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20)11-0087-08 在政治学的理论体系中,民主理论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不断地被建构和解构。二战以后,现代化研究(包括民主)和民主化问题更是成为政治学理论研究的显学。总的来说,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经历了从护卫性的民主理论研究到比较政治中的民主转型研究,再到历史社会学中的民主研究的转向。本文无意全面概括和点评民主理论的各家论述,而是从整体上把握西方民主理论发展的趋势及其给予国内民主研究乃至政治学研究的启示。 一、基于本国政治的护卫性民主理论 基于现实政治的需要而改造民主与合法性概念,民主从一个理想主义的批判性概念蜕变为一个现实主义的护卫性概念,是冷战时期美国政治学乃至社会科学的最大成就。这种以本国政治为基础的护卫性民主理论旨在证明,世界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冲击下的现存资本主义制度也是民主的,其开创者是约瑟夫·熊彼特和西摩·马丁·李普塞特。熊彼特是民主理论从规范研究到实证研究转型的代表人物,其提出的竞争性选举理论指引了西方20世纪民主理论的发展①;在此基础上,李普塞特改造了合法性理论,证成了熊彼特式民主的合法性。这一连续性的理论“重述”过程为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产生了广泛的政治性影响。 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统治的现实基础上通过两个步骤构建了新的民主理论。首先,他对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古典民主理论”进行了批判解构。其次,在解构“古典民主”概念的基础上,熊彼特以现行的西方代议制民主为模板建构了一个以竞争性选举为核心、以精英主义为指向的经验主义的“民主”概念。② 熊彼特认为“18世纪的民主哲学可以用下面的定义来表达:民主方法就是为现实共同福利作出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其方式是使人民通过选举选出一些人,让他们集合在一起来执行它的意志,决定重大问题”。③接下来他便抽丝剥茧地论证古典民主的不可能性:首先,不存在全体人民能够同意或者合理论证的共同福利;其次,即使有一种充分明确的共同福利,也并不意味着对各个问题都能有同等明确的回答;再次,作为前面两个命题的结果,“人民意志”的特殊概念将烟消云散,因为它必须以明确的共同福利为先决条件。因此,古典民主学说的两根支柱,即“共同福利”和“人民意志”就不可避免地崩溃了。④ 在对经典的民主思想进行釜底抽薪式批判的基础上,熊彼特提出了他自己的民主定义。“假如我们把这两个要素的作用倒转过来,把选民决定政治问题放在第二位,把选举作出政治决定的人作为最初目标。换言之,我们现在采取这样的观点,即人民的任务是产生政府,或产生用以建立全国执行委员会或政府的一种中介体。同时我们规定: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⑤熊彼特是一位经济学家,难以避免地以经济眼光看政治问题,把政治家看成企业家,这从他所提出的崇尚竞争性选举的民主定义中就可以看出来。“在经济生活中,竞争从不完全停止,但很少是完全的。同样,在政治生活中,总有某种争取人民忠诚的竞争,虽然也许只是潜在的竞争。为了简单起见,我们把说明民主政体的争取领导权的竞争只限于自由投票的自由竞争。这样做的理由是,民主政体看来是指导竞争的公认方法,而选举方法实际上是任何规模社会唯一可行的方法。”⑥这种倾向把市场模式从经济领域移植到政治领域,初步构建了一个政治市场模式。 熊彼特的民主理论是对西方民主体制的现状性分析,最终目的是论证资本主义统治的政治基础。在理论构建的过程中,熊彼特将民主理论从关注“目的与价值”转移到了“功能与程序”,认为民主只是政治方法,是为了实现其他的价值。然而,熊彼特自身却可能携带价值倾向,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现实崇拜”,以现实政治为参考系,努力使现状合理化,即“竞争领导地位的理论已经证明是对民主过程一些事实的令人满意的解释”。⑦正如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所说,熊彼特“力图发展一种以经验为基础的‘现实主义’民主模式……他的主要任务是解释性的:说明实际的民主是如何运行的。他想创造一种理论,用他的话来说,这种理论远比现有的模式‘接近生活的真实’……他的民主理论既集中关注一系列特别具体的问题,又维护一系列关于‘民治’政府合适形式的特定信条。这些信条与战后两个最主要的自由主义民主制(英国和美国)的实际结构之间表面的一致性”。⑧ 熊彼特基于本国现实政治对民主概念进行的改造是否具有合理性?李普塞特对该问题进行了重要的理论补充。首先,李普塞特肯定了熊彼特提出的以竞争性选举为核心的民主概念,并在其中嵌入了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一个复杂社会的民主,可以定义为一种政治系统,该系统为定期更换官员提供合乎宪法的机会;也可以定义为一种社会机制,该机制允许尽可能多的人通过在政治职位竞争中作出选择,以影响重大决策。这个定义……隐含着如下几个特定条件:(1)有这样一种‘政治信条’或政治信仰体系:认为通过政党、新闻自由等方式表达信仰是合法(公认正当)的;(2)有一组执政的政治领导人;(3)有一组或多组希图执政并得到承认的领导人。”⑨ 随后,李普塞特开始论证这种民主的合法性。他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⑩因此,作为一种评价性的概念,合法性与社会结构的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取决于制度对社会结构的适应能力以及二者之间的契合程度。“组织是根据政治系统的价值标准是否符合自己的标准来判定它是否合法……在产业主义出现之前,封建社会无疑享有它的大多数成员的效忠。它的合法性危机主要是一种晚近的历史现象,这是紧跟着一些团体间出现尖锐分歧而发生的。究其原因是因为,由于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团体可以围绕不同的价值标准组建,而以前认为,可接受的价值观是唯一的……当代民主政治系统的合法程度,主要取决于解决造成社会历史性分裂的关键问题的途径。”(11)什么样的民主制度能解决这种历史性分裂呢?李普塞特继承了熊彼特的观点,认为“投票是民主社会中达成共识的关键机制”。(12)在合法性概念的“立法者”韦伯那里,合法性是指官僚制政府的合法律性和有效性,李普塞特则以选举式民主置换掉合法律性,认为投票选举产生的并有效统治的政府就是合法性政府。(13)也就是说,以美国为代表的允许权力和平“竞赛”的竞争性民主体制无疑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