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拟揭示存在于民主政治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协变性。社会结构是利益在特定社会中的结构性分布,而民主政治作为公民对政府的某种制约,则表明有关各方在贯彻和实现利益上的程度差别;因此,利益问题是社会结构与民主政治的联结点。当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时,表示公民之间的实质关系(利益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制约关系也注定或迟或早要发生相应的变化,资本主义民主的发展历史对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明。总之,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结构的变迁才是形成对任何社会制度(包括民主政治制度)的真正制约。明乎此,将促使人们以更为现实的态度来考虑民主政治问题。 民主政治虽然为当代政治潮流所趋,几乎无时无刻不惹人议论,可是,这些议论十有八九都是政治论政治,即使偶有涉及民主政治与社会结构的关系,也是泛泛而谈,未有点明问题的实质。有鉴于此,本文愿就这种探讨略作尝试。 一、政治关系的涵义和实质 在总体社会这个复杂的有机体里,政治体系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它自诞生之日起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借此反作用于总体社会,但政治体系显然不能完全脱离后者,它注定要受社会环境的制约,首先要受特定社会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后者决定着政治体系的性质、内涵、发展的方向和方式等。 政治关系是各社会集团在政治领域所表现的相互关系,其中最根本的就是政治统治关系,即人们围绕着国家权力所形成的关系──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因此,国家的诞生也就是政治统治关系正式形成的标志。政治统治关系决定着国家的本质,其本质就在于它是阶级统治的机关,这种本质是通过其职能来表现的,正如恩格斯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持续下去。”①皆因政治体系是作为经济体系的保障系统而存在的:为了使社会生产得以顺利发展,就必需有某种稳定的秩序,因此就有必要调节各社会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使之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获得某种对冲突中的各方都带有强制性的解决办法,于是社会生产对一般秩序的要求就转变为对统治秩序的要求,再进而转变为对建立国家这个公共权力机关的要求。但是,国家毕竟不是客观的“超阶级”仲裁人,经济上最强大的阶级总是要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实现经济剥削(即对劳动剩余产品的强制性扣除),生产资料所有制(通常由法律作明文规定)以及为确保其顺利实施而制定的一系列政治措施(包括各种暴力机关的建立──国家政策法令的强制性就来自国家对以暴力手段来解决冲突的合法垄断),都强有力地说明了政治统治的本质。 但是,如果我们要具体研究构成政治现象的各种基本要素(包括政治主体、政治客体和双方的关系等),就不能不考察政治权力,因为政治关系实质上要表现为各社会集团在国家内部所享有的实际权力的差异。关于权力和政治权力,我们赞同下列的定义:“权力是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自己的意志的,如有必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的实际能力;作为权力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的政治权力,其物征是某阶级、群体以及反映它们的利益的个人,通过政策和法规推行自己意志的实际能力。”②权力关系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凡是涉及某些个社会主体推行自己意志的实际能力,都构成一定的权力关系;其中政治权力最为与众不同,它一方面具有权力的一般特点(即实现主体本身的意志),另一方面又是借助特殊的手段──政策和法令来推行意志。任何政治主体只要掌握了一定的政治权力,它就有可能在既定的政治关系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政治行为(如制定各种政策和法令)来推行自己的意志以便维护自身的利益。由于任何政治主体都是政治权力的载体,由于任何政治关系可以归结为某种政治权力关系,由于任何政治行为都可以被看作是政治权力起作用的过程以至结果,因此,政治权力是政治体系得以形成和维持的内在动力,它使政治体系变成某种运动着的有机体。 政治权力的实现不仅仅依赖国家机器,往往还借助特定社会中其他正式或非正式的设置,如政党、工会和其他政治组织;但是,政治关系又总是体现为各政治主体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正是这种关系决定着各政治主体在特定的政治体系中的政治力量和政治地位,这是由国家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权力,它可以颁布各种法律和命令,并且依靠专门的强制机构来贯彻执行,易言之,它“拥有强迫社会成员执行自己的决定的垄断权”,③因此,各社会集团的政治斗争总是要归结为争夺国家政权的斗争。 至此,人们不免要发生疑问:在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下,资产阶级怎样取得并维持其统治阶级的地位?答案最终当然要涉及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结构问题。但我们首先必须阐释一下何谓民主政治。 二、民主政治:特殊的政治管理方式 “民主”(democracy)一词源于希腊语,意即“人民自治”。但是,没有被管辖者就没有管辖者,“人民自治”的说法不是自相矛盾吗?按照科恩的分析,“自治”一词的自相矛盾是由于“government(管理)”这个词有双重意义:其一,“管理”的权力包括压服、强迫的权力,意味着一部分人要服从另一部分人,治者与被治者的区别不难划分,这是government(政府)的管理方面的意义,社会的治者也必然只能是一部分人;但就更深一层的意义来说,“管理”是确定目标或政策,引导社会生活,这是“政府”在指导方面的意义,这时候,社会的治者可以是少数,也可以是多数,民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质正是:“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④然而,在人数众多的社会中,由全体直接参与一切或大多数决策是不可能的,公众在决策过程中的权力范围就成了中心问题。科恩认为,民主范围可以分为两级:第一级为最高权力范围,那是根据公众在哪些问题上享有最后决定权来确定的;第二级为有效权力范围,社会成员很可能采取某种决策程序,主动放弃对某些事物的直接控制。考虑到现代国家的规模,民主的有效范围不可能没有局限,发展间接控制的体制以处理不同领域的决策确有实际需要,所选择的体制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只要是由社会自由选定的,而且该社会有法定的权力可以井然有序地加以修改或者废除,就可以正确地说这些事物的处理仍在民主最高权力范围以内。”⑤据此,民主政治的关键概念是“参与”:在特定的共同体内,社会成员对于涉及其切身利益的政治决策应该有所参与,而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自然要成为衡量民主的尺度,参与的广度指社会成员参与决策的比率,参与的深度则由参与是否充分即参与的性质来确定,⑥──而所有这些,又取决于参与的形式,即前述的“间接控制的体制”,也就是各种形式的代议制,全体或大部分社会成员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对政治决策的最后控制权。民主的内涵主要有两项:其一是授权,即由名义上拥有国家权力的全体社会成员通过一定程序把该种权力授予一小部分人,使后者获得法定的权威来组织政府,并对全社会进行管理;其二是监督,确保掌握权力者在管理的全过程仍然或多或少地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显然,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对政府的制约:既然迄今为止由一小部分人充当掌权者来管理是不可避免的事,但为了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又必须设法制约那些掌权者。当然,民主充其量只是一种特殊的政治管理体制:对政治管理的主体(即政府)而言,它可以解决“政府怎样获得授权来进行管理”的问题;对政治管理的客体(即全体社会成员)而言,它可以解决“怎样使政府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问题;这里所涉及的只是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政府对社会的政治生活的协调和控制,都只是属于政治管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