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合同全程信用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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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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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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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合同全程信用管理是指企业对合同从立项、谈判、签约、担保、履行、结算等环节,从整体上全面动态地管理,以提高合同履约率及效益,规避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全程信用管理较之以往企业在发生大量三角债之后,建立“清欠办公室”,追缴那些几近呆帐、死帐的应收帐款而言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合同全程信用管理涉及管理、财务、法律等领域的问题,本文从管理和法律相结合的角度重点探讨全程信用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一、订立合同的法律准备

      外部交易环境的恶化及市场竞争的激烈加剧了合同履行的风险,许多不诚信的商业主体借订立合同之名,行经济诈骗之实,企业如不能识别这些陷阱的骗局将导致合同纠纷,贷款拖欠,债务缠身,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致命的威胁。

      据调查,自1993年以来的机械骗销案,所有用于诈骗的业务点全部都是以国外企业驻中国办事处的名义进行诈骗的,并且每个业务点都有完备的工商注册手续,因此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代表处只是业务联络,它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也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它对外不能签合同,不能履行经营的职责。

      与交易伙伴缔结合同应严格审查对方真实情况,摸清对方底细。防范风险,减少诉争,是企业摆脱债务拖欠的必由之路,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交易伙伴进行严格的审查:

      (一)审查缔约主体资格——代理人资格,权限大小,代理期限,对方企业经营范围及从事跨行业的综合能力,是否假法人,已经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正在注册过程中。与代表处、代办处、办事处、分支机构打交道更要谨慎。

      (二)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经营执照、各种契证,信用证明,认证书,尽量查看原件,防复印件造假。防止假的供货计划书、假的上手合同、假供货单、仓单、栈单、提单等货物凭证,防止假票据、假的汇款回单等财务凭证。

      (三)审查对方资信状况——对方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是否涉及重大诉讼。应防止某种假象,履行小额合同以示守信,然后以少量定金、预付款、一期货款骗取大量发货;或以少量优质货物骗取全部货款,再拖延发货,发次货、杂货。防止对方虚构货源指山卖磨。

      二、完善合同条款,防范合同纠纷

      合同履约率低,在履行中因产生争议而无法履行合同的原因在于合同在订立时就含义不清,自相矛盾,条款不明,漏洞百出,还有对方故意在合同中设置陷阱条款,使履行中风险丛生必遭诈骗。在订立后同时,使条款含义明确,澄清歧意,严谨周密,无懈可击,才能防患于未然,堵塞合同陷阱。

      (一)标的条款——名称、规格、品种、型号、花色、等级这些表达标的性质的语言及律要素不可缺少,同一名称、同一类型的产品还有具体的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只有把这些内容写清楚,才能把同一类型,同一名称的产品区别开来,使双方对合同标的物清楚、明确,以便履行。标的名称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写简称,信称,以免产生误解,发生纠纷,或使供货商故意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去选择组货。

      (二)数量条款——应写清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如长吨、短吨、公吨,千克、克、英制、美制、毛重、净重。有的还需要用复式单位,如电动机用台/千瓦,拖拉机用台/马力来表示。不能用一堆、一袋、一箱、一包、一车、一捆、一批、一套等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如用上述计量概念,必须明确具体数量或件数,以防模糊量词的出现留下合同争议的隐患。租赁合同中应写清租赁物件数,以防少还租赁物零部件。

      (三)质量条款——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用样品和产品说明书作质量标准注意应留有松余地,样品是特殊工艺师打制,说明书溢美之辞过多,而批量供货产品与样品和说明书会有差距。应约定样品封存。写清表达质量标准的要素,如产品,产地,来源,工艺。防止模糊条款,如“最优最牢固,90年代最先进水平,国际最流行款式”,“按图纸标准供货”,合同中未将图纸作为合同附件。“按需方标准供货”,需方可随意解释标准。“上等葡萄酒品质优良”,何为“上等”?“机器表面以手摸光滑为准”,何谓“光滑”?这种弹性极大的词汇极易引起纠纷。此外应写清损耗标准,合理的正负尾差和磅差。租赁合同中写清租赁物出租时的初始状态及每年允许损耗的折旧标准是将来防止承租人掠夺性,消耗性使用租赁物的有效预防措施,也是追究承租人违约或侵权责任的法律根据。

      (四)验收条款——验收期限,又称质量异议期,事关买方的质量异议权及索赔权,与买方的利益悠关,过期丧失异议权及索赔权,所以在约定验收期长短时应充分考虑其合理性,保证买方有充分的时间进行验收,特别是涉外合同要考虑货物从港口进入内地工厂的时间。其次买方要约束供方及时提供验收材料,如供方不及时提供验收材料,耽误验收,供方应承担迟延验货的责任。最后,双方还应约定验收的方法、设备,不同的方法和设备得出的验收结论是不一样的。在涉外合同中双方还要选择双方都信任的商检机构,以免不公正的商检机构偏袒本国当事人。

      (五)履行期限——明确约定交货期。“供货日期另行通知”,“供货日期以我方确认为准”,“争取第三季度供货”等模糊条款,上述条款既不公平,时间长了会出现供方不供,需方仍需;需方不需,供方仍要强行供货的情况。模糊条款难以认定违约责任。分期履行要写清每次交付的时间,履行期限是一个“线”和“点”组合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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