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这一概念,是我国高等教育理论工作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现实,提出的一个具有相对明确指向性的概念。它与西方学者提出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概念,既有某种历史的继承性,又有不同的使用范围。 1、具有“基本的历史联系”的三者 所谓“学术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学术探索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所谓“大学自治”,是指大学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大学的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所谓“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是指高等学校在办学方面具有主动权,能够自己做主。 在历史上和现实中,这三个概念各有其时代背景和实际含义。正如列宁曾经提出的:对待社会科学问题,必须“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注:《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3页。)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和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正是有着“基本的历史联系”的三者。 2、各国普遍重视、多样化的自主权 大学是学生或教师的自治体→教会日益插手大学,欧洲多数大学成为教会的附属品→随着国家政治实体的不断确立,政府与教会逐渐分离,国家开始管理高等教育(注:1802年拿破仑在法国颁布《帝国大学敕令》,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这是大学自治所走过的基本路线。时至今日,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得到各国普遍重视,政府、社会、市场和高等学校的关系正在裂变与重组。这条历史轨迹同时是研究相关问题的重要线索。 “高等教育越卷入社会的事务中就越有必要用政治观点来看待它。就象战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换言之,大学越是远离社会,其自治程度可能越高;反之,大学越是走近社会中心,其自治程度受限制的因素就越多。还有一个堪称十足“硬件”的问题是,完全意义上的自治必然要求高等学校在教育经费上的经费独立性。从过去到现在,尤其是当代,要让大学获得在教育经费上的完全独立性,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可见,教育的社会性始终是大学自治不能成为绝对的重要因素。 政府的强权性决定了在政府与大学二者的关系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大学自治仅仅是相对而言。包括立法机关在内,“既然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居于大学的上风,甚至,如果它愿意的话,可以摧毁大学,那么,对学术自治的某些限制是不可避免的”(注:[美]约翰·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31页。)尤其是随着大学职能的不断扩展,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更加紧密,大学从中世纪时期的传统中继承下来的“反控制”力量日益式微。另一方面,政府与社会干预大学自治的力量却不断壮大。政府对大学进行实质性控制的方法主要有:立法、财政资助与预算、专业评估和规划等。 由于历史时期不同,国情不同、政体不同和文化传统不同,使得大学自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即使在同一国家内,大学自治权在机构上和层次上的表现,也不尽相同。英国的董事会、校务会、评议会和教授会,德国的评议会,美国的董事会、教授会和公理会等等,各有职责各具特色。正如英国教育史学家博伊德所说的:大学自治制度的建立,是大学在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取得的一种平衡,大学自治更多地表现为各种力量(包括政府、大学、个人及高等教育有关的组织机构)的妥协。大学自治对西方各国而言,是一种大学通过长期抗争而获得的权益。 研究表明:“对大学自治的概念,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背景,出于不同的目的,着重不同的侧面,其认识既有相同的方面,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差别。我们认为大学自治是一个相对的、发展的、具有多层次含义的概念。”(注:唐卫民:《西方大学自治的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沈阳师院硕士学位论文,1996年,第2页。)学术自由和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也同样如此:在世界范围内,主题相同而表现形式却因国而异、多种多样。 二、历史回顾 学术自由是大学自由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也同样属于自由的范畴,即:高等学校工作环境的条件性自由——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权利,这是学术自由的必要条件。西方的“大学自治”与我国的“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从核心内容的本质上说,并无太大差别。当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如社会背景,自治或自主的具体运用形式等,存在某些不同之处。可以说,我们称之为“我国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是有中国特色的“大学自治”。 1、建国之前的情况简述 建国以前,从总体上看,我国高等学校并无多少“自治”可言。(注:中国古代具有大学特点的书院,享有高度的自治和比较充分的学术自由,另当别论。)然而,民国时期前十几年期间的教育改革值得回味。如果从清末1862年北京同文馆的建立说起,至民国末年的1949年,我国高等学校的“自治”大致经历了从无到有又渐趋式徽的历史演变过程。这一演变过程,与社会大环境(包括政治、军事等)息息相关。 (1)清末王朝统治下的中国近代高等学校,在“大学自治”方面,乏善可陈。 (2)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蔡元培就任第一任教育总长。蔡元培接受西方资产阶级的哲学思潮,在政治制度上,他反对专制主义,赞同议会制和内阁制;在学校体制上,他反对校长权力过分集中,主张民主办学及“教育独立”。在1912年由他主持起草颁发的《大学令》中,就规定了大学要建立评议会、教授会,并对这些组织的权限作了相应的规定。其后,于1922年,蔡元培发表 《教育独立议》一文,提出了:教育事业,当完全交与教育家,保有独立的资格,毫不受各派政党或各派教会的影响。教育独立的主张,既是蔡元培教育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当时社会的一种教育思潮。这一教育思潮的出现始于辛亥革命失败以后。其时,各派军阀连年混战,北京政府“你方唱罢我登台”,政局混乱,经济凋蔽,加上帝国主义各国对包括我国教育在内的控制甚嚣尘上,我国教育事业风雨飘摇。主张“教育独立”的目的在于独立自主地发展我国的新教育,摆脱封建军阀政府和外国势力的钳制。独立的主要内容有:教育经费独立:教育事务独立;教育离政治而独立:教育离宗教而独立;高等教育之学术独立。其中,蔡元培关于教育脱离政党而独立的主张,是包含教育方法、教育行政和教育经费的独立。质言之,蔡元培所要求的教育独立具体涉及到高等教育,就是完全不受军阀政权控制的“大学自治”。这一要求,从当时社会背景而言,包含太多的理想主义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