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即将制定中国第一部有关中小企业的根本大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迫切需要制 定合理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将对中小企业发展得较好的美国、 日本、欧盟和中国台湾省最新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进行比较,并详细分析其成因,在此基础 上得出几点启示,以期以我国合理确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有所裨益。 一、美、日、欧盟及台湾省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比较 美、日、欧盟和台湾省中小企业界最新界定标准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美、日、欧盟和台湾省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一览表 最新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美国 雇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日本 制造业等: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本额3亿日元以下 批发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资本额1亿日元以下 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或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 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 欧盟 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下并且年产值不超过4000万埃居, 或者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2700万埃居、并且不被一 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的股权。其中:雇员少于50 人、年产值不超过700万埃居,或者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 超过500万埃居并且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为小企业 台湾省制造业:经常雇员人数在200人以下或资本额在8000万元 新台币以下 矿业与土石开采业:经常雇员人数在200人以下或资本额在 8000万元新台币以下 服务业:经常雇员人数在50人以下或营业额在1亿万元新台 新台币以下 资料来源:美国国会:《美国小企业法》,2001年版;日本中小企业厅:《日本中小企业 白皮书》,2000年版;Activities in favour of SMEs and the craft sector (European Co mmision,1998,PP.15),及于宗先、王金利著:《台湾中小企业成长》(台湾中国经济企业 研究所,2000年版)等资料编制而成。 通过对表1中美国、日本、欧盟和台湾省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的比较,可以发现他们当前 采用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都有各自特征,现分析如下。 美国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最突出的特征是简单明了。目前在美国有关中小企业的定义中 ,一般使用一种比较简单的划分方法,即雇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这种简 单明了的界定标准有利于在各个不同的部门形成统一认识,协调行动。但也有其缺点,它不 能反映不同行业的不同特征,也限制了政府制定政策时的灵活空间。因而实践中有些部门有 可能采取相应变通措施,如规定服务业中雇工人数不超过1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以符合服 务业的行业特征,有时采用“一个企业只要在其行业内不占统治地位就是中小企业”这样的 定性界定标准以增加政策的灵活性等。 日本当前中小企业界标准具有两个特征,分行业制定界定标准和采用复合界定标准。不同 的行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技术特征各异,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对此应有所体现。日本对制造 业 等行业、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分别制定了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比如从业人员标准在以上 行业中分别为300人以下、100人以下、50人以下和100人以下,这样就考虑了不同行业的具 体情况,较为合理。日本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另一个特征是采用了复合标准,即从业人员和 资本额的复合,而且符合任一个条件的企业便可视为中小企业,这样就增加了政府制定政策 时的伸缩余地。日本这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尽管不如美国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简单明了,但 更能反映经济现实,又增加了政府的灵活性,因而应该是更为合理的做法。 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具有3个特征,即复合性、将小型企业界定标准单独列出和在一 定 程度上考虑了企业的法人地位。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标准的复合性特征不同于日本中小企界 标准的相应特征。日本规定凡符合从业人员条件或资本额条件之一的便可界定为中小企业; 欧盟则规定凡符合“雇员人数250人以下并且产值不超过4000万埃居”或“资产年度负债总 额不超过2700万埃居并且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股权”条件之一的为中小企业 ,同时每一个条件其实又都是两个次级条件的复合,并且需同时具备两个次级条件。这样看 来,欧盟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复合性尽管增加了政策伸缩空间,但由于受同时具备两个次级 条件限制,其灵活性要小于日本的做法。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第二个特征是将小型 企业界定标准单独列出,这样就可以制定专门针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 增加了政府政策的选择空间。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第三个特征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 了企业的法人地位,体现在“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股权”和“有独立法人地 位”,这样就将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排除在中小企业行 列之外。 台湾省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总体上说与日本相应界定标准的特征接近,都是具有分行业 特征和复合性特征。台湾省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中对行业的划分与日本不同,日本采用的是“ 制造业等行业、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的四分法,而台湾省采用的是“制造业、矿业与 土石开采业和服务业”的三分法,比较而言,日本的划分方法更为合理一些。就复合性而言 , 日本各行业的复合标准都是从业人员和资本额的复合,台湾略有不同,制造业和矿业与土石 开采业采用了经常雇员人数和资本额的复合,服务业则采用了经常雇员人数和营业额的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