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私立大学的发展特点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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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建华,南京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博士。南京 2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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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4
分类名称:高等教育
复印期号:200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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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不断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向高等教育大众化迈进的过程中,民办(私立)高等学校的发展问题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发展高等教育需要注入民间财力,调动民间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好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质量、产权等一系列问题。而研究外国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在有着多样化高等教育体制的诸多发达国家中,日本是私立高等教育比重最大的国家之一。据统计,1999年日本私立大学(包括本科大学、短期大学与高等专门学校)的学校数与在校学生数分别达到了日本大学与在校生总数的75.9%和75.0%。(注:[日]文部省:《文部统计要览》,2000年版,第2、8页。)人们一般认为,日本主要是依靠私立大学实现高等教育的规模扩张与大众化的。因此,研究日本私立大学的发展特点具有某种典型意义,本文试就此作些初步的探讨。

      一、立法——私立大学管理的基本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发展高等教育、实施大学管理是日本高等教育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在私立大学管理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早在1899年,日本政府就颁布了《私立学校令》,对私立学校的设置、办学、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战之后, 日本政府制定了新的《私立学校法》(1949年)。《私立学校法》成为战后包括私立大学在内的日本私立学校办学、发展的基本法律根据。

      《私立学校法》规定了尊重私立学校的自主性、实现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和政府资助私立学校这三条私立学校发展的基本原则。《私立学校法》的第一章第一条即为:“本法律考虑到私立学校的特性,以尊重私立学校的自主性、提高私立学校的公共性、使私立学校得以健康发展为目的。”(注:新井隆一等编:《解说教育六法》,三省堂1992年版,第246页。 )尊重私立学校的自主性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就是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私立学校的权限作出明确的限定。《私立学校法》第二章关于私立学校的教育行政条文中将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私立学校的主要监督、管理权限定在私立学校的设立与废止这一点上,而且规定文部大臣在批准新设私立大学和下达关闭私立大学的命令时必须事先听取咨询机构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的意见。承认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并确保其得以实现是关系到私立学校的性质与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问题。私立学校具有公共性之根据从理论上讲是私立学校也属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公立学校同样担负着为全体国民提供教育服务的任务。由于私立学校的个人(这里的个人应包括单个人和若干“个人”的组合)所有性质与公共性之间存在着现实的矛盾,因此法律必须对私立学校公共性之实现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为了保证私立学校办学的民主性,《私立学校法》对私立学校的管理机构作了许多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私立学校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评议员会与监察员,理事会成员为5 人以上,监察员为2人以上, 所有理事会成员与监察员之间不得具有包括配偶在内的亲属关系。此外,私立学校必须设立人数为理事会2 倍以上的评议员会。《私立学校法》还规定了理事、监察员与评议员的产生方法。以实现私立学校的公共性为前提,政府应该对私立学校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与资助,这是《私立学校法》的又一基本精神。《私立学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认为有必要振兴教育之时,可根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学校法人(私立)实施学校教育给予必要的补助。”(注:新井隆一等编:《解说教育六法》,三省堂1992年版,第258页。)

      除了上述三条私立学校发展的基本原则之外,《私立学校法》用较多的篇幅规定了学校法人的设立、管理、解散等问题。根据《学校教育法》的规定,日本的学校依据设置者的不同分为国立、公立、私立三类,国立学校的设置者为中央政府,公立学校的设置者为地方政府,私立学校的设置者为学校法人。《私立学校法》规定,申请成立学校法人,首先,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该资金是成立学校法人者无偿捐赠专门用来设置私立学校的);其次,必须根据文部省规定的手续,将成立人的目的、学校法人的名称、准备设置的私立学校的名称,有关理事会、评议员会、资产财务、解散等规则一并上报文部省。文部省在听取私立学校审议会或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的审议结果之基础上,作出是否准予成立的决定。

      《私立学校法》公布之后,日本政府又相继制定了《关于给予私立大学研究设置国家补助的法律》(1957年)、《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1970年)、《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1975年)等有关私立学校的法律,文部省也为执行《私立学校法》于1950年下发了《私立学校法施行令》和《私立学校法施行规则》。这些法律、法令构成了战后日本私立学校教育法规体系,政府依靠立法这一方式,有效地监督与指导私立大学的办学、发展。

      二、资助——政府支持私立大学发展的重要措施

      毋庸赘述,经费来源渠道的不同是私立大学与国、公立大学的主要区别之一。在日本,国、公立大学经费的主要部分来自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私立大学的经费则主要依赖于学费等学生交纳的费用。这种经费来源构成的差别造成国、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在办学条件上的差距,经费不足成为长期困扰私立大学提高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的主要问题。例如,从学生人均经费水平来看,1970年私立本科大学为26.43万日元,短期大学为21.11万日元;公立本科大学为88.58万日元,短期大学为37.75万日元;国立本科大学为86.41万日元。(注:根据[日]全国教育调查研究协会编:《战后30年学校教育统计总览》,行政株式会社1980年版,第22~27、218~223页的统计数据计算得出。)办学条件上的差距还体现在校舍面积、图书设备、师资力量等方面。改善私立大学的办学条件当然不能依靠高收费(学费标准的提高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政府应该从经费上支持私立大学的发展,这是日本私立大学界的一致要求。

      从私立高等教育具有公共性的观点出发,为了解决私立大学的经费不足,提高私立大学的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日本政府自70年代开始着手解决资助私立大学的问题。首先制定了《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和《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第一条“目的”的规定为:“鉴于私立学校在学校教育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支持私立学校的有关规定,为维持与提高私立学校的教育条件、减轻私立学校学生的经济负担并加强私立学校办学的健全性、使私立学校得以健康发展而制定本法律。”(注:新井隆一等编:《解说教育六法》,三省堂1992年版,第266页。 )《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还专条规定政府可以拨款补助私立大学的办学经常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办学经常费用的二分之一。政府将私立大学的补助经费先按计划拨给日本私学振兴财团,各私立大学再向财团申请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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