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与扩大办学自主权背景下高校内部治理改革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檀慧玲(1979-),女,河北邢台人,教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委员会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教育政策分析、外国高等教育史研究(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内容提要:

建立和完善以学术制度和学术权力为核心的高校内部治理机制,适应高等学校治理主体与利益相关者多样化的要求,提升高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高校依法自主治校,是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前提。


期刊代号:G4
分类名称:高等教育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字号:

      建立以学术制度和学术权力为核心的高校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大学学术权力,提高高校自治能力,既是落实和扩大高校自主权的前提,也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和《教育规划纲要》所强调的“充分发挥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校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和区域创新中作出贡献”,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

      一、完善的高校内部治理机制是落实和扩大高校自主权的前提

      (一)全面科学地理解高校自主权

      高校自主权是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简称,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公权力,即运用强制力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并明确指出:高校享有招生权、学科和专业设置与调整权、教学权、科研与社会服务权、开展对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权、人事权、财产的管理使用权等7项权利。全面科学地理解高校自主权对于有效落实和扩大高校自主权,充分发挥高校功能依法自主办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高校自主权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高校自主权的绝对性是指,高校拥有自主权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实现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所在。我们所提的高等学校自主权(self-regulation)相当于西方的大学自治权或大学自治(autonomy),学术自由是其合理性基础,也是落实和扩大高校自主权的核心。因此,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和理想形态。大学是主要从事知识传授、科学研究等学术活动的场所,学术自由是其核心理念,而大学自治是一种管理组织方式,是学术自由理念的制度化,是保障学术自由和大学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自治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1]也是大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维度,它可以使大学对未来需求的反应更有竞争性和灵活性。因此,《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要“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尊重学术自由,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学术自身的特点决定了高校必须拥有办学自主权,但教育的社会性也决定了任何时代的大学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于他律的,是有限的自治。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国家的高等教育系统都主要受到三种因素的影响,即政府权力、学术权威和市场;在政府、学术和市场三者相互作用下,高等教育系统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中[2](P159)。例如,中世纪大学要面临教权的挑战,民族国家时期的大学要接受来自政府权力的管理和约束,而当代大学涉及多元利益主体,更要面对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影响和控制。同时,高校自主权的制衡因素还包括法律法规、学术规范和社会责任,即高校的自主权是有边界和限度的。第一,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依法自主和自治;第二,它必须遵循学术规范,一旦违反了具有普遍性的学术规范,便否定了学术自由本身,也必将危及学术从业者自己的学术生命。第三,它必须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高校的自主权与社会责任是一致的,高校承担社会责任是任何国家大学存在的目的。在当代,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重任,强调高校对社会、对学生的责任,尤其重要。

      其次,高校自主权是历史性与现实性的辩证统一。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表明,高校自主权的多少、性质是与时代、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的发展相互适应、不可分离的。例如,古希腊学园洋溢着的原始的学术自由精神与其所推行的民主政治制度密切相关;中世纪大学具有居住权、司法自治权、罢课权、免税权等多项自治权利,但前提是学习和研究不可超越教会规定的内容并与教会的需求相一致;19世纪初创建的柏林大学和19世纪末兴起的美国赠地学院则是各自结合本民族特点和当时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对大学职能的创新与发展;美国、德国是联邦制国家,高等学校自治权由州法律进行规定,而法国是中央集权国家,高等学校自治权由中央统一规定;英国历来有自治的传统,大学拨款委员会就是这种文化在制度上的反映。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大学自治权因其国情、政体、民族特点及文化传统不同而表现形式各异,内容也有所不同。

      从核心内容和本质上说,西方的“大学自治”与我国的“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并无太大差别。但是,正如大学自治是一个相对的、发展的、具有多层次含义的概念一样,落实和扩大我国高校的自主权,也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具体的国情、政体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上给予高校更多的自治权利,而非照抄照搬西方大学的模式。相应的,我国高校自主权落实多少、扩大多少、采取的措施、实现的途径、具体运用形式等等,也必然不同于西方大学的模式,不能将西方大学自治权与我国高校自主权进行简单比较和对照。

      (二)落实和扩大高校自主权应以高校内部治理改革和创新为前提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行政让渡。即通过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等,让渡或下放给高校一部分教育行政管理权与经营管理权。二是高等学校自身作为学术组织所具有的学术权力。落实和扩大高校自主权的根本出发点是高校主体的内在诉求,其目标是尊重学术自由,促进大学自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和《人才规划纲要》制定的战略目标,高校的自主权必将会进一步得到落实和扩大。而且,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并不是政府的单向行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组织为政府管理职能提供了怎样的余地和条件,取决于社会组织自身在多大程度上拥有自我管理的条件和能力[3]。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高校能否用好自主权”,即高校自身是否已经建立起科学、合理、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具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够依法自主治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