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的德性 德性既有本体论的内涵,又有伦理学上的意义。从本体论上看,德性泛指使事物达至完美与卓越的特性,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就是“一切德性,只要某物以它为德性,就不但要使这种东西状况良好,并且要给予它优秀的功能。”[1]从伦理学上看,德性具有属人性,被理解为具有道德意义的品格,比如正义、友爱、节制等。当代伦理学与道德教育比较关注具有属人性的道德品格,而较少关注德性的本体论意涵。实际上,单就人而言,德性也不是单个的德目或品格,它以人格为形态,表征的是整个的人。 本体论的德性不限于人,人之外的事物都有自己的德性。大学,作为人之外的事物,当然有自己的德性。同时,大学作为“人的组合体”,[2]又具有属人性的道德品格。如果说人格是人的德性表征的话,大学之道则是大学德性的表征,即“人有‘格’,大学有‘道’”。 那么,如何理解大学的德性呢?或者说,大学的德性是什么呢?如果用一句话来简括大学的德性的话,“独善其身”这四个字最为贴切。独善其身,首先要解决的是“何为其身”,即大学是什么的问题。从中世纪诞生之初的“师生共同体”,到近代的探究高深学问的“象牙塔”,再到现代的“大众服务站”、“智力城”,大学历经沧桑、容颜变幻,但万变不离其宗,否则大学就不再是大学了。什么是大学之“宗”呢?第一,大学是一个独立的“地方”。大学是中世纪的产物,而中世纪的大学是没有校舍和固定地点的。但那只是大学的“童年”,成长起来的大学首先意味着一个特殊的“地方”或“场域”。大学是一个“地方”、一个“场域”,标明大学在社会中,但与社会不是无边界的,而是有边界的、赫然独立的。这个特殊的地方有着与周遭世界不同的行事方式和生活风格,推崇自由、自主和开放。自由是学术上的,自主是管理上的,而开放则是存在方式上的。第二,在大学这个独立的“地方”主要做两件事,即培养人与发现、传承知识。雅斯贝尔斯认为有“三件事”是大学必须做的,即职业训练、人的教化和科学研究,[3]而弗莱克斯纳则认为大学要做“四件事”,即保存知识和观念、解释知识和观念、追求真理、训练学生以继承事业。[4]“三件事”也好,“四件事”也罢,归拢起来实际就是两类事情,一类与教育人、培养人有关,一类与知识活动过程有关。当然,这“两件事”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血脉相连、融为一体的,培育人同时也是知识活动,知识活动也在培养人。第三,在大学这个独立的地方做上述两件事的不是单个的人,而是师生共同体。大学之所以产生,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就在于师生过着共同的知识生活,需要进行思想的交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雅斯贝尔斯指出,“大学的最初含义——教师与学生的共同体——与它作为所有学科的统一体的含义是同等重要的。……这个理念要求应该有交流存在,不仅要有不同学科层次上的交流,而且要有不同个人层次上的交流。”[5] “独善其身”的“善”有两重含义,一是自身的完满与卓越;二是伦理上的善。第一重含义切合了德性的本体论要义,就是要使大学状况良好,功能得到最大发挥。对照大学之“宗”,大学如果能够在上述三个方面,即保持独立、做好教育人和知识活动、建构好师生共同体,那就是获得并实现了第一重意义上的德性。大学在伦理上的善,要求大学在完善自身和从事其它活动时不仅遵循道德命令、讲究道德,还要以促进道德价值进步为目的。也就是说,大学不仅要遵循道德要求,不能超然于一般的道德要求之上,还要为社会其它部门做出表率,为道德价值的进步做出不同一般的贡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布鲁贝克认为“学院和大学应该表现出远远超过最低道德要求的道德敏感性,因为高深的学问使这些机构具有较为敏锐的洞察社会不平等的能力。”[6]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独立存在,大学有自己的道德角色定位——社会的精神与道德高地、社会的心智良心。大学德性的这两重含义并不是割裂的,而是融为一体的。一方面,大学如果能够实现自身的完满与卓越,即做好培养人和发现、传承知识的活动,本身就是善的,就是对道德价值的贡献;另一方面,大学如果能够实现伦理上的善,也是对自身完满与卓越的一种保证。 之所以要“‘独’善其身”,不是说大学要社会其它部分隔绝,躲到“深山老林”中去独自修行,而是指大学德性的获得与实现有自己独特的规律。第一,历史地看,大学诞生于与社会的区分。也就是说,大学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卓然不群的,“独”乃本色。之所以如此,大学从诞生那一天起,总是生活在政治与经济的拉力之中,一不小心,就可能变色。如果大学与社会其它部门的区分度越来越小,越来越相似,那大学离灭亡也就不远了。第二,大学保持自身特性,做好自己的“两件事”,本身就是德性的获得与实现。第三,大学要服务于其栖身的社会,但不是用改变自身的方式去服务,而是用完善自身、做好分内事的方式去服务。第四,即使社会的其它部分出现了道德滑坡、道德衰退,大学也应该独自坚守道德高地的角色定位,不能随波逐流。 大学德性的载体既包括制度化的大学机构,也包括在这一机构下生活的师生,或者说,大学的德性既体现于大学制度之中,也体现在大学的师生身上。大学科学研究、教学、学术训练与交流都是在一个制度架构之内完成的,大学制度如果能促进大学实现本身的完满与卓越,以崇高的价值为制度运行的核心价值,并以符合道德的方式运作,本身就是对大学德性的实现。雅斯贝尔斯认为“一所大学的性格是它们的教授们所决定的”,同时又认为“大学生活对学生的仰仗并不少于教授”。[7]可以说,大学的德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教授和学生承载并决定的,我们可以从一所大学的师生群体的道德风貌窥探该大学的德性状况。当然,大学德性的两种载体不是截然分割的,而是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的。超个人的制度之中有人的因素,个人的品性之中有制度的投影。虽然有错位现象存在,但多数情况下,两种载体的德性状况大体上是一致的,即制度德性与师生群体的整体德性要么都处在较佳的状态,要么都处在较差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