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活动是在一定的组织结构下进行的。在组织的多个代理人之间可能形成不利于委托人的联盟,即合谋。合谋或合谋威胁在经济和社会中甚为常见,比如经理和员工合谋掠夺所有者、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剥夺外部股东、公共监察机构被收买而与被监管对象沆瀣一气、审计企业与上市公司合谋进行财务舞弊,甚至警察与小偷亦同流合污①……这些现象都是合谋问题的现实反映。本文拟对最近20年兴起的组织合谋理论进行回顾和评论,并对该理论关于我国经济现实中合谋问题应用研究的前景做简要分析。 一、组织合谋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对组织合谋问题的关注,可上溯到早期的政治学家,如孟德斯鸠和马克思等,Tirole(1992)曾提及他们的相关观点。但当代的组织合谋理论则始于Tirole(1986)的经典论文《科层与官僚体系:合谋在组织中的角色》。该文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防范合谋的基本原理——不失一般地,委托人可以通过设计一个防止合谋的总契约使代理人从中得到的利益不少于合谋利益,从而消除代理人进行合谋的利益动机。这一防范合谋的基本原理后来被发展为组织合谋文献4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防合谋均衡”。 沿着Tirole(1986)的道路,Grémer & Rioedan(1987)、Barron & Besanko(1992)、Melumad,Mookherjee & Reinchelstein(1995)考察了防合谋的集权机制和分权机制的效率,回答了组织应当分权还是集权的问题。他们的基本结论是,当代理人风险中立,分权机制不会劣于防合谋的集权机制。而Faure—Grimaud、Laffont & Martimort(2003)则进一步基于软信息②模型证明了一个十分深刻的制度设计等价原理:考虑一个“委托人—监督者—代理人”(P—S—A)模型,在某种条件下,一个分权机制等价于最优的防合谋集权机制。该原理意味着,某些条件下,当集权体制中合谋问题不容忽视时,委托人可通过授权给监督者(分权),让他设计自己与代理人(生产者)之间的激励合约就可以实现最优配置。 在理论研究中,组织合谋常常会从两个维度加以区分:一个维度是分权和集权,其划分依据是,委托人是否授权给监督者,是否让监督者成为剩余索取者并有权设计对代理人(生产者)的激励合约。若监督者成为剩余索取者有权向代理人提供激励合约,则组织是分权的,否则是集权的。无论集权组织还是分权组织,监督者都可以与代理人合谋。但是,在集权组织中,监督者常常与代理人位于同样的层级。而在分权组织中,监督者通常是代理人的上级;另一个维度是横向合谋与纵向合谋。审计机构(监督者)与上市公司管理层(代理人)合谋蒙骗股东和证监会(委托人)属于横向合谋。横向合谋也可以是两个生产性代理人之间的合谋(他们之间并不存在谁监督谁的问题),比如在有奖劳动竞赛中,两个参赛的队员可以合谋都不努力,然后平分奖金(锦标赛中的合谋)。企业经理(监督者)和员工(代理人)合谋损害股东(委托人)利益属于纵向合谋,其中经理与员工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现有研究文献中,对横向合谋的分析多针对企业内部组织、政府采购与规制,以及审计合谋,主要的分析框架见于Laffont & Martimort(1998)、Faure—Grimaud、Laffont & Martimort(2003)、Baliga & 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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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998)。对纵向合谋的分析多用于考察产业组织与规制,主要的分析框架可见于Laffont & Martimort(1997,2000)。经过众多机制设计学派学者的发展,而今组织合谋分析框架已基本成熟。这其中,法国Toulouse University产业经济研究所(IEDI)的Tirole、Laffont做出了根本性的贡献。 二、合谋防范的基本原理 组织合谋理论的核心,是防合谋均衡概念。防合谋激励机制设计的本质,就是要寻找一套存在防合谋均衡的博弈规则。这在技术上相对深奥,但其经济逻辑却很简单:委托人为防止监督者与代理人合谋③,可向监督者提供激励,使得监督者拒绝合谋得到的利益不低于接受合谋的利益,从而令监督者没有动机合谋。我们提供一个简单模型,以更方便理解合谋防范原理和一些重要的防合谋思想。 考虑一个P—S—A三层次代理模型,其中委托人(P)雇佣代理人(A)生产价值2元的产品,并可雇佣监督者(S)监督A的生产。A的生产成本以概率x为0元,以概率l-x为1元,但该成本是A的私有信息,P不能观察到。如果不雇佣S来监督,那么为了使高成本的A也愿缔约,P就必须对任何类型的A(假设其保留工资为0)都支付工资1元,而P的利润将为2-1=1元;低成本的A因为其成本私有信息而获得了1元的信息租金。这些正是标准的逆向选择模型结果。如果雇佣S来监督A,则:若A为低成本0,则S将以概率y侦察到低成本,以概率1-y得不到任何信息;若A为高成本1,则S什么也侦察不到。设S的外部保留工资水平也为0。那么,P雇佣S,而S总是诚实地向P报告其侦察到的结果,则在xy的概率下,P可通过S的报告获悉A的成本为0,从而对A只支付0工资。于是,P的预期利润将变为xy(2-0)+(1-xy)(2-1)=1+xy,比不雇佣监督者S时多出xy>0;低成本的A获得的信息租金为1-y,比之没有S监督时下降了。于是我们有第一个重要结论:在监督者S能改善信息而且忠诚时,雇佣监督者常常是有利可图的,因为P通过S报告的信息成功地压缩了A的信息租金。 问题是,既然被发现为低成本的A将面临损失信息租金1元,于是他完全有动力收买监督者S,与S达成合谋分享这1元而不是把这1元转移到P手中;而S完全有动机同意合谋,因为他只需要向P谎报什么也没观察到就万事大吉了。此时P怎样防止S与A合谋呢?其基本思路就是为S提供一个激励报酬合同:若S报告A成本为0,则支付S报酬s>0,若什么都不报告则支付s=0。一个严格的防合谋报酬必须使得S如实报告A成本为0所得到的奖励不低于A收买S的贿金;而成本为0的A能够支付给S的最高贿金显然就是其信息租金1元;但由于非法的现金转移支付通常是法律所禁止的(即行贿是有代价的),因此A支付1元给S,而S实际得到的却只能是λ∈(0,1),差额1-λ就是行贿成本或交易费用。这意味着,只要在S报告A成本为0时就对S奖励s=λ元,那么S就不会有动机与A合谋。所以,“若S报告A成本为0,则支付S报酬s=λ,若什么都不报告则支付s=0”,就是一个严格的防合谋激励合同。与不雇佣S比较,不难发现,P将有xy的概率获得1而付出s=λ<1,于是我们有第二个重要结论:雇佣S并支付严格防合谋激励报酬,对P来说常常也是有利可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