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社会绩效问题的起源与争论企业社会绩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CSP)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是一对形影相随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为其影响到他人、社会和环境的所有行为负有责任,由此产生的包含外部性维度的绩效就是企业社会绩效(Cooper,2004)。自20世纪初以来,企业社会绩效一直都是西方学术界尤其是管理理论界和企业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早在20世纪30年代,贝利(Adolf A.Berle)与多德(E.Merrick Dodd)两位著名经济学教授曾经就“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展开了一场大规模论战。在企业的功能、角色和企业管理人员是谁的受托人(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等问题上,贝利代表了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企业乃营利性经济组织,一切企业权力都是股东委托的权力。多德则认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既是股东的受托人,也是社会的受托人;企业既应为股东谋取利润,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尽管贝利与多德在这场争论中针锋相对,但20年后,贝利承认多德的观点占了主导地位(卢代富,2001)。 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悄然萌芽,西方学术界和企业界开始逐渐认同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绩效的概念。但是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反对声音,其中名气最大的一位恐怕就是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曾经明确申明:“企业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使用它的资源,按照游戏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只要它存在一天它就如此……如果企业管理者接受这种(广泛的)社会责任的观念,而不是尽可能地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话,那就几乎没有什么倾向能如此彻底地破坏我们这个自由社会的基础了。这种(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基本上是一种败坏社会的信条。”(Friedman,1962)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实际上是拒绝承认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如果一定说企业有社会责任的话,那它也只有经济责任(Friedman,1970)。在此观点影响下,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西方企业界曾经流传着这样一句谚语,“企业的责任就是赚钱”(Business of business is business)。 20世纪80年代初期,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完善,并拓展了人们对企业社会绩效的认识,其核心观点之一就是认为企业履行多种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应有之义。与此同时,现实中的企业开始积极地承担起各种社会责任,主动甚至是前摄性地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正如管理学大师彼德·德鲁克曾指出的那样,“一个健康的企业和一个病态的社会是很难共存的”,况且社会之所以进入“病态”,企业本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Drucker,1984)。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尽管还是有一些反对之声,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绩效观逐渐取得了学术界和企业界的广泛认同。 2 利益相关者理论领域内关于企业社会绩效研究的主要内容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认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开展管理活动。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主体的利益(Freeman,1984;Mitchell,1997;Wheeler,1998;陈宏辉,2004)。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他们或是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和补偿(Blair,1995)。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企业是一种治理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处理与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而股东只是其中之一罢了。1984年,时任明尼苏达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的弗里曼(R.E.Freeman)出版了《战略管理:一种利益相关者的方法》一书,开创了从战略管理、企业伦理理论和组织行为学的角度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先河,突破了过去仅从企业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来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局限,使得利益相关者理论能够解决企业现实问题。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看来,企业履行针对诸多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关注社会绩效是自然而然的应有之义(C1arkson,1995),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来探寻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绩效问题成为理论研究的主流。 在利益相关者理论视野中,西方学术界对企业社会绩效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梳理这些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西方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界定企业社会绩效的内涵。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在其编撰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倾向于将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区分开(卢代富,2001)。也有学者坚持认为企业经济绩效与企业社会绩效是并行关系,一起归于企业绩效之中(Brummer,1991)。Davis和Blomstrom(1971)提出的同心圆理论是第一种在企业社会绩效中包含一系列经济绩效和非经济绩效因素的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所负有的诸多社会责任位于一个同心圆中,内圈包括经济功能的基本责任,中圈包括改变社会价值和优先权的反应意识以执行经济功能的责任,外圈包括新出现的和末确定的责任。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卡罗尔(Carroll,1978,1979)则认为社会责任具有多维结构,并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更详尽的分类。他认为任何给定的企业行为和责任都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自由决定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并不是等量的,它们的权数依次为4-3-2-1。卡罗尔认为企业承担这些社会责任而形成的总体绩效就是企业社会绩效,经济绩效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内容。直至今日,卡罗尔教授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绩效的观点已经为学术界所广泛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