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以来,关于帝制中国的社会形态及政体类型的认定,以及中国究属“普遍”还是“特殊”的争论由来已久。若延续帝制时期国人的政治常识,中国与其周边的藩属只有文野之别,分别处于文明的高地与洼地。带着此种认知,晚清一些开眼看世界的国人均坚信中国是常识意义上的普遍,西方则是奇异意义上的特殊。随着中西交流的加深,高地与洼地在不经意间被反转。至甲午一战,中国遂定格于洼地之中。与作为“他者”的西洋文明相比,西方代表了现代性与普遍性,中国成了奇异的另类。其后,在救亡图存的艰辛历程中,国人努力为回归高地探寻学理上的支持。于是乎,中国必须从社会与政体类型的洼地奋力直追甚至赶超,回归乃至占据社会与政体类型的高地。近代以来有关中国政治发展的叙事也就成了告别封建社会,埋葬专制政体,建立民主共和政体的历史。这样一种叙事模式,固然可以在逻辑上达致自洽,却难以解释帝制中国与现代中国的特殊性及接续性。本文循着从外部与内部看中国的双重视角,梳理“专制政体”得名之由来及所受诘问,尝试用“保育式政体”命名帝制中国的政体形态。 一、专制政体:地方性知识与普遍性知识 在西方政治思想的谱系中,“政体”的用法通常要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在对希腊各城邦的政体作类型学分析时提出了三种正宗政体(王制、贵族、共和)与变态政体(僭主、寡头、平民),其中虽无专制政体之名,但他提到劣质的“变态政体”具有专制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当权者“不顾城邦全体公民的利益”,“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是由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①。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波斯与希腊有着专制与自由之别。希腊人天生是自由的,东方人天生具有奴性。 亚里士多德的东方专制说不乏想象的成分,但他在评价希腊各城邦政体类型时是非常实证的,对各城邦的地方性特质有着高度的自觉与宽容。“最良好的政体不是一般现存城邦所可实现的,优良的立法家和真实的政治家不应一心想望绝对至善的政体,他还须注意到本邦现实条件而寻求同它相适应的最良好政体。……政治学术还该考虑,在某些假设的情况中,应以哪种政体为相宜;并研究这种政体怎样才能创制,在构成以后又怎样可使它垂于久远。”②可见,亚里士多德不仅是政体类型学的鼻祖,且留下了一个理性、务实、尊重多样性的学术传统。 近代思想家中,对中国思想界影响最大的政体类型学的大师是孟德斯鸠。他将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类,前两类只存于欧洲,专制政体则是土耳其、波斯、中国等亚洲国家的特征。“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志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原则:“共和国需要美德,君主国需要荣宠,而专制政体则需要畏惧。”孟德斯鸠还认为,疆域的大小与政体类型相关联:“小国的自然特性宜行共和政体,稍大的国家的自然特性宜行君主政体,而大国的自然特性则宜由专制君主治理。”专制政体主要的特征是排他性的专横:“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君主的旨意一旦下达,就应立竿见影地发生效应,……根本没有调节、修正、妥协、交情、对等、商榷、谏议,根本就没有任何可以作为相等的或更佳的谏议提出,人只是服从于那个发号施令的生物脚下的另一个生物罢了。”③ 孟氏讨论的对象已覆盖到全球。他虽然将多样化的亚洲归类为东方专制主义,但秉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学术传统,即对“地方性知识”与“无限复杂性”有着高度的自觉,故而对其政体类型学的分析又留有余地。“专制政体尽管就其性质而言,到处都一样。但是,由于环境、宗教观点、成见、受到遵循的惯例、人的气质、风尚、习俗的不同,差异还是很大的。在专制政体之下确立某些思想是件好事。比如,中国人把君主视为人民的父亲,阿拉伯人在帝国初期把君主看作布道师。”④“我们的传教士谈及幅员辽阔的中华帝国时,把它说成一个令人赞叹的政体,其原则融畏惧、荣宠和美德为一体。这么说,我所确立的三种政体原则,便是徒劳无益的区分了。”⑤ 孟德斯鸠时期西方有关中国的“地方性知识”更加丰富,其立论也留有余地。对照其三种政体的分类,孟氏在《随想录》中又觉得中国并不属正典意义上的某种政体。“中国的政体是一个混合政体,因其君主的广泛权力而具有许多专制主义因素,因其监察制度和建立在父爱和敬老基础之上的美德而具有一些共和政体因素,因其固定不变的法律和规范有序的法庭,视坚忍不拔和冒险说真话的精神为荣耀,而具有一些君主政体因素。这三种因素都不占强势地位,源自气候条件的某些具体原因使中国得以长期存在。如果说,因疆域之大而使中国是一个专制政体国家,那么,它或许就是所有专制政体国家中之最佳。”所谓“混合政体”其实就是一个另类政体,复杂而独特,自洽而矛盾,统一而紧张。令其困惑的是:“尽管中国的条件本应使之建立共和政体,事实上却连共和政体的影子也看不到。”⑥ 素有“欧洲的孔子”之称的魁奈虽然接受“中华帝国专制说”,他却给出了比孟氏更为正面的评价。“中国的制度是建立于明智和确定不移的法律之上,皇帝执行这些法律,而他自己也审慎地遵守这些法律。”“皇帝的绝对权力受到制约。”中华帝国“所以能够长久维持,绝不应当归因于特殊的环境条件,而应当归因于其内在的稳固秩序”,而稳固秩序的生成,是因为中华帝国建立了一种“保护性政权”。这种政权是建立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尊敬父母就必然和尊敬一切可以视同父母的人物,如老人、师傅、官吏、皇帝(至高无上的人)等联系着。对父母的这种尊敬,就要父母以爱还报其子女。由此推论,老人也要以爱还报青年人;官吏要以爱还报其治下的老百姓;皇帝要以爱还报其子民(以及造物主对待人类的宽厚仁慈)。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礼教,而礼教构成了国家的一般精神。”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