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12)02-0098-04 德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交往行动理论、商谈伦理学、话语政治等理论构成了其环环相扣、严谨缜密的庞大的理论体系。“宪法爱国主义”也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德国统一、欧盟建设和移民浪潮等三个“历史性运动”是其倡导此学说的主要时代背景。德国统一及其民主法治国建设,既体现了民族国家作为历史命运共同体的内部同质性,又为法律架构下的社会整合提供了模板;欧盟的成长历程见证了从民族国家到后民族世界的可能性;移民浪潮给多元社会现实下民族国家如何实现社会稳定与整合提出了难题。以上三大事件无不隐含着两个方面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是民主立宪国家的普遍主义原则,另一方面是保护已经形成的生活方式之完整性的特殊主义要求”。[1]P665这一矛盾是多元民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民族国家何去何从的关键。 “现代社会的开局是以一个无法遏止的过程为特征的,那就是‘封建性的’政治结构连续不断地解体,分裂成许多服从于王国利益的、民族性的单元,也就是所谓的民族-国家。”[2]P4在历史上,民族国家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独立运动而建立,通常由一个或几个具有某种同质性的民族构成。在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或先有民族后有国家,或先有国家而后有民族。前者如德国,后者如美国。不论何种形式的民族国家,皆提供了一种社会化形式,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民族国家为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确保了在全世界扩展的疆域条件,为一种受法治国限制的行政建立了基础性条件,为个体行动和集体行动的不受国家干预的空间提供了保障,为文化和种族的同质性创造了基础。[1](P656)从美国等国家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族国家的发展历程一方面加深了种族和文化的集体认同,一方面确立了民主法治国成员的公民身份。哈贝马斯说,民族国家的形成史反映在“民族”这个概念的历史之中[1](P657),因此,民族国家这两方面的贡献也就预示着“民族”这一概念的双重面孔。 “民族”是一个共同体(community)的概念①,在民族的双重涵义中,首先是共同体的构成上的差异: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民族国家民主合法化的源泉,而由民众组成的天生的民族则致力于促使社会一体化。公民靠自身的力量建立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而天生同源同宗的人们则置身于有共同的语言和历史而模铸的共同体中。[3](P135)从共同体的构成上看,分别有人民的民族和公民的民族。人民的民族基于一种前政治的视角,强调的是历史源头上的血缘关系、历史进程上的命运关系、历史成就上的文化关系,表现为共通的语言、共通的生活方式以及强烈的文化和心理认同等;公民的民族基于一种政治的视角,强调的是参与权利的普遍性、法律规范下的平等性,表现为民主的参与权利和交往权利、公民身份的归属感等。因此,两种共同体内部的民众分别代表两种属性,即人民属性和成员属性。“人民属性是与生俱来的,因而是一种永远也无法替代和无法磨灭的特征;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属性则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并且得到了主体权利的保障,因为政治共同体允许其公民自由进出。”[3](P152) 作为政治-法律共同体的民族中,公民是允许自由进出的,即公民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国籍,所以,作为政治-法律共同体的民族基于自愿的原则,具有开放性。而作为血缘-文化共同体的民族则坚持同质原则,带有一种排他性。 如果说民族国家包含着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间的矛盾,那么民族的双重涵义也显示了历史命运共同体与平等的法律共同体之间的紧张,暗含着共和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的张力。 共和主义虽未否定血缘-文化共同体对于社会一体化的重要性,但在它的传统中,一直注重政治-法律共同体的自我组织及其中的公民参与。“国民不是前政治的定性,而是社会契约的产物。由于所有成员共同决定,‘在遵守共同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来使用他们的原始权利,这样,他们就组成了自由而平等的法人联合体”。[3](P158)而民族主义则预设了“通过历史叙事和反思过滤而对文化传统的袭取”[1](P657),其对人民的民族的关注明显有别于共和主义。 诚然共和主义和民族主义在特别时刻也存在着某种“互补关系”,例如国家的外部主权被侵犯时,二者在如何应对上会达成共识。虽然共和主义和民族主义之间具有一种“历史共生关系”,但哈贝马斯对二者的态度是明显有别的,他甚至认为民族主义具有鲜明的“人为的特征”,“民族意识是由知识分子和学者宣扬起来的,并在有教养的城市市民阶层中逐渐普及开来,其核心是一种虚构的共同出身、共同的历史结构以及具有同一语法结构的书面语言等”。[3](PP152-153) 哈贝马斯认为,以法国大革命为转折点,民族的政治-法律涵义已经取代了血缘-文化涵义,民主的意志共同体代替了血缘结合体,“民族的意义从一种前政治整体变成对一个民主共同体之公民的政治认同来说具有构成性意义的特征”。然而民族主义却在如下几个方面做了倒退且失败的尝试:“一,用血族关系(kinship)的情感纽带替代沟通、商谈和合法的法律这些社会整合的现代形式;二,在政治共同体中寻求公民身份的前政治的、天生的依据;三,消除政治过程中商谈和沟通的影响。”[4](P125)共和主义理论中关于社会交往和政治参与的强调显然比民族主义的这些倒退的尝试更能应付时代的挑战。因此,他批判了施米特将共同性物化为民众的同类型,将有效性层面的平等规范还原成事实层面的同属于一个民族。[3](PP155-158)这一点,哈贝马斯似乎与科耶夫走到了一起,不过,差别在于,科耶夫是从政治现实的角度断言民族国家的终结,而哈贝马斯则是更多地着眼于民族国家这一概念本身的内部张力与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