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理论和实践的演变的简略考察,指出独立于和外在于国家的所谓“市民社会”只是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萌发时期的一种短暂的历史现象,是自由主义思想中理论上的抽象。现代国家发展的历程也就是它不断地扩大自身的职能范围,向“市民社会”渗透的过程。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特点要求人们探索一种能够同时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的活力与主动精神的“强国家—强社会”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本文论证了这一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能性,并且得出结论;这方面探索的成功将为人类的共同生活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 关键词 国家 社会 市民社会 现代化 “强国家—强社会” 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一次较大规模的调整。这里,国家指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通过合法垄断暴力的使用权而对其居民进行强制性管理的各种组织机构及其体现的强制性等级制关系的总体;社会则相应地指在该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居民及其群体的非国家组织与关系的总和。两者的关系的调整,也就是对国家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以及某一社会共同体中强制性等级制关系与其他关系(经济的、文化的、宗教的、血缘的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占比重的调整。在西方,人们习惯于将国家行政性关系之外的那一大部分社会生活称为“市民社会”。自由主义传统的理论家则向来把“市民社会”的存在视为公民自由和社会发展的保证。80年代社会主义国家进入全面改革之后,不少西方学者开始在苏联、东欧寻找“市民社会”的因素,视之为这些国家社会变迁的主要表征。苏东剧变之后,他们继而把“市民社会”的发育看作是“自由民主制度”在那里得以巩固的关键。在此过程中,当然也有人把注意力转向了中国。[①]与此同时,中国学术界也展开了一场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不少学者认为,中国的政治和经济改革的目标同样是建构一个“市民社会”[②]。这种主张是否适宜,在当代中国的具体情况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调整,这就是本文试图探索的问题。 一、“市民社会”理论与实践的演变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在西方是一个渊源久远但其内涵又不断变化的概念。最初的civil society指的是古希腊的城邦社会。拉丁文中“市民社会”(societas civilis)这个词就来自于古希腊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开篇即使用了这个词,用来指城邦作为一种根据宪法建立起来的独立自足的社会团体的性质。[③]在文艺复兴时代和启蒙时代civil society的概念获得了一个新的含义,用以反映与“自然状态”相对的社会状态。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结束彼此敌对的自然状态,通过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而结成“市民社会”[④]。其他社会契约论者,如洛克也在这个意义上使用civil society一词。[⑤]自启蒙时期以后,人们还用civil society来指称社会中世俗的公共生活,与宗教社会相区别。从17、18世纪开始出现的“市民社会”的现代含义,指的则是当时在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之外萌发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它意味着一种经济的、私人的社会活动领域,与政治的、公共的社会领域相对。首先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一词的是苏格兰思想家亚当·福格森。福格森看到了近代国家向以前属于私人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张的趋势,并且就这一趋势对于“市民美德”的侵蚀感到担忧。[⑥]这样,在他那里,“市民社会”与国家就被放到了对立的两极。 一般认为,福格森的《论市民社会的历史》一书被译为德文以后,对德国思想界,尤其是黑格尔产生了较大影响。[⑦]德文中把civil society称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资产阶级社会、市民社会),更加强化了福格森给这个词赋予的含义。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过与福格森不同,黑格尔对于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侵蚀没有任何不安;相反,他把“市民社会”作为理念发展的前国家阶段。理念只有从“市民社会”提升到国家,才算是实现了它的本质。[⑧]当时的德国迫切需要国家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扶植,这种理论当然也就是社会现实的反映。黑格尔以其独特的辩证思维看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矛盾统一的关系,但在他之后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则一般都秉承福格森的传统,强调两者相互对立的一面。澳大利亚学者里吉比认为:“市民社会包括了这样一些结构与过程,通过它们,个人与群体在寻求他们自己的利益的时候能够独立于国家的控制结构而相互作用。”[⑨]英国学者格雷也认为,“市民社会,……指自愿团体、市场交换,以及私人结构的领域,在其中并且通过它们,具有不同的意识以及不同的而且通常是相互竞争的目标的个人能够和平共存。”[⑩] 自由主义传统能够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加以明确的区分,其历史根据就是封建社会中后期城市经济的发展。这一时期在西欧封建庄园的海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城市,它们通过向封建主纳税而换取或者干脆一次性地花钱买下自己的“自治”。这种自治城市拥有自己独立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系统以及财政和防御体系,城墙就是封建主权力的最后边界,所以说“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城市经济逐步演化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从而不仅在政治上,而且也在经济上与封建社会旧有的秩序相对立。另一方面,“公”与“私”、国家与社会的严格区分在西欧的政治法律思想和实践中本来也就有悠久的传统。罗马法曾对男性公民的公共义务及其作为一家之长的私人角色进行了区分,并且界定了有关私有财产的一些最基本的观念。这样一种“公”“私”之分在文艺复兴之后的思想家当中再次得到反映,他们一般都把私有财产当作国家行为不能轻易涉足并且应予保护的对象。即使像让·布丹那样的绝对君权论者也承认,主权者没有公正合理的理由而侵犯臣民的财产的行为是对自然法的一种违抗。 总起来说,在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和政治实践中,“市民社会”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它意味着一种独立于与对立于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其次,它也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一种法律上的界限。当然,两者并不是始终吻合的。近代欧洲的城市相对于封建国家而言可称为“市民社会”;而城市内部的私人领域相对于公共领域而言则又是一种“市民社会”。不过,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国家行政权力之外的社会联系与社会生活的理论上的抽象基本上还是合适的。以色列社会学家什洛克·阿维内里对“市民社会”的含义与实质进行了如下的概括:“出现于中世纪晚期并最终导致资产阶级世界与工业化兴起的,是一种活动范围的缓慢分化,由此导致追求利润的经济活动作为自主领域的合法化,从此不再受到封建制度在伦理上、宗教上和政治上种种约束的阻碍。”(11)他并且认为,西欧的现代化就是“市民社会”“从政治—宗教领域分化出来的结果”。(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