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制概念内涵的学术探讨 民主与民主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主具有相当明显的价值指向性,其内涵极为丰富。它既指一种国家形式,也指一种思想观念和工作、生活的作风。相对而言,民主制则具有鲜明的实证意义。而围绕民主制的内涵,学术界对此颇多争议,难有定论,总结概括一下,大致有: 1.民主制是一般国家形态,还是特殊国家形态。民主制是一种国家制度或国家形态,大家没有争议,但这种制度究竟是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还是只能存在于一定的特殊的社会形态,理论界尚未形成一致看法。大多数学者认为民主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同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但也有学者提出,民主制在原始社会就已存在,只不过它是以习惯、纪律、道德等形式存在的“自然长成的民主制”。民主制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即使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仍然不会消亡,而是以更高级的形态出现的。因此,民主制分为有阶级的民主制和无阶级的民主制。在有阶级社会里,民主制作为一种国家形态,用以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使之能够协调一致地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而在无阶级社会里,民主制作为全社会的组织形式,它辅之以道德、伦理、信仰和习惯力量,规范全社会成员的行为。 2.民主制是国体,还是政体。一些学者认为民主制是一种国体,因为它反映了国家权力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的问题,反映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它表明了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表明了对统治阶级的民主和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两个方面的结合。认为民主制是政体而不是国体的学者指出,民主制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由统治阶级中的多数人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政体,这种政体是与专制政体相对立的一种国家形式。而相当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民主制既是国体,又是政体,它是政体与国体的统一。因为它既反映了国家的阶级性质,又表明了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3.民主制是手段,还是目的。将民主制看作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形式和手段是理论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其理论依据是经典理论家和政治家的有关论述。如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权也需要民主形式,然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这种形式和一切政治形式一样,只是一种手段。”[1]毛泽东也曾经指出:“民主这个东西, 有时看起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2]当前理论界有学者提出, 必须重新认识民主与民主制。将民主制既看作是一种手段,又看作是一种目的。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制乃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我们认为,究竟怎样看待与认识民主制,这需要以科学的态度认真加以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第一,民主制是一个政治上层建筑范畴,阶级性是民主制的根本属性。民主制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就其本质而言,总是属于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民主,民主的范围只能局限在统治阶级的内部。它总是维护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总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因此,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超阶级的民主制。当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民主制和其他政治制度一样,它并不是完全由统治阶级意志来任意操纵和支配的,相反,它不可避免地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各阶级、阶层力量对比的制约,决定并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其内容与形式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而不断发生变化。 第二,民主制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民主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政治意义上的民主和民主制,只存在包含民主成份因素的氏族习惯。从地域范围看,民主制是产生并逐步成熟于西欧,从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制、中世纪的“城市共和国”,到资本主义民主,民主政体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演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民主由某种政治主张逐渐转化为一种政治原则,再由政治原则渐次演化为政治制度,并由不成熟逐渐走向成熟。民主制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标志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标志着人类一步一步走向成熟与理性。 第三,民主制是一种国家政体概念,指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由统治阶级中的多数人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政体。民主制作为一种政体,与其他政体和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无论哪一种民主制,都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人民的政权”和“多数人的统治”,它与强调一人专政的君主独裁政治,强调少数人执政的寡头政治形式形成鲜明对照。因此,无论哪种社会形态,无论哪种国家形态(包括奴隶制国家),只要它在形式上和制度上强调的是“人人参政”的政权,强调多数人的统治,我们均可视之为民主制。民主制作为一种制度化、法律化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并不是简单的民主作风和工作方式,更不是简单的民主思想,而是需要一系列的原则、方法,通过具体的程序和途径来运转和实现的。这种方法、原则和程序都必须完全由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该社会的政治制度。任何人违反这一制度,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民主制是以法律的形式排除了个别人或少数人的主观任性,使政治决策至少在形式上体现了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一种国家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