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末期,随着西方传统政治学的衰落,一批青年学者从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背景中寻求研究政治学问题的新路径。结构功能主义的比较政治学就是这个时期最有代表性的产物,其主要研究方向是政治发展理论。“政治文化”是这个理论的一个中心概念,并因比较政治学和政治发展理论的影响而成为当代政治学和政治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概念。 一 从社会系统来看,行动者为解决或处理某一具体现实问题而作的行动决定,无疑都是在一个广阔的知识背景中形成的。行动者必须想到什么事情是他值得去花费精力和时间的;必须考虑到他将在哪些准则或道德规范中行动而不能有所逾越。这类思考的广阔背景对于行动者决定他的行动目标以及为达到此项目标而选择手段并考虑行动后果等一系列问题都有重大的影响作用。作为社会行动的研究者来说,倘若对此背景一无所知,那么他就根本无法理解眼下的行动者为何要作此般抉择而非其它。这便是社会文化对一般社会行动的意义之所在。 同样,政治学家S·H·比尔(Samuel H.Beer)认为:“在一个政治体系中,其成员的态度对于这个体系如何运作也有着重大的影响。这种态度决定了一个政治体系应去寻求何种利益和目标,应采取何种手段去达到目标,并决定其能否为自己的成员所接受。作为文化背景的这种态度对于政治体系的命运有着重大的影响……。一个社会的一般文化中,有某些方面是专门有关政府应是如何以及该做什么的,这一部分文化我们称为政治文化。”[①] 白鲁恂(Lucien W.Pye)在论及政治文化时认为,政治文化是政治体系中一种有系统的“政治主观部分,它使政治体系的存在有其意义,给予各种制度以纪律,并给予个人行为以社会意义”。[②] 在对政治文化的解释上,阿尔蒙德(G.A.Almond)的论述一向被视为最有权威性。这倒不仅仅是因为他首先于1956年提出这个概念,而且还因为他后来在对政治文化的研究中多次对此概念作了说明和补充。阿尔蒙德把政治文化理解为政治体系的心理取向,“它包括一国居民中当时盛行的态度、信仰、价值观和技能。”[③]并指出“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人们在过去的经历中形成的态度类型对未来的政治行为有着重要的强制作用。”[④] 尽管相比之下阿尔蒙德的定义更明确地阐述了政治文化的核心内涵。但是,从社会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我们仍觉得不够满意。显然,在不同的社会系统中,政治体系包括的范围是不同的。在典型的西方社会中,政治体系与经济体系或宗教体系间的界限似乎比较明确。而在东方,尤其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政治与经济以及一般社会生活之间的界限就不甚明朗;在一些伊斯兰国家中,政治体系与宗教体系几乎重叠。因此,政治文化作为政治体系的心理取向,其所涉及范围也不尽相同,比如在我国,政治思想这个概念便显然包括了伦理、道德、人生观、价值观等极广泛的方面;而伊斯兰国家的政治文化则主要地包含了宗教信仰,并体现在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政治文化的这种多样化和复杂性,造成了人们在进一步深入研究政治文化问题时的两种极端倾向,或者把政治文化限止在对某些政治机构(如比尔所指的政府)的态度、取向方面,从而舍弃了政治生活中其它一些重要方面;或者像阿尔蒙那样使政治文化包括了“无论是认知、评价或表达等方面所有与政治有关的取向”,于是在许多社会中政治文化与一般社会文化的区别就难以界定了。 我们认为,可以从政治或政治体系的特征入手,将政治文化定义为一定社会区域中人们对合法强制权力及其行使过程的心理取向或态度。理由如下: 第一,如此定义反映了政治文化的实质。政治或政治体系的特征是以合法强制权力为基础的统治。任何政治体系,无论是原始的或现代的,都必然与某种行使人身强制的公认合法权力相联系。根据韦伯(M.Weber)的说法,任何一种统治的持续行使,总是需要某种对于合法性的成功要求。政治社会学“不能忽视命令是被作为一种:‘正当的’形式而被接受这一事实的意义。”[⑤]因此,对统治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认知、情感、评价等的取向,无疑应被视为政治文化最基础的要素。同样,统治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必须通过这种权力的行使程序或过程得以体现;人们对于权力行使程序或过程的态度总是与他们对合法性的取向联系在一起的。例如我国传统政治的“道统”原则便是典型的伦理政治文化。它不仅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准;同时也是人们评价行政过程的依据。“以下犯上”虽为伦理所不容,但作为臣属则有“从道不从君”之说。因而像海瑞那种冒死强谏者在正史或民间皆有好评。 第二,如此定义可以避免政治文化研究中的文化限囿。在政治文化研究的两极倾向中,一些西方学者似乎更倾向于把政治文化限制在对政府机构及输出输入等方面的取向上。这种倾向一方面是手段与目的的本末倒置,即为了能够获取数据资料而不顾政治文化的真实内涵;另一方面则是文化限囿的问题。因为现代西方政治体系是由国家政府垄断着人身强制合法权,只有政府机构才能拥有并行使这种合法权。因此,西方学者便很自然地会从对政府机构、行政程序及政策等方面的取向或态度上去把握政治文化的核心成分。然而,在许多非西方社会中,人身强制的合法权却并非是由政府机构独享,而是和家庭(家族)、氏族、宗教团体等集团分享的。例如我国传统社会中,人身强制的合法性是以所谓伦理道德为基础,因而这种强制权,不仅体现在政府的群臣关系上,同样也体现在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师生关系上。家庭、宗族、学堂等和政府机构一样都能行使合法的人身强制权力。因此要了解中国社会的政治文化及其演变就需要了解这种历史,并对上述合法强制权曾经存在的各个方面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研究。 第三,如此定义也有益于将政治文化与一般社会文化作出区分。尽管在政治文化与其它文化(如阿尔蒙德所说“经济文化”、“宗教文化”等)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划分乃是相当困难的事;但是,根据人们对合法强制权力及其行使方面的态度或取向,我们至少可以在错综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中,找出那部分与政治生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政治文化现象。尽管这些现象同时也可能就是宗教文化现象或经济文化现象,但这似乎更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来把握政治文化在整个社会文化结构上的位置。当然,在政治文化研究的具体侧重面上(如“政治社会化”、“政治文化发展”等)我们也可以根据需要来限定有关的取向项目,但这种限定则必须是以把握特定社会政治文化的实质内涵为前提的。例如,在研究政治文化与政治社会化关系问题上,家庭教育这一项目在不同的社会和政治中意义就很可能不同。在美国及其它西方国家中,家庭教育或许可以被视为一般社会文化的影响而不作为政治文化影响的重点;但在中国,家庭教育影响儿童对合法权威的态度形成则与传统政治文化一脉相承,因而是政治社会化研究不容忽视的重要项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