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机械式移植或照搬为特征的方法论错误或偏差,不利于在经济转型时期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作出正确的选择,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改革及其深化应基于其治理环境的动态发展特征而界定其初始模式与目标模式,并在其间作出正确的演化路径选择。 一、模式细分 在此,我们根据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其企业经营主体状况与企业监控主体状况的已有或可能的不同组合,将其企业治理模式细分为13种,各种企业治理模式的具体划分如表1(见下页)所示。 表1 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分类
注:表中阿拉伯数字组合的前一位数字表示企业监控主体状况代号,其中,政府=1,监控主体行政选择=2,监控主体竞争选择=3,市场治理体系不完善=4,市场治理体系完善=5,目标治理模式=6,后一位数字则表示企业经营主体状况代号,其中,政府=1,经营主体行政选择=2,经营主体竞争选择=3。 下面对表1中的企业治理模式进行阐释: “11”:监控主体与经营主体均为政府。这种治理模式是纯粹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反映,其亦是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最初始的模式,其中,政府实行“统收、统支与统配”,国有企业仅仅是整个国民经济系统中一个简单的生产车间,其严重按照政府下达的计划指令进行生产安排,几乎没有任何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自主权,尽管此时的国有企业管理者亦由政府行政指派,但其仅仅扮演一个车间主任的角色,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经营主体。当然,如若仅就企业治理而言,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监控方式无疑是非常完善的,但其却是以割裂与市场的联系进而是以经营管理乏效为代价的。 “12”:监控主体为政府,经营主体则通过政府的行政选择产生,两者并不相一致。这种治理模式实际上即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国有企业采取的形式,其中,政府逐渐突破“统收、统支与统配”的计划模式,并给国有企业下放一部分经营决策的权利,此时,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已经逐步取得了一些经营主体的地位,且能够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实施一定的影响。 “13”:监控主体是政府,经营主体则一般由政府组织并以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选择,监控主体与经营主体不相一致。这种治理模式只有在政府职能得到清晰界定、政企分开之后才能得到较好的保证,西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如英美,诸多的国有企业通常采取这种模式。该模式在中国国有企业中已经开始有了一些采用,但目前尚不够普遍,这与中国政府的角色与职能定位以及经理或企业家的市场完善程度紧密相关。 “22”:监控主体与经营主体均通过政府的行政选择产生,但二者可能一致,亦有可能不相一致。这种模式与模式“12”类似,所不同的在于模式“22”中的监控主体亦是行政选择的结果。该种模式事实上可以视为模式“12”在渐进式改革中的继续推进,其在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中曾被采用了相当长一段时期,而且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的中国国有企业实行这种治理模式。 “23”:监控主体通过政府的行政选择产生,经营主体则通过市场竞争产生,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相一致的。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一方面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需要选择有经营才能的经营主体管理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又需要保持这些经营主体不损害国有资产而需予以监控,例如,政府下派监事、稽察特派员等。这种模式前几年在中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曾被采用过,而且目前依然尚有一定程度的延续,尽管其经营主体的竞争选择仍然受到政府决策的影响,但相较以前,其市场化程度前进了许多。 “32”:监控主体由竞争产生,但这种竞争主要是企业内部自发产生的一种竞争,经营主体则由政府的行政选择产生。该模式的涵义在于,政府以行政方式委任企业经营主体,企业内部存在基于企业发展使命而自发监控经营主体的需求。 “33”:经营主体与监控主体均是通过竞争选择产生,这里的竞争主要是指在政府不干预之下的企业内部竞争,经营主体与监控主体两者通常也不相一致。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以内部监控为典型特征的日本、德国公司治理模式。 “42”:经营主体由政府行政选择产生,其一般是政府在缺乏有效市场治理机制的情形之下的无奈选择。 “43”:经营主体通过竞争选择产生,但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企业内部实行竞争,因为外部市场治理体系并不完善。 “52”:经营主体由政府行政选择产生。这种模式在发达市场经济与新兴工业国家的国有企业中已经得到普遍采用,但就中国而言,鉴于其市场治理体系的发育现状,该种模式的普遍出现尚需假以时日。 “53”:经营主体通过市场竞争方式产生,企业监控方式主要是外部监控。这种模式在美英公司治理体系最为典型,其亦会逐渐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深化进程中的现实选择。 “62”:经营主体由政府行政选择产生。这种模式适宜于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仍当保持国有性质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国国有企业。 “63”:经营主体由市场竞争机制产生。该模式应成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中国国有企业在其原有国有性质逐步退出而进入竞争性行业后的目标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