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谈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

——如何避免经营权侵犯所有权行为

作 者:
潘燕 

作者简介:
潘燕 本刊记者

原文出处:
瞭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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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对于经营权侵犯所有权普遍化现象的存在,不少人认为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造成的,不知您怎么看这一问题?

      林毅夫:我认为这个看法是不恰当的。它既无助于解释国有企业问题产生的原因,更有可能在提出政策建议时产生误导。

      事实上,中国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这一点从来都是十分明确的。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因无法自己经营而委托厂长经理经营,这与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大型私有企业一样,同样是一个委托代理的问题。也就是说,这种因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所有者目标与经营者目标相离异的现象,并非我们国家所特有,而是伴随着现代公司的出现而与生俱来的。

      记者:那么,在经营权侵犯所有权这个问题上,企业具体有哪些表现?

      林毅夫:如前所述,企业之所以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经营自主权,是与扭曲的生产要素和产品价格这样一个宏观政策环境相适应的,而迄今为止的改革,在对企业的放权让利方面的进展大大超前于宏观政策环境的改革。虽然产品和要素的价格也一直是改革推进的重要方面,但总体来说价格扭曲特别是利率和能源、交通价格的扭曲仍然没有得到比较彻底的纠正,这给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寻租和侵占国有资产的机会。企业的这类行为包括:

      一、尽可能多地争取得到低价资源。既然存在着资源配制制度和价格的双轨制,就存在资金、物资等稀缺资源在牌价和市价之间的差额。由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仍未完全放弃,国有企业依然在资源的获取上得到政府的有限保障,因此诱导了企业强烈的寻租动机。

      二、在实行承包的过程中与国家讨价还价,力争分成利润的最大化;在留成利润的分配上则尽可能增加企业职工的所有份额。在进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时,以各种名目化国有资产为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对于亏损企业来说,通过与国家进行一对一的谈判,以争取获得企业足以生存的补贴,则比任何扭亏为盈的努力都更有诱惑力。

      三、一些国有企业通过办大集体企业或与非国有经济联营,逐渐把国有资产转移为非国有资产。改革以来经济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开始将新增资源配置到价高利丰或在传统发展战略下不到压抑的部门,而在这个新增资源配置的同时,一部分国有资产的存量也流失掉了。

      记者:那么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是如何避免如此大规模侵权行为出现的?

      林毅夫: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有一系列条件使监督企业经营的信息成本和惩罚不合格经理人员的成本降低,使经营者总体上要按照所有者的意旨行事。这些条件包括:

      一、有一个充分竞争的产品要素市场,没有产业壁垒和地区封锁,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这样,产品具有竞争力就成为企业赢利的一个必要条件,经营者的业绩可以直接由企业的利润水平反映出来,从而对企业经理人员的评价是简便和直截了当的。同时企业的预算是硬的,经营好企业就发展,经营不好企业就倒闭。

      二、有一个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员就业市场和一个自由流动的企业家阶层。企业经营能否符合所有者意愿与经理人员的升迁、收入直接相连,经营者利益和所有者利益变为一致,这样就可以解决企业经理人员的积极性问题。

      三、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一个充分竞争的股票市场也是必不可少的。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健全完善的法规体系;2、股票足够分散,杜绝内部交易;3、股票市场规模足够大,以致大户不能够操纵市场。由此,股票价格主要取决于企业经营状况所能提供的预期收益即股息,股价变动基本上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好坏。

      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的评价和对经理人员的约束应交与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来完成,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如果不创造竞争条件和环境去完善市场机制,而是在所谓产权关系上作文章,对于解决真正的问题只能是缘木求鱼。

      试想,如果明晰企业产权的思路是削弱经营权,则无异于对16年放权让利改革的倒退。改革以前企业缺乏活力和效率的弊端在于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国家又不可能有力量处理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供求信息从而直接管理和监督所有的企业经营;如果明晰产权的努力是要把权力进一步向企业倾斜,对于解决国有资产被侵蚀的问题,则是南其辕而北其辙;或者更干脆地说,如果明晰产权的真正含义是实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让居民成为企业的持股人,那么既然没有市场机制来评价约束经营者,所有权仍然要受到侵蚀,我们仍会遇到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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