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2)01-0018-04 制度作为人类交往的产物和实践性结果,一直是社会科学考察的主要对象,因而在政治研究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发展中,制度分析往往占据着重要地位。一般而言,可以把政治制度理解为围绕利益的竞取与分配,以政治权力的强制执行作为保证,同法规制定和政策选择活动紧密关联的规则和组织的结构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制度在发挥效力的过程中对人的行为产生限制或塑造作用,从而影响行动者能动性的发挥。基于这样的认识,从规范分析的研究视角出发,突出强调政治范畴的核心要素及制度概念的基本涵义,能够揭示政治制度的本质属性主要表现为具有内在联系的三个方面,即政治制度是政治生活中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意义的秩序状态,是强制性政治权力的结构与安排,还是对个人及集体行为与能动性产生约束与引导的背景性因素。 一、作为秩序状态的政治制度 人类社会的组织建构与发展延续无法在始终动荡不安和争斗不休的环境下进行,因而秩序对于社会生活乃至政治生活来说极为重要。哈耶克指出社会生活之中存在着某种具有一致性和持久性的社会秩序,该秩序如果不复存在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社会成员不仅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他们的基本需求也往往难以实现。[1](p160)也有学者从积极方面指出秩序的重要作用,认为在一个维持着基本秩序的共同体之中,人们通过对未来的合理预期能更好地与其他社会成员开展合作,这意味着秩序有助于增强人们之间的相互信赖,从而降低合作行为的成本。实际上无论在经济学还是政治学的研究视域中,制度的重要性都突出表现为它对秩序的促进作用。例如,制度经济学者柯武刚和史漫飞所著《制度经济学》一书的副标题就是“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这是由于“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它是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模式,它具有系统性、非随机性,因此是可以理解的”,通过审视制度在经济交往中如何促进秩序的实现,考察共同体内部个体或集体行动者在面对资源稀缺性问题时的行为模式,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社会秩序同公共政策之间的联系。[2](p33)此外,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者斯科伦内克也指出对于关注政治制度的研究者而言,几乎所有研究框架都把制度视为秩序的支撑性力量与政治生活的规制性结构,因此政治制度“将各种人类行为融入政治过程并协调政治利益,从而使行为同组织化的系统连结起来”。[3](p92) 首先,政治制度对秩序尤其是政治秩序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为秩序的确立。基于这样的分析视角,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政治秩序的确立过程。一方面,从政治秩序的实现前提来看,政治秩序需要某种规则来约束、引导、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行为,因而政治秩序在形式上表现为政治规则的制定、实施并获得相应遵守。阿伦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在缺乏一个普遍原则的条件下,不可能确立起任何的秩序”。[4](p8)另一方面,从本质上理解政治秩序的确立,需要理解作为政治秩序核心内容的政治统治以及国家的实质功能。恩格斯在论证国家的起源时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5](p170)从中可以发现,其一,政治制度的内涵包括具有约束作用并被强制实施的规则性要素,政治制度发挥作用就反映了社会生活在整体上或行动者在某一层次或方面的交往从无序转为有序。其二,将社会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之内的论断,不仅探究了国家产生的根源并深刻揭示出国家的本质,这实际上也是将政治制度理解为构成政治秩序的主要力量。“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规体系建立的秩序,是把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保持在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秩序所允许的范围以内”。[6](p12-13)根据这样的认识,可以认为作为国家统治重要形式的政治制度不仅蕴含着阶级统治的实质,而且它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某种秩序状态的确立。 其次,政治制度所蕴含的秩序内容还体现在制度研究者关于秩序的理论阐述。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者倾向于将秩序状态同某种制度安排等同起来。例如,韦森在其研究中尝试性地将制度同秩序予以整合,并提出“制序”这一范畴来对译英文中的“institution”。具体而言,“制序”是“由规则调节着的秩序”,这就是习惯、习俗、惯例在成为制度以后并未失去作为一种秩序和非正式约束的特征,而是潜在地包含在作为单一规则或规则体系的显在性制度之内,同时与其他制度性规则同构在一起。因此,“制序包括显性的正式规则调节下的秩序即制度,也包括由隐性的非正式约束所调节的其他秩序即惯例”,“制序是规则中的秩序和秩序中的规则”。[7](p63)这表明制序作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复合体系,不仅构成了社会秩序的重要内容,也使制度概念的范围得到一定的扩大。尽管这是建立在演化博弈分析基础上的制度观,但无疑对制度的概念阐释及理论建构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此外,一些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者十分重视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之间张力,认识到由一定规则构成的制度不仅有助于促成合作均衡,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均衡、制度和秩序三者本身也具有内在一致性。[8](p10-11)另一方面,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奠基者马奇和奥森指出,政治理论尤为重视政治制度在创造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往往强调制度结构将秩序性要素施加于人类生活这一重要过程,因此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视域下的制度包含历史秩序、时序秩序、内生秩序、规范秩序、生活秩序和象征秩序等六个方面。[9](p74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