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形式影响民主国家的生存这一观念是20世纪80年代晚期和20世纪90年代在比较政治学的研究者当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这一观点是由胡安·林茨(Juan Linz)在论述议会制相对于总统制的优越性时首先提出来的,它引导着大量关于那些随着所谓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而产生的民主国家的各方面的讨论。毫不夸张地说,在比较政治学学者当中形成了一种普遍的意见,其大意就是,如果这些民主国家想要获得成功,它们就应该采纳议会制。 议会制民主国家在许多重要方面看起来确实要比总统制民主国家表现得好,尤其是它们在一系列广泛的条件下的生存能力。在1946-1999年期间,每23个总统制政权中就有1个政权灭亡(它们变成了独裁政权),与此不同,每58个议会制政权中只有1个政权灭亡。在非常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上,例如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所看到的那种发展水平,无论是议会制民主国家还是总统制民主国家都不能生存:在这种情况下,每8个民主国家(无论是哪种类型)中就有1个政权灭亡。然而,在更高的发展水平下,情况就不一样了。议会制民主国家不仅会继续比总统制民主国家更有可能生存下来,而且,它们在经济危机下的生存机会至少与总统制民主国家在经济扩张下的生存机会一样大。此外,就像普沃斯基(Adam Przeworski)所说的,虽然总统制民主国家脱胎于军事独裁统治比脱胎于非军事独裁统治可能性更大,因此也更有可能因为这一原因而灭亡,但是,我们依旧发现,如果起源维持不变,那么可以预期到实行总统制的民主国家存在的时间比实行议会制的民主国家要短。 这一事实通常被解读为证明了总统制民主国家的不稳定根源于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分离原则,这一原则将其与议会制区分开来。这一基本区分产生了大量含义,它解释了为什么这些民主政权的生存率会不同。因此,议会制政体所特有的权力融合应该产生具有治理能力的政府,因为这样的政府能够在议会中得到多数支持,而议会是由纪律严明、倾向于彼此合作的政党组成的,这些因素一起将形成一个高度集中的决策程序。反过来,总统制政权经常产生无法得到国会大多数议席认可的总统。构成国会的单个立法委员没有多少动机去和其他人、他们的政党或者行政部门进行合作。因此,总统制条件下的决策是高度分散的。所以,总统制政权的特征就是政党政治薄弱,总统和国会在松散的决策环境中经常陷入僵局。因为总统制政权缺少能够用来解决行政和立法之间冲突的机制,例如议会制政权中的信任投票或不信任投票,所以,少数派总统(minority president)、分裂的政府以及僵持的局面为参与者提供了寻求解决这些差异的宪法以外的手段的动机,从而使总统制政权容易陷入不稳定,并最终灭亡。 然而,这种观点在很多方面都存在问题。当说到政府形式的时候,议会制和总统制政权确实建立在不同的宪法原则基础之上,这在任何的民主宪法中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选择。但是,政治体系的运行无法完全由政府构成模式来决定。还有其他的规定,如宪法或别的方面的规定,也影响着议会制和总统制政权的运行方式,会阻碍我们期待看到的一些趋势,如果我们希望政权的整个表现是根源于其基本的宪法原则的话。此外,即使这些原则是议会制和总统制体系中决定各种动机的主要因素,这也不足以保证因为这些原则是不同的,从而结果也应该不同。我们有必要具体指出某些制度特征影响着哪些动机和带来了什么后果的方式。 在本文中,我们回顾了比较研究文献中提出的观点和经验证据,这些文献揭示了议会制和总统制政权在表现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源自所谓动机方面的差异,而动机方面的差异又源自宪法框架。我们将集中关注三个领域,按照传统观点,这三个领域使议会制政权获得了优势:立法上的多数议席、合作的动机以及决策程序的集中化。虽然我们认为,当说到生存问题时,议会制要优于总统制,但是,我们也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我们是否知道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认为现在回过头来关注该问题是有价值的,尽管一些人认为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已经有了彻底的了解。 “多数人的必要条件” 可以说,在议会制政权中存在一种多数人的必要条件(majoritarian imperative)。至少,这是关于议会制政权的传统观点所暗含的。这种必要条件恰恰是根据议会制民主国家的定义得出的。 根据这种观点,在议会制政权中,政府为了获得和维持权力,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信任。由于它们是根据多数原则作出决定的体制,由此可以推论出,在议会制政权下,任何没有获得多数人支持的政府都不可能生存下去。少数政府可能会偶然出现,但是,这样的政府是相对罕见,而且必然是短暂的,因为它只是反映了当前多数人暂时没有能力实现其意志。这种无能是暂时的,因为针对这种情况,该体制包含有自动的纠正手段:或者是形成一个得到多数人支持的新政府,或者,如果前一种情况不可能发生,那么,将会举行新的选举,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一个多数派。 相反,总统制政权缺少这种多数人的必要条件。但是多数人在总统制政权下也是重要的。在这种体制中,投票人拥有两种代理人,根据制度设计,这两种代理人不必然代表着相同的多数人。这些代理人的在职期限是固定的,其存在是彼此独立的。如果选举导致了总统所在的党派没有控制立法机关中的多数席位这种情况,那么,就没有任何机制来解决两个合法的多数派之间的冲突。人们认为,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行政和立法之间的僵局和对峙,这最终可能导致民主政权的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