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是西方重要流派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主要代表人物,当代西方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他著述丰富,涉猎面广,其中1981年出版的《交往行为理论》为其名作之一。20世纪90年代,哈贝马斯将交往行为理论运用到法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于1992年出版《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其中提出话语民主理论。 在当今国际国内学术界,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英文为discursive democracy)与毕塞特等学者提出的审议民主理论(英文为deliberative democracy)已经融为一体,但是话语民主理论有其独特之处。本文所述的话语民主理论均指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 一、解读 1.商谈与交往行为 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建立在其商谈(也被译为“对话”,“协商”或“话语”,英文为discourse)理论的基础上。商谈是一种正式的、理想化的交往行为(英文为communicative action)。人与人之间行为的协调,有时依赖说话各方通过语言达成理解和共识得以实现,哈贝马斯将这样的言语行为称为交往行为。言语行为的另一种类型是策略行为(英文为strategic action),即说话一方将其他说话者当作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不是通过共识,而是通过欺骗、威胁等各种手段达到目的。 商谈要求参与者采取交往行为而不是策略行为。商谈中,很多主题可以讨论,任何观点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交流,任何人都有机会自由平等地参与;参与者态度应真诚,应仔细倾听、理性思考他人提出的观点和理由;最好的观点胜出;权力、金钱、暴力、强制、压制、欺骗、操纵、特权等非理性的因素均被排除。商谈尊重理性的权威,旨在达成理性共识。 商谈中的理性是指言语行为须满足三个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有的言语只须满足其中的一个要求,有的须满足两个,有的须同时满足三个要求。真实性指言语行为符合客观世界的事实;正确性指符合社会规范(道德、法律规范等等);真诚性指真诚表达言说者内在的情感和意愿。这三个要求分别涉及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言说者的主观世界。当言说者的言语受到听者质疑时,前者须提供证据、理由以说服后者。这样,言说者和听者之间才能进行有意义的、相互理解的对话。 商谈是话语民主的构成要素,但不能被等同于话语民主本身。哈贝马斯将商谈理论引入伦理学领域,构建了话语伦理学;将其运用到政治领域i提出话语民主理论。 2.公共领城与市民社会 哈贝马斯把社会划分为生活世界和系统两部分。前者的媒介是交往理性;后者又分为行政系统和经济系统,其媒介分别为权力和金钱。生活世界包括私人领域(如家庭)和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民众能够自由平等地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商谈的巨大网络。用哈贝马斯自己的话说:“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殊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哈贝马斯,2003:446)。这种人与人相遇其中、由语言构成的公共空间,原则上一直向在场的谈话者或者可能加入谈话的人开放,而且可以扩展到“散布各处的读者、听众或观众的通过传媒中介的虚拟性在场”,如互联网论坛(哈贝马斯,2003:447)。公共领域的交往没有决策的负担,因此有利于各种不同观点之间的理性交流;这些观点被提炼、加工并获得广泛赞同之后成为公共意见或舆论。公共意见或舆论不是个人意见的总和,也不同于民意调查的结果。民意调查若要反映公共意见或舆论,“调查之前就必须先有一个在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中就特定议题进行的意见形成过程”(哈贝马斯,2003:448)。 公共领域是非正式的,其中的交往是自发、自由、理性的,并以理解为目的。功能健全的公共领域具有某种规律性:它是不能被制造的;在被采取策略性行动的主体(如根基深厚的利益团体)掌握之前,它就已经作为独立的结构而形成,并且依靠自己而再生产。采取策略性行动的主体可以操纵公共意见,但是无法对之进行公开收买或者公开勒索。暗中利用金钱或者社会权力造成的公共意见,一旦真相被揭穿,其可信性便即刻消失殆尽(哈贝马斯,2003:451)。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领域并非纯粹的理论建构,而是具有很强的现实相关性的。公共领域这一规律背后的原因,可以用中国的一句常用语来概括:公道自在人心。 公共领域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与马克思包含经济在内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不同,在哈贝马斯那里,市民社会区别于经济和公共行政系统,是生活世界中的各种联合体。“而文化上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则以既区别于国家也区别于经济的市民社会中各种联合体作为其基础”(哈贝马斯,2003:374-375)。构成市民社会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哈贝马斯,2003:454)。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受到宪法的保护而免于被扭曲。集会、结社、言论自由确定了自愿性社团的活动空间;出版、广播和电视的自由,确保了公共交往的传媒基础,它们应该使不同意见得以公开表达。“必须始终能受到舆论影响的政治系统,通过政党活动和公民选举而同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交织在一起”(哈贝马斯,2003:455)。除了受宪法保护,“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稳定和扩大,以及自己的认同和行动能力的确定”(哈贝马斯,2003:457)。还依赖于市民社会自身的努力:在通过对各类问题的商谈以影响政治系统的同时,关注自身的维护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