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经验与借鉴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利(1954—),男,吉林大安市人,山东建材工业学院工商管理系副教授;山东建材工业学院工商管理系,山东 济南250022 张伟,(1964—),男,河南驻马店市人,山东建材工业学院工商管理系副教授。山东建材工业学院工商管理系,山东 济南250022

原文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美国和日本成为世界两大经济强国,得益于两国政府对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所做的努力。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鉴于我国目前企业商品科技含量低、技术创新能力差的现状,政府应借鉴美日的经验,加大科技投入,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得到更大的发展。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10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1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 (1999)04-0051-(05)

      技术创新是指发明在生产中的应用,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与生产条件的“新的组合”。技术创新能使企业获得因开发新产品而带来的巨大市场,从而取得超额垄断利润。但是,技术创新决不仅仅是企业或企业家的事情。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巨大能量,往往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甚至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故此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将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列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研究表明,美国与日本政府由于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因而在科技发展与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成功。分析、整理美日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经验,对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搞好国有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经验

      1.高度重视基础研究。20年代以后,美国采用的一直是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技发展模式,走的是自主创新道路,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丰富的技术源。罗斯福新政时期,联邦政府虽然把科学研究看作是国家的资源,并出资兴办某些工程,但工业是“美国科学和发展活动的主要资助者”,“30年代企业对研究和发展活动的支持超过联邦政府和各大学”。但到了40年代特别是二战以后,联邦政府逐渐取代工业资本家,成为科学研究的主要资助者。1953~1961年,用于研究与发展的经费增长速度,比私人公司要快1.5倍以上。从60年代开始, 联邦政府支出的科研经费占美国科研经费总额的50%以上,1965年达到73%。联邦政府支出的这些科研经费,大部分是用于基础研究的。在投资优先的促进下,美国的基础研究发展迅速,美国因此成为二战后的世界科学中心。

      2.诱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与英国单纯重视基础研究不同的是,美国既重视基础研究,也重视创新活动。尽管在美国,有着较为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竞争机制,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供了外在压力和动力,然而联邦政府仍然运用一些手段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开展。一是采用政府收购手段。事实证明,在CAD、半导体、集成电路等领域, 政府购买所起的推动作用要比政府的直接资助大得多,以集成电路为例,1962年,美国政府购买了所有此类产品。1963 年, 购买了所有产品的44%。到了1968年,政府对该类产品的购买量仍占37%。这为美国集成电路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在今后几年内,美国政府将耗资90亿美元,以政府采购的形式培育新产品市场。

      二是采用税收抵免手段。1954年,美国政府在《内部收益法典》中增加了第174条款。该条款规定,所有企业均可将研究开发与贸易、 经营费用相关的费用作为日常费用,或者在5年内将此费用进行再投资, 此后不再作为纳税单位。198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一项法令——《经济振兴税法》。该法规定,对企业超过基期平均年研究开发费用的那部分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的25%可用以抵税。另外,美国政府还将在今后几年内对进行技术开发的企业实行减免65亿美元税收的新政策。

      三是采用合作研究手段。美国政府大力倡导企业与大学之间的合作研究。企业与大学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促使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企业与大学共同开展高风险科研项目越来越盛行。杜邦公司同哈佛大学医学院签订了一项研究分子遗传学的风险投资合同,总金额高达6000万美元。美国企业每年风险投资金额高达50亿美元,为欧美所有大学研究经费总和的3倍。

      四是采用专利手段。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建国后不久的1790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在现代工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之中,美国政府意识到制定和实施专利政策的重要性,因此便不断加强专利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推行工作,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自1989年开始,许多美国企业按专利购买方产值的10%收取专利使用费,而过去这一比率一直是3%。 这大大增加了美国公司的专利收入,保护了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的利益。

      五是采用法律手段。美国政府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比如在卡特政府执政时期出台了《国家1979年技术创新法》。根据该法的规定,贸易部建立了工业技术中心,以推动通用技术的开发;成立了生产率、技术和创新局,以保证联邦实验室的成果及时地推广到私有部门。在里根政府执政期间,修订了《反托拉斯法》,以鼓励企业进行合作开发,而后又通过了《技术扩散法》,鼓励联邦实验室向企业扩散技术。

      3.创造条件培育风险投资业。技术创新与通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比,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为了解决企业技术创新中的资金问题,美国政府在培育风险投资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如在1978年和1982年两次降低长期投资最高所得税率,比1977年减少了60%。美国政府设立的小企业管理署,以优惠利率贷款给专门投资于高技术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公司。1975年美国的风险投资不足15亿美元,1980年上升到25亿美元,1987年又猛增到150多亿美元。 风险投资公司向无法得到公共资金或信贷机构资金的年轻而又迅速发展的小公司投资,其投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早期投资,二是后期资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