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1)01-0084-04 传统看法认为,两党制和同质性社会是民主政治稳定有力的基础,多元社会深刻的社会分歧与政治歧异,是导致民主政体不稳定与瓦解的罪魁祸首。荷兰比较政治学家阿伦·利普哈特根据西欧几个小国的经验提出,多党制和异质社会,如果能够提供制度激励来实现广泛权力分享,使对立的各个团体彼此之间达成妥协和共识,就能够建立一个兼容并蓄的民主政体,实现政治稳定。1968年,利普哈特提出了与传统“多数民主”相对应的“协合式民主”概念;1984年,他在“协合式民主”基础上提出了“共识民主”的概念;1999年,利普哈特又进一步以36个民主国家作为比较对象论证了共识民主模式与传统多数民主模式的优劣。利普哈特基于制度主义与合作主义的基本立场对民主理论的探索,为当代比较政治学和多元社会民主理论作出了巨大贡献,对比较政治学及民主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西方多元社会的文化背景及多元社会民主的悖论构成了协合民主与共识民主的实践背景。达尔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合作主义民主理论和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理论构成了协合民主与共识民主的理论背景 自20世纪以来,民主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大多数民族国家在名义上采用民主制度是不争的事实。从民主发展实践看,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西方各国经济的较大发展,随着20世纪五六十年代民权运动的兴起和“种族意识”的觉醒,多民族国家的多元文化问题凸现出来。20世纪60年代以来,大量移民拥入欧洲,移民浪潮也使一种地方身份认同问题凸现,使许多国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中,不仅同质的文化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而且,也使建立在这种文化之上的民主文化陷入困境。许多国家出现了严重的文化分裂和政治不稳定的双重困境,出现了太多的民主失败和暴力。多元社会多元价值之间无法通约共量,价值与文化间冲突不断,需要新的民主模式和制度来回应社会的变化。正如利普哈特所言:“社会按照宗教、意识形态、语言、文化、民族或种族的分界线高度分化,形成了拥有各自的政党、利益集团和传播媒介的,实际上彼此分离的亚社会,这使多数民主缺少了必要的弹性。”[1] 多元主义是近代以来西方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特征。起源于20世纪初期、兴盛于20世纪中叶的多元民主理论和合作主义民主理论构成了西方民主理论的重要派别。多元民主理论强调分权、多元竞争与妥协。达尔从政治现实出发,把个人置于分析框架之外,避免了不必要的价值判断,提升了分析的经验程度。达尔强调共识的重要性:社会冲突只被看做表面现象,它必须是在既有社会政治框架中进行,是在对多元政体的规范、对诸多政策选择等的共识基础上进行的。达尔说:“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通常所描绘的民主‘政治’只不过是开玩笑。这种政治是表面现象,呈现出表面的冲突。在社会中,绝大部分的政治积极分子对政策问题通常存在着共识,这在政治中是第一位的,构成政治的基础,它包含着政治,限制着政治,构成政治的条件。没有这样一种共识,任何民主的体制都不会长久地经历选举和政党竞争所带来的无休止的刺激与挫折而依然存在下来。”[2]达尔对共识的强调意在把我们对西方民主的关注从纷闹的选举、相互攻击等表象引到更深层和更长远的角度,而后者对于理解民主作为一种合作来说至关重要。它作为多元民主理论直接为同时代的利普哈特多元共识提供了丰厚的理论营养。 合作主义民主论的突出贡献在于:强调了经济领域的合作,这是以前民主理论所忽视的领域,扩大了民主的范围。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功能性团体的作用日益明显。合作主义实际上就是阶级关系调整的体现。利普哈特借鉴合作主义,强调了精英之间、利益集团之间、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妥协与合作。 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研究直接影响了利普哈特。阿尔蒙德认为,在英美民主模式中,民主具有同质的世俗的政治文化,政府、政党、利益集团等政治主体各有其政治功能,有着高度分化的目标结构。而在大陆模式的民主中,政治文化是分裂的,存在着多种政治亚文化[3]。利普哈特在阿尔蒙德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协合式民主理论。协合民主理论是对阿尔蒙德政治文化理论的补充和进一步发展。正如利普哈特所说:“协合模式是对阿尔蒙德著名分类学基础上的精致化建构的努力。”[4] 正是基于这种背景,利普哈特明确提出了协合民主和共识民主的理论。与多元民主、合作主义民主相通,利普哈特的分权是政党与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共享:合作范围由政治合作扩大到了经济社会领域,并且把合作扩大到社会各个团体。共识是相对于所谓多数民主微弱多数的造成社会对抗的共识。共识民主则是解决多元社会民主运作的最好模式。“强调共识而不是对抗,主张包容而不是排斥,力求使处于多数地位的规模最大化而不是满足于微弱多数”。“共识民主通过多种手段试图分享、分割和限制权力。与此密切相关的一个差别是,多数民主模式是排他性的、竞争性的和对抗性的,而共识民主模式则以包容、交易和妥协为特征”[1]。 二、协合民主与共识民主是建立在对多数民主的批判与反思基础上的新的理论范式,是对多数民主的一种超越,打破了人们对多数民主的迷信,拓展了人们思考民主问题的新视角,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以往诸多民主理论研究样本主要集中在英美两国,所以人们常常把支持这两个国家民主制度的条件普世化,这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民主的视野,忽略了其他国家在民主制度上的创新和价值。针对亚文化多元主义对民主的影响,利普哈特在考察低地国家民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协合民主概念来解释多元民主,并把它作为一种不同于英美的多元民主模式。此后,利普哈特通过一系列著述,从对传统认为多元社会不能实现稳定民主的反驳到多元社会民主的建构,来研究和探索多元社会的民主问题。1977年,他在代表性著作《多元社会的民主》中,对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等国家的政府结构进行了广泛的跨国比较和分析,系统完整地提出了协合式民主的理论。协合式民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大联合、地方自治、比例代表制、相互否决。大联合即大型联合政府,由多元社会中多个政党组成大型联合政府,实行行政权力的分享。地方自治是:每一亚文化族群处理自己的事务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族群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比例代表制是指,议会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根据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分配行政权力和公共资源也实行比例制。少数派的否决权是指,少数派在一些主要的议题上拥有否决权,包括语言、宗教、文化与教育等问题。这种方式保证了亚文化群体在没有群体领袖的时候,不会做出影响到其群体利益的决定,充分保证了少数族群的权利[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