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政治学家最初了解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的文化理论(Cultural Theory,简称CT①)都是通过阿伦·威尔达夫斯基(Aaron Wildavsky)在美国政治学协会(APSA)上的主席致辞。威尔达夫斯基在该致辞中力图展示这一理论对政治学的价值。从那之后,文化理论又经过了很多发展,现已成为一套宏大的一般政治理论。 对那些在美国政治、比较政治学、国际关系、政治理论、公共法律和公共政策领域的专家们来说,文化理论对诸多当前事务有相当的阐释力度,有助于解答一些他们感兴趣的问题。除此以外,文化理论对一些亚学科领域以及公共管理事务也有帮助。 文化理论(CT)从一开始就和其他文化理论不同。它与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和政治制度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 of Politics)②可以形成互补,并且事实上还能使这些理论有明显改进。注意到这一点很重要。文化理论(CT)与大多数文化理论的另一差异是:它还包括一套政治变革理论。下面我们将简要讨论文化理论(CT)的这些突出特征。 一、推进理性选择理论和政治制度理论 “弱”版本的理性选择理论假定每个个体都是理性的功利最大化者。该假定在很多文化背景下都是合理的。不过,若没有一种文化的理论支撑,这种弱版本的理性选择理论就无法预测一个个体究竟会把哪种功利活动最大化。 “强”版本的理性选择理论试图通过附加另一条假设来解决这个问题,即个体寻求功利最大化的对象应该是自己的幸福,常常主要由物质状况来衡量。不过文化理论却揭示出,这种有关个人功利行为的强版理性选择理论的假定其实是以个人主义的政治文化为前提的。在这种政治文化中,这样的假定是合理的,有助于预测个人会寻求把何种功利追求最大化。不过,正如基于文化理论的研究以及其他相关分析所表明的,在实行等级制或平等主义的集体主义文化里,或在那些既非个人主义亦非集体主义,而是盛行宿命论的文化里,强版的理性选择理论假定就不再有效。 如此一来,文化理论便在把理性多元化的同时,又为它设定限制。前者是因为它意识到,从文化角度来看,可被功利最大化的合理行为远非只有一种。而后者是由于它还认定,可被功利最大化的合理行为在数量上又只能是有限的。用理性选择理论的话来说,文化理论明确了多元均衡——即解决人类共同生活所面临的普遍挑战的多种途径——却不允许这些途径在数量上可以无限多。个人主义、等级制、平等主义和宿命论这四种文化类型中的每一种都规定了谁可以在何种情况下和什么人一起做什么事,并进而明确了在具体文化背景下,哪些行为是高功利性的,哪些行为是低功利性的。由此,文化理论便同时达到了弱版的理性选择理论所具有的解释宽度,又保留了强版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深度。 这种多元化而又有限制的理性构想的具体优越性可以体现在文化理论对理性选择理论以及对包括自我利益、利他主义、外部环境、公共产品以及囚徒困境等在内的政治经济学概念的分析中,也可以体现在文化理论对理性选择理论的暴力政治、选举行为、公共产品、讨价还价和信任等的研究中。 在文化理论中,文化与制度不是相互对抗或彼此排斥的。相反,制度被看作社会政治关系或秩序的表现,它是政治文化的一个侧面。另一个侧面则是与人性、环境、经济以及其他事物有关的文化偏见、政治价值观念或者信仰。文化偏见与意识形态在某些方面相似,但在另一些方面又不同。因此,文化理论家们一方面假定它们均出自完全不同的、被称作政治文化的事物,包括价值观念、信仰和关系等,同时又不区分文化和制度,而是把文化偏见与制度区别开来。 文化理论明确了可以存在的四种社会制度类型,以及可以引发制度变化的诸多条件,由此显著推进了我们从制度角度对政治活动的解读。在这四种制度类型中,即等级制度、平等制度、个人主义制度和宿命主义制度,人际关系建构的方式均不相同。等级制和平等制都有很强的群体外部边界(external group boundaries),但在等级制中,群体内部也通常是从上至下界线分明,而平等制则会很典型地力图避免内部分化,尤其是等级分化。另一方面,个人主义和宿命主义制度则不太依赖于组织界线。不过像自由市场或保护公民自由的个人主义制度则强调个人之间的坚固界线。在这里显示的是,个人被设想为能够保护自己的选择自由和财产生命安全的禀赋等权利的实体。在宿命主义制度下的个体则既不能保护集体边界,也保护不了个人边界。它们的选择由别人做出,而它们的命运也被无法控制的力量所决定。 二、解释政治变化与发展 和许多其他文化理论不同,这种文化理论(CT)不仅揭示了政治变化的原因,还从理论上阐明变化既可以来自文化内部也可来自外部。文化理论允许文化经验积累,成熟的社会化也会逐步引发针对个人和制度的文化改变。文化理论的主要变革理论基于以下认识,即文化本身就是有关世界如何运作的理论。文化建构出各种假想和预测,然后在日常经验中被实际检验。如果支持并接受这些文化处方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或者说不接受它们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那么他们就要质疑其文化承诺了。 有些事件和行为从一种文化角度来看是异常的,但换个角度却可以得到更好的理解或解释。这对个体或制度来说,都可能成为文化改变的催化剂。由于这些“文化诧异”(cultural shock)对每种文化都采用可预知的形式,它们也可以指明在政策、科学和文化变化方面“打断平衡”的原因。由此文化理论以及它的变革理论不仅可以解释文化改变,还可以普遍解释多种政治改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