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章程中学术机构及其运行模式

——基于教育部核准的18所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

作者简介:
洪煜,中央财经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 102206;钟秉林,北京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授,北京 100875;赵应生,教育部综合改革司调研员,北京 100816;林光彬,中央财经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北京 102206

原文出处:
中国高教研究

内容提要:

大学章程的编制是落实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章程编制涉及问题繁多,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建立适应现代大学发展的学术治理体制。通过对18所部属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发现各校章程对学术组织及其运行模式的规定存在着法律依据变动、条款表意含混、法定权力虚置、关系定位不清、程序衔接不严等问题,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统筹协调。对于编制章程的高校而言,要坚持学术自治、追求双重合法、条款严谨可诉;对于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而言,要指引宏观方向、把稳核准关卡、留足创新空间。


期刊代号:G4
分类名称:高等教育
复印期号:201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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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6298/j.cnki.1004~3667.2015.09.03

       大学章程的编制落实作为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在高等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章程涉及诸多层面的问题,其中过度行政化一直是阻碍我国大学发展的痼疾之一,其症结是行政权力一支独大、行政机构“包办”大学、学术权力被边缘化、学术组织权能受限[1],迫切需要借助编制章程这一契机,落实“教授治学”,摆正学术权力在大学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中的主体作用。

       目前,大学章程的编制与核准已步入正轨。截至2015年6月底,教育部已核准了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在内的84所大学章程,其中前两批核准的15所大学章程具有较强的先导性,基本形塑了大学章程的形式结构,此外北大、清华和北师大这3所学校的章程也具有较强代表性。通过研究这18所大学的章程,以点窥面,可对我国大学学术治理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

       一、章程中的学术组织及法律依据

       通过对18所大学章程中学术机构的分析,发现所有学校均设有学术委员会,明确规定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17所,设置教学委员会的有14所①,设置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有7所②,另有3所高校设置学术道德委员会(详见表1)。

      

       (一)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作为所有高校的常设机构,法律依据有四方面。一是《高等教育法》(1998)的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二是《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的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评议”;三是《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2)(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办法”)的第十一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四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对比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发现: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并未将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其职能也仅限于审议、评议相关学术事务,而2012年的“章程制定办法”、2014年的“学术委员会规程”则赋予了学术委员会至关重要的“决策权”,后者还进一步明确了学术委员会“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这一变化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和立法推动者在彰显学术权力、实现“教授治学”方面的认识在逐步加深: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通过学术组织的权能扩张和权力集中,保障学者在学术事务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2]。

       具体分析各所大学章程中学术委员会的表述,可得出以下3点结论:

       1.大多数章程将学术委员会规定为最高学术机构。除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之外,其余大学均参照学术委员会规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地位:华中师范大学、四川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西南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这10所高校规定学术委员会为“最高学术机构”,而其余5所高校则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或“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2.大多数章程中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权不明确。有12所大学章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职权,但考察这12所大学章程的具体条款,发现只有北京大学、四川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这4所大学章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享有哪些决策权(“讨论决定”或“审定”的权利),例如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有权“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③。除上述4所大学之外,其余大学大多照搬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表述,虽规定了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诸多事项,但未具体指定哪些事项只能审议,哪些事项可直接决定,作为大学章程,这种表述上的模糊性易导致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权难以落到实处[3~4]。

       3.大多数章程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和产生方式。从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来看,大多数章程参照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应是“学术声望较高的专家学者”④或“具有正高级职称”⑤,委员会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比较有特点的是上海交通大学、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分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两类;职务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担任,选举委员是由经民主选举产生的知名教授担任。清华大学除选举委员(按各院系教授比例推选)、职务委员(两名)之外,还允许校长直接聘任委员,但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10。北京大学将学生吸纳进学术委员会,其学术委员会由教授委员、学生委员、校长及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其中校长及其委派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并随校长任免而更替。可以发现,在委员的产生方式方面,主要有民主选举、依照职务当选和校长委派三种。从委员会主任的选任方式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校长(校务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如清华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另一种是直接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如北京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也有学校兼具上述两种模式,如北京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此外,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要求委员会主任应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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