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果关系的探究贯穿着人类求知的历史。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便提出对自然的探寻即是寻求每个事物原因的观点。①到了近代,大卫·休谟(David Hume)更断言,因果关系是唯一能将个人的经验拓展至未来其他事物的理性。②因果推理是人类理解世界的基本方式,蕴含着人类对现象与事件寻求解释,并对未来做出预测的努力。不过,直到近代自然科学诞生后,因果推断(causal inference)才逐渐由哲学思辨的传统转变为依靠实验进行操作的分析范式。实验法因采用随机分配和程序控制能实证地检验事物间的因果联系,成为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医学等学科最重要的研究方法。 相比自然科学,实验方法在社会科学领域较早被心理学和经济学采纳,而政治学对实验方法的重视和运用起步较晚。例如,直至20世纪初,时任美国政治学协会主席的劳伦斯·洛威尔(Lawrence Lowell)仍认为,“政治学属于观察型的研究,而非实验科学。”③在传统上,政治学的研究往往采用田野调查、案例研究、问卷调查以及统计分析等方法,使用观察性数据来描述现象和揭示规律。然而基于观察性数据借助回归分析进行所谓的“因果推论”在本质上仅能发现相关关系,但“相关”并不等于“因果”。事实上,观察性研究普遍存在自我选择、遗漏变量以及反向因果等问题,成为实现因果推断难以逾越的鸿沟。④实验法克服了政治学以往利用观察性数据进行因果推论面临的困境,因而逐渐得到学界重视。自20世纪中叶起,美国社会科学各领域掀起的行为主义革命成为政治学实验研究发展的分水岭。⑤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后,实验研究成果如雨后春笋般在政治学期刊涌现,专门的实验研究期刊亦创办,政治学领域的实验室纷纷建立。 时至今日,因果推断已成为社会科学研究者追求的“圣杯”。⑥实验方法因有效地解决了“无法观测”的潜在结果难题,成为因果推论的“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⑦毋庸置疑,政治学在研究方法上向实验方法的转向体现了该学科对因果推断和实证研究的重视。因而,实验法如今已成为美国政治研究不可或缺的方法论工具。 本文拟从实验方法的基本逻辑与类型出发,对美国政治科学中的实验研究进行系统梳理。在篇章布局上,将首先详尽地介绍实验研究的理论基础,接着阐明其基本内涵、发展历史与类型,最后,结合美国场景下的具体研究成果对实验应用加以说明,并通过文献计量分析呈现了美国实验研究的最新进展。本研究试图厘清实验方法的理论脉络,介绍美国实验政治学的发展状况,既能丰富学界对美国政治学研究的相关认识,又力争对国内未来研究有所启迪,以期能为相关学科在方法论意义上有所基础性知识贮备的贡献。 一、实验探寻因果关系的理论逻辑 所谓“实验”,根据美国纽约大学政治学教授丽贝卡·莫顿(Rebecca Morton)的定义,即“研究者通过主动操纵数据的生成过程的相关因素,从而介入到数据的生成过程(data generating process)的方法。”⑧实验法通过人为的干预来构建可比较的情境,认为“没有操纵就没有因果”(no causation without manipulation)。⑨实验是进行因果推论最常用的具体方法,而潜在结果模型成为当代因果推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因而,在政治科学领域,运用实验法来探究因果问题的一系列设计正是在潜在结果模型的指导下进行的。实际上,实验探寻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源远流长。 从思想脉络来看,人类对因果律(causality)的探索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最早将因果理论(theory of causation)引入学术研究。在《物理学》和《形而上学》中,他将科学知识与主观信念区分开来,认为前者乃是对原因的知晓并通过证明做出的科学解释。⑩亚里士多德强调,“只有了解事物的原因,才可认为真正了解该事物”,(11)并提出以质料、形式、动力和目的“四因说”解释自然变化。托马斯·阿奎纳(Thomas Aquina)则将中世纪天主教神学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结合,为近代早期的因果之辩奠定了基础。(12)休谟无疑是近代以来对因果律进行系统论述的标志性人物。在《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以及《人类理解研究》(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rng)中,他将原因定义为“事物后跟着另一个事物,所有类似于第一个对象的事物后面也会跟着类似第二个对象的事物。换言之,若第一个事物不发生,那么后面事物(即第二个对象)也不存在。”(13)在休谟看来,因果关系包含三重含义(14):一是因果事件在时空上有毗连性(contiguity);二是具有时间的顺序性(succession),即原因发生在结果前;三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necessary connection),即二者总是不可分离、相伴而生。在休谟之后,约翰·密尔(John Mill)提出了因果归纳的方法,包括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剩余法以及共变法,被称为“密尔逻辑”(15)。 从亚里士多德到休谟、密尔等哲人对因果律的哲学思辨为后世因果推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然而亦存在局限。例如,他们对因果关系的思考往往假定原因和结果为充要条件,因而将非必要和非充分原因排斥在外,且难以解释导致事件(结果)发生的组合原因。(16)同时,相关社会事件一旦发生“事实”就只有一个,无法对同一时空条件下的原因与事实重现。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哲学家大卫·刘易斯(David Lewis)转变了“如果原因不发生,那么结果也不会发生”的休谟主义思维,将其发展为反事实分析(counterfactual analysis of causation),(17)使因果推论从哲学思辨转变为可操作的分析框架。根据“反事实”理论,界定两个事物的因果关系无须同时观测到原因X与结果Y的(相继)发生;相反,如果在一个各方面都相似的情境下,X没有发生,Y就没有发生,那么便可界定二者间的因果关联。然而,在现实中寻找一个各方面特征都相似且X没有发生的“反事实”存在并不容易实现,且X没有发生常伴随着其他因素的变化。因而,很难界定若X没有发生,结果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