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何国家的畸变,社会的扭曲,都导源于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倾斜与失衡。自国家产生到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为止的人类历史,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可以说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始终处在不协和的状态之下,致使发生在国家身上的不良征象长期得不到纠正。尽管对它的理论校正自启蒙运动经过马克思、恩格斯已完成了上百年,但其实践的校正却依然需要长期的努力。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平衡奠定了基础,但由于这一制度的历史尚短,不可避免地带有旧制度的残余。因而,恢复社会与国家的正常关系状态,依然是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使命。 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总体原则可描述为:社会决定国家,国家产生于社会、作用于社会、受制于社会,社会在国家的治理下有效地运转。换言之,国家的产生是社会的需要和选择,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社会必须接受国家的引导与治理,社会享有对国家的最终的决定权和支配权,国家不能独立于社会之外,更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 在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具有决定意义而不容片刻和丝毫忽略的因素,是作为社会主体同时也是国家主体的人。人的引入使这一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也更加丰富和具体。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在存在国家的情况下,人既是属于社会的,也是属于国家的,人是社会的主体,也是国家的主体。但事实上,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人首先属于社会,然后属于国家;人全部属于社会,部分属于国家;人可以脱离国家而生存,却不可以脱离社会而生存;人通过天然的相互依赖关系形成社会,通过自身权力的让渡组成国家。总之,社会是人类的普遍领域,国家是人类的特殊领域。 就人的主体性而言,二者也不是可以完全等值的。人的社会主体地位是永恒的和全面的,是无条件的。人从出生之日起便宣告了其作为社会主人的地位。但在国家中却不是如此天然和如此简单。一方面,人属于一个国家需要一定的条件,人可以被赋予一国国籍而无国籍的人却无论如何不能没有“社会籍”或“球籍”。更重要的是,在国家内部,国民不是平等地享有和支配国家的权力。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只是职业、财富上的差别,而在国家中,国家权力执掌者和受国家权力支配的人却体现着一种内在的本质性差异,这一点在专制国家下自不待言,即使在民主国家中二者的差异也是存在的。具体而言,职业的差异是社会成员都有职业前提下的份差,财富的差异是一种量差(当然,我们并不否认这种差异是产生其他一切社会差异与政治差异的基础和根源),而国家权力属性的差异则是有与无的质差。于是便产生了国家主体的分化现象,国家权力主体怎样才能成为普遍的国家主体,受国家权力支配的人怎样才能成为实际的国家主体,这是如何实现“官”与“民”的地位等值,而在一切专制国家中都没有也不可能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其途径则只能是国家权力的公共占有和政府(在本文中是从广义上理解这一概念的,指整个国家政权机构,下同)官员的职业化。明确地说,就是国家权力来源于公众,也必须为公众所占有,公共权力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由于国家官员的特殊属性,他们与普通社会民众的国家主体地位是不同的。他们既是国家主体,又是国家权力主体。所谓政府官员的职业化,一方面意味着执掌和行使权力的职业化、专业化,官员除依法履行职责权限内的权力之外,不享有其他特权,这种职业与其他社会职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则意味着职业与权力的同效性,职在权在,官员在行使职权之余也是普通的民众。 指导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总体思路也由此而得以树立,即社会民主与政府权威的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与国家关系赖以确立的基础,也是政治民主化的主导内容。因为一个社会权力极度萎缩、国家权力高度膨胀的专制国家,必然带来人民权利的被剥夺和国家的畸型发展,并最终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双重灾难;而一个无政府主义泛滥,政令不行的散乱社会,也不可能把国家与社会引向进步。 从社会主义社会民主的角度而言,要树立如下原则和思路:一是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基层人民代表的普选制和政府主要官员的选举制,保证国家运行的整体方向和大政方针贯彻社会民众的意志;二是建立完善的人民群众的知政议政参政机制,国家政务公开,建立各种表意渠道和设施,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议决与管理;三是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把国事活动和官员的言论行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人民有权批评和通过法定程序罢免渎职或不称职的官员,有权依据法定程序随时纠正各种违背民意的权力行为,保证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四是充分发育社会的各类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群众团体组织和自治组织,使整个社会运行充满生机与活力;五是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从社会主义政府权威的角度而言,要树立如下原则思路:一是建立运转灵活、精干高效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类国家机构,赋予其充分的权力,使其根据自身的属性履行相应的职责;二是保障国家机构的权威,克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制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变通国家政令的现象,在行政机关内实行首长负责制与全面的岗位责任制;三是实现对国家机构和官员的规范管理,各类国家机构的设置与职权都由法律规定,并把公平竞争机制引入对国家官员的遴选与管理,建立完善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四是实现国家官员的职业化,通过对薪金、社会兼职、社会活动等各方面的限制措施,保证在国家机构任职成为与其他职业相同的职业,防止特权现象和各种国家权力的不正常扩散现象;五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保证国家政令统一的前提下,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权力的权威与活力的有效统一。 二 国家是建构在社会之上的系统、完备和强有力的组织,在国家产生之初,由于国家自觉性的缺乏,由于社会功能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不发育和社会力量的分散,社会的大部分功能被纳入国家的体系之中,以致在长时间里,人们看不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把二者直接等同起来。应当说,这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