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6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17]03-0082-12 自17世纪末现代意义上的政党产生以后,人类很快就进入了政党政治时代。在这个时代,政党在世界各地生根发芽,活跃在人类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政党深度介入国家政权,导致政党在人类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愈加重要,甚至到了离开政党就可能无法继续下去的程度。在这个时代,和从前时代一样,不同国家的治理状况依然表现各异:有的成效卓著,有的平庸无奇,有的乱象丛生,有的冲突不断……但是过去时代影响国家治理的因素,还能解释这个时代的国家治理吗?本文认为,在政党政治时代,由于政党全面而深入的介入,国家治理早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那些能够解释从前时代国家治理的因素,未必还适用于这个时代,可能我们需要寻找新的解释。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采取比较的方式,通过运用博弈论的思想方法,依据政党治国体制及其困境来对政党政治时代的国家治理做出一种考察和解释,希望能对这个时代改善国家治理提供某些有益的启示。 一、政党政治时代的政党治国现象和体制 政党政治时代的到来无疑是人类政治生活发生的重大变化,特别是在这个时代,国家治理的主体实际上已经变成以政党为组织线索的基本格局,由此形成了政党治国的新现象。从前普遍而长期存在的是精英治国①,而精英又是根据军事武力、血缘姻亲、世袭继承、功劳成就、选拔考试等等方式产生的。到了政党政治时代,政党治国实际上还是精英治国,因为组织和操作政党的仍然是精英。②但和传统精英相比,政党精英在出身和组织方式上都有诸多不同,是相对开放流动的,而前者是比较封闭固化的,因此政党治国也就不等同于传统的精英治国。特别是政党精英还联系着也必须联系着大众,从而变相地把大众纳入治国主体的范围,这就使得政党治国更不同于传统的精英治国(但也不同于古希腊城邦时代那种比较纯粹的大众治国)。所以我们说,在政党政治时代,国家治理主体实际上是以政党为组织线索的,这就是政党治国的特点。 在政党政治时代,政党治国现象不仅存在,而且还是普遍存在的。通过访问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③中央或联邦议会和政府的官方网站以及有关的选举网站,从2015年的资料来看,在这些国家,议员具有政党背景的均在70%以上,大多在80%~90%之间,最多者达到100%,而政府首脑则100%具有政党背景。相信这应当是确认政党治国现象普遍存在的一个有力证据。所以那种把政党治国理解为从前国民党“以党治国”的做法,恐怕就是非常狭隘的,而没有看到政党政治时代到来后国家治理已经普遍发生了重大变化。④ 因此可以说,在政党政治时代,政党治国现象的存在是确凿无疑的。只不过,政党治国在不同国家的情况不尽一致,形成了多种政党治国体制或体系。这就是说,在不同国家,在可以合法地成为执政党的政党数量以及政党之间的关系等方面,都是存在一些差异的,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政党治国体制。⑤ 由于可以合法执政(不是实际执政)的政党数量(唯一的还是两个及以上)及其相互关系界定了政党治国体制的基本结构,所以我们可以据此来区分政党治国体制类型。⑥ (一)政党对比治国体制 这种政党治国体制存在于政党力量分布呈双峰对峙(bi-polarized)状态的两党政治体系⑦国家中。这些国家既包括有两个最为强大的、能够占据绝对优势(通常指能够占据超过50%的议席数)的政党的国家,如英国(保守党与自由党/工党)、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加拿大(保守党与自由党/新民主党)、澳大利亚(工党与自由党),也包括唯有两个政党联盟最为强大且能够占据绝对优势的国家,如今天的德国(基民盟和基社盟联盟与社会民主党联盟)、法国(人民运动联盟与社会党联盟)。在这些国家中,尽管还存在其它政党,但它们和这两大党或两个政党联盟相比,根本不是一个等量级,而这两大党或两个政党联盟也互相视为主要的竞争对手,从不以其它政党为主要对手。从意识形态或者政见倾向角度看,这两大党或两个政党联盟通常就是该国左派与右派的代表。 在政党对比治国体制中,两大党或者两个政党联盟之间是一种针锋相对的对比竞争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争取控制国家机关的竞争过程中,二者针锋相对地提出政纲,互相挑剔批评,力图压倒对手以占据绝对优势;二是在控制国家机关以后开展国家治理的过程中,没能占据立法机关多数席位的在野政党或政党联盟,跟占据多数席位的执政党或执政党联盟,在立法机关的运作过程中处处交锋,同时前者通过立法机关之内或之外的活动,对行政机关的政策和行动进行批评监督。由于在政党对比治国体制中,两大党或者两个政党联盟之间是这种对比竞争关系,所以二者很难联合开展国家治理活动(除非在非常时期,比如二战时期的英国),而一般是轮替治国。所谓轮替,是指对立法机关多数的控制和对行政机关的控制是替代式的,而难以形成联合控制的局面。 (二)政党合作治国体制 这种政党治国体制大概存在于三种多党政治体系国家之中:第一类国家有一个最为强大的但又无法取得绝对优势的政党与若干小党长期合作,比如瑞典(社会民主党联合其它小党)⑧。第二类国家是少数几个最为强大且力量相近但无一占有绝对优势的政党之间进行合作,最为典型的就是瑞士(瑞士人民党、社会民主党、自由党、基督教民主党),此外芬兰(比如社会民主党或中央党、民族联合党)、荷兰(比如基督教民主党、工党、自由民主人民党)、比利时(比如荷语基督教民主党、法语革新运动、荷语开放自由民主党)等国也有近似之处。第三类国家的政党呈碎片化(fragmented)分布状态,不但没有能够占据绝对优势的政党,甚至可能没有最为强大的一个政党、两个政党或几个政党,导致各党为了取得对政府的控制,不得不普遍采取联合策略,但通常难以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这种碎片化的政党分布状态通常具有过渡性质,政党还处于不断产生消亡和分化组合的过程中,所以在那些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最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