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18)03-0005-07 一、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同时,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其中网络安全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着共同挑战。[1]网络安全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因此,必须从国家战略的高度认识网络空间治理,使互联网及相关技术成为提升综合国力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新利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途径。互联网最基础的应用万维网(World Wide Web)是一个世界性的网络,因此,网络空间治理应具备全球视野,加强国际合作,构建联合国框架下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模式。 何为网络空间?要了解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含义,首先要明确“网络(cyber)”的概念。根据一般的认识,网络是用连接边将多个节点联结起来的互联系统。信息网络是将各个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物理或虚拟链路连接在一起,使各端节点间通过交换节点进行载荷交换的系统。其中,载荷可以是电磁信号、光信号、量子信息或网络数据等。因此,网络包含四个构成要素,即端节点、交换节点、连接边和载荷。上述有关网络的定义表示,网络的外延非常广,不仅包括互联网,也包括电信网、广电网、物联网、传感网等。 目前,许多国家都针对网络空间制定了国家层面的战略,其中有关“网络空间”的概念界定大致有四类:(1)网络空间是指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以美国《第54号国家安全总统令(NSPD)/第23号国土安全总统令(HSPD)》为代表。(2)网络空间包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以及其所承载的数据。以意大利《2013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框架》为代表。(3)网络空间涵盖人、设施和数据三个方面。以以色列《3611号决议:推进国家网络空间能力》为其代表。(4)网络空间包含人、设施、数据与活动四个方面。以《俄罗斯联邦网络安全的概念策略》为其代表。[2] 网络空间以互联网为基础,而互联网的形成和发展与信息技术密不可分。信息技术的发展是以几何级数方式呈现的。在信息技术领域有一条“摩尔定律”,即每隔18个月,芯片的集成度增加一倍,价格下降至原来的一半。后来,这条定律扩展至信息技术的其他领域。信息技术近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充分证明了这条定律的正确性。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构建了互联网发展的全新形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诸多领域已与互联网高度嵌合,网络空间安全问题成为各国所共同关注的焦点。[3]要破解网络空间安全这一难题,必须强化网络空间全球治理。 随着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进程的推进,各国对于网络空间基本属性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在网络空间治理方式和路径上的分歧进一步缩小。各国虽然存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但是都共同认识到网络空间的互联、共享属性。这种属性要求各国摒弃画地为牢、以邻为壑的做法,特别是网络空间安全问题是各国政府、企业和社会所要致力达成的目标。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也不能忽视他方的利益而只强调自身的利益。习近平主席指出:“维护网络安全不应有双重标准,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以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4]由此,国际社会充分认识到,没有哪一方可以单独主导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进程。 面对国际社会的重重压力,美国决定部分放弃互联网资源的直接控制权。2014年3月,美国宣布放弃对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控制,而交由所谓多利益攸关方,但明确拒绝由联合国或其他政府间组织接管。另一方面,联合国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了提升,这极大地促进了网络空间治理架构和规范的建设。2013年6月,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GGE)发布报告,明确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及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通信技术活动,国家有权管辖其领土内的通信技术基础设施,联合国宪章适用于网络空间。2015年7月,该专家组发布了关于网络空间国家行为准则的报告。该报告反映了各国在保护网络空间关键基础设施、建立信任措施、国际合作等领域所达成的共识。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过程,这些主体包括主权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其中,政府与非国家行为体的博弈表现为多个层次。在处理政府与其他行为体的关系上,各方面更加务实,均意识到应依据网络空间的不同问题来划分政府与非国家行为体的职责。对于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各方均认识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自有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职能。网络发展中国家加大了建章立制的步伐,巴西、中国先后建立了网络空间多利益攸关方会议和世界互联网大会机制,就网络与国家安全、网络主权等问题展开探讨,表达网络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进程中,网络发展中国家与网络发达国家博弈的本质是互联网治理与网络空间治理两种理念的冲突。互联网治理更多涉及技术层面,因此其治理主体是由非政府行为体主导的多利益攸关方。互联网治理被理解为一个由所有者、运营商、开发者和用户共同参与的过程,主要涉及技术标准和网络协议、互联网资源的分配等。而网络空间治理则从互联网治理的技术领域拓展至更为广泛的政治、经济和安全领域。由此,政府和政府间组织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以彰显。这一理念认为网络空间是一个复杂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此外还包括网络中传输的数据、用户以及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交互等。网络空间治理的议题更加多元,比如数字鸿沟问题、网络恐怖主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