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60、70年代新制度主义兴起以来,制度的重要性重新被发现。就最一般意义上而言,“制度可以被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守的一套行为规则。”①换言之,制度是一定群体的行为模式,每一项具体的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当然,制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德国学者柯武刚和史漫飞依据规则的起源将制度划分为由人类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渐演化而来的内生型制度(亦称内在制度)和由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地设计出来并强加于社会的外生型制度(亦称外在制度或嵌入型制度)。但是,无论是内生型制度还是外生型制度,其功能必须经过实施环节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规范意义上,每一项制度都要求具有可实施性(practicability)。当然,可实施性不仅仅要求每一项制度得明晰和具体,②更要求行为者有激励去遵守它,真正地被行为者所遵守。必须提及的是,这里的激励是一种广义上的,是指“因为畏惧惩罚(即强制)或可获得收益(即自愿)而遵守制度规则”。③由此可以看出,可实施性是对制度的实施过程的一种关照,其关注的是行为者的激励问题,从而成为达致预期制度绩效的最关键一环。总之,制度的可实施性包括制度本身的内容价值、行为者的激励以及相配套的实施机制这三个方面的内涵。 当然,由于内生型制度是其内生于人们的长期互动之中,是经过反复实施从而渐进形成的,因而其具有较为充分的可实施性。而外生型制度是外生于人们之间的互动,是一小部分人有意识的设计或推行,反映了这部分人的理想和利益,因而很有必要在经验层面上来审视这种外生型制度的可实施性。因此,对于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所谓由专制和威权政体向自由民主政体转型的第三波民主化国家而言,若要植入和维系西方自由民主这一外生型制度,则需要关注和审视该制度的可实施性,而这指涉的便是民主巩固问题。换言之,对于民主巩固问题,可以从制度的可实施性视角进行解析。 一、民主巩固:民主政体的可实施性 在西方启蒙运动思想的指引下,在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推动下,作为现代性重要构成部分,以自由、平等、权利和人民主权等作为内在价值理念,以代议民主制度作为外在形式的政治现代性变迁不断在全球布散开来,不断彰显其魅力。自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至今,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三波民主化浪潮,现代民主即自由式代议民主国家的数量不断增加。由此可以看出,西方自由民主,成为了当今世界民主的主流模式。 当然,西方的自由民主是当前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的一种主要政体形式,因而它其实就是一套制度安排。在不同历史类型的政治共同体中,作为其政体形式的民主,其形式也随之发生变化。众所周知,自古希腊至今,民主经历了古典到现代的变迁。古典民主指涉的是城邦范围内的直接式民主,而现代民主指涉的则是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代议式民主。在古希腊城邦政治共同体中,民主采取的是体现“人民主权”价值的公民直接统治和管理城邦公共事务的形式,这一种形式被称为直接式的古典民主。而在当前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中,囿于地域、人口、社会事务的复杂性,直接式的古典民主不可行。因而人民不能直接行使权力,而是通过定期选出的代表来行使这种权力。于是,通过竞争性的选举、公众有充分的自由和参与权利、有效的问责机制等方式来实现“人民主权”价值的代议制这一现代的民主政体形式便应运而生。 一般而言,内生于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中的自由民主,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其所蕴藏的自由、平等、权利和人民主权等内在价值理念也不断被世界其他地区的人民所认可、期待和追求。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自由民主国家从30个迅速发展到118个。尤其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共产主义政权的纷纷垮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似乎失去了竞争对手,西方的自由民主也似乎成为世界各国政体的唯一选择,以致“意识形态终结”、“历史终结”等论断充斥于思想界。正是因为西方自由民主的独特价值和魅力,许多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纷纷将西方自由民主移植入本土中。就此意义而言,自由民主对于第三波民主化的国家来说,是属于外生型制度。但是,在随后的岁月里,相当一部分初步完成民主转型的国家,并未建构起有效的民主政治,少数国家还出现了民主的回潮现象。于是,一些学者便提出了民主巩固的概念和理论。 关于民主巩固的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观现有文献,如表1所示,学者们主要是从四种视角来界定民主巩固的。
从表1关于民主巩固的各种界定可以看出,虽然民主巩固至今仍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念,但是学者们对此概念还是存在着某种共识的。这种共识其实戴尔蒙德在与其他人合编的《第三波民主的巩固》一书的序言中就指出来了,即“大部分的学者都认为,民主巩固是一个可识别的过程,并且在完成民主巩固此过程之后,民主的规则、制度变成为取得政治权力的唯一合法途径”。(17)换言之,民主巩固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抽象名词,而是一个可辨识的过程,并且在完成此过程后,民主则成为了“最佳的政体选择”(the only game in town)。而民主巩固过程是如何辨识的呢?是通过什么指标来辨识的呢?如表1所示,学者们主要从制度(规则)、行为和文化(态度)三个指标(视角)来辨识的。但是,最好还是得采用综合指标来识别民主巩固的过程。因为单纯一个指标并不能充分证明民主巩固。具体而言,许多第三波民主化的国家虽然建立起了所谓的民主制度,但制度运行时却存在着严重的庇护主义、个体政治等现象,正式的民主制度无法有效运行,因而制度显然不是民主巩固的充分条件。而行为指标必须得建立在完备的制度和对制度的共识基础上,才能充分地证明民主巩固。关于这一点,泰国就是一个证明。自1992年以来,泰国虽经历数次民主选举,但却无法保证民主政权的持续性,民主政权因军事政变而中断。相比制度和行为而言,文化指标得到更多学者的认同。但是,民主政治文化的形成不是短时期内能够完成的,它必须是在较为完备的民主制度和长期的民主实践基础上才能获得的。总之,民主巩固是一个可辨识的过程,是正如林茨和斯泰潘所提出的行为上持续支持民主、态度上持续认可民主和制度上持续服从民主的过程。由此可以看出,民主巩固其实就是指民主政体的可实施性,即民主政体可以持续地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