本营运方式的改革的第一步是放权让利,其要点是弱化国家的资本控制权,强化企业经营管理权,这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企业经济,但它是国有资本人格异化的开端。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实际行使者的职工,因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和不承担负债清偿责任,不可能把国有资本的保值增殖作为其经济活动的目标,追求的只是职工收入及其福利最大化,是一种非资本化的人格。随着经营管理权的强化,这种非资本化人格逐渐地物化为资本的运动。资本的运动成为一种与资本的本性相偏离或对抗的人格所支配的经济现象,可称之为资本人格的异化。随着国有资本人格异化、工资和福利不断蚕食企业剩余甚至国有资本,作为推动资本自行增殖工具的经营管理权开始异化成为侵吞剩余和资本的工具。 为了使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格资本化,我们对国有资本营运方式进行了第二步改革,实行承包制和租赁制,其基本内容是:国家保留资本所有权,承包人或租赁人则拥有资本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并承担负债清偿责任,实质就是企图将包租人设计成一个脱离权益资本的资本化人格。这种设计至少有以下几个无法克服的障碍:(1)既然企业全部资产为负债资产,所谓企业以资产对负债负责,实际上是包租人对负债不负责,其结果只能是包盈不包亏。(2)企业留存收益面临着一个二律背反:一方面留存收益作为剩余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应归包租人;另一方面,作为资本增量,其所有权应归资本所有者国家。留存收益所有权的不确定性,使企业丧失了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功能。(3)包租人利用资本控制权将国有资本价值转化为企业剩余,在有限的包租期内尽可能将资本价值吮干而给国家留下一个资本空壳,其结果不是资本的保值增殖,而是资本的流失和消亡。可见,脱离权益资本的资本化人格在理论上是不正确的,在实践中则是国有资本人格的进一步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