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

——国外中小企业成功的模式

作 者:
朱舟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厂长经理日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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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世界贸易全球化与市场割裂倾向的并存,要求企业经营灵活、不断创新,按市场要求随时调整自身结构。传统的大规模生产和等级鲜明的组织形式,仅能形成技术开发上的规模经济,而很难针对市场做出及时反应和决策。为适应新的经营要求,国外大公司纷纷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以流动性较强、自主经营的中小机构网,代替传统的集权式管理集团。特许经营,正是顺应这一趋势发展起来的在独立企业间进行合作经营的典型形式。

      一、特许经营的

      特许经营,是指由一些业务上具有前后向联系、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作组成销售系统,其合作基础在于系统内部为发挥整体效应而形成的计划、服务及合作经营等方面的长期信用联系和高度的协调控制关系。简言之,特许经营,是相关企业在许可或授权基础上,根据特许合同从事商品或劳动经营的活动。特许双方(特许方和受许方)为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相互间存在契约关系。

      二、特许经营的形式

      根据特许合同中对特许权转让的范围、程度和对特许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的不同,特许经营通常可以分为销售特许、经营形式特许、产品特许等三种。

      销售特许是销售代理的一种形式,即受许方将待售的特定商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特许体现了企业间以产品销售为基础形成的长期固定,排他的关系。销售特许要求受许方(零售商)集中力量于增加销量,包括相关的市场调查、售后服务、人事管理等业务。其他有关目标市场的一切活动,都由特许方负责,如广告宣传,商品布置,成本核算,财务管理等。受许方所在市场应有较大潜力,使特许方能够运用集中的或统一的市场策略进行产品营销,扩大企业知名度,进而提高产品在市场、价格、成本上的竞争优势,充分利用特许造成的经营上、资金上的分散化,达到系统效益最优的目的。销售特许中,受许方的最大收益在于能学到特许方的高效营销方法和科学管理手段。

      经营形式特许,则包括专有技术转让、商标品牌及包装的免费使用等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特许方控制特许经营的某种或某些服务项目,受许方有权经营特许产品的配制、处理、装配及加工,从而可以学到在特定经营范围和技术标准下的某些具体技能方法。

      产品特许,是指受许方在特许方授权下进行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特许方的目的在于找到距离销售地(或消费地)较近的生产场所。特许方不提供全套的技术和生产决窍,因而,受许方没有能力制造产品。

      三、特许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特许经营方式对特许双方具有不同方向、不同程度的影响。对特许方而言,可以为企业经营带来的好处通常包括:在不需追加投资的情况下,能够迅速打入独占市场,发挥自身竞争优势,扩大商品销量,从而能以低价策略巩固市场;通过采用迅速有效的统一营销方式,形成宣传、融资方面的规模经济,从而降低企业在营销、信贷及确保长期市场占有方面的费用;可以通过特许权转让取得特许费和随后的权利金收入;由于与受许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因而可大大减少进入新市场的风险成本;由于与人事有关的问题由受许方负责,便于利用受许方对当地市场的了解和经验,因而节约了特许方自行培训当地市场经营人员的成本;通过经营的分散化,可以集中力量于销售、控制、技术开发和战略成长计划,使整个系统的技术集中化与经营分散化有效地结合,解决企业因规模过大而导致的经营效果不佳的问题。但是,特许方须承担因受许方经营失败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对整个特许系统的负影响风险。为把这种风险减少到最小,特许方应在事先对潜在的受许企业进行详尽的调查、考核、筛选,并在特许合作过程中与之保持密切联系,通过提高系统活力保证特许经营效果。

      特许经营受许方(小企业)具有不同影响:特许对小企业最有利之处在于受许企业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自行规划企业发展方向。企业在利用特许方权益的同时,在财务、管理、人事方面仍有相对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不彻底,受许方在经营上受特许方指导,处于从属地位,特许方的经营弱点(包括潜在的)也对受许方发展有直接的不利影响。其次,受许方通过经营享有盛誉的特许产品或劳务,为本企业打开市场销路,扩大营业规模;在市场开拓、信息管理、价格制订、发展战略及管理程序等方面,受许方可以学习到特许方的经验,进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决策效果;再次,小企业在创建到经营的全过程,均可得到特许方全方位支持,使小企业能够从事某些因研究开发费用及推广费用过高而无力承担的经营项目,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并提高小企业短期内的获利能力。统计数据表明,在美国,开业一年的小企业,97%的受许企业经营成功,而独立经营的小企业的成功率仅62%。开业5年后,这种差距加大;92%参与特许经营的小企业仍成功经营,但独立小企业中仅23%维持开业。由此可见,特许系统中的小企业在降低风险,提高利润,减少决策失误方面比独立企业具有显著的优势。

      四、特许的发展与经济政策法规

      西方中小企业中特许经营之所以能够繁荣发展,是与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即经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健全分不开的。其中,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工业产权的保护问题。由于特许合同中最重要的权益转让在形式上通常并不表现为机器、设备等实物型资产,而是特许方的一系列独有的产品、服务、商业诀窍、商标、专利和专业技术等有形、无形资产权利的转让,而这些权利很容易在传授中被仿制、冒用,进而影响特许方在其他市场上的声誉和利益。特许系统涵盖的国家、地区,应有相应的健全法规对有关工业产权的问题加以明确界定,并实施法律保护。此外,国家必须制定法规,以创造有利于新企业创立、发展的氛围,避免非正当的市场竞争,保障法律环境、投资环境的稳定与安全。

      有些国家,不仅对宏观经济环境进行调控,而且也为中小企业提供特许经营方面的具体指导。以新加坡为例,政府对本国企业在国外从事特许经营提供支持和帮助,并于1991年制定新的特许经营发展协作计划,旨在帮助本国企业向海外开拓业务。新加坡政府还通过国家生产协会下设的特许经营发展中心,为中小企业选择合适的产业,将产业中的中小企业以特许方式联合起来,采用一致的管理方法,共享先进技术。新加坡政府的参与,大大提高了其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与海外同类企业的竞争力,并通过宏观规划为小企业的投资方向、发展目标加以规定,大大减少小企业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失败。这种政府行为无疑可以作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同各级政府有效管理相结合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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