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监督式民主? 监督式民主是民主的一种新型历史形态,指的是“后威斯敏斯特”政治所界定的迅速增长的各种议会外的权力审核机制的变体。① 这些监督机构扎根在“国内”的政府和公民社会之中,同时也存在于由帝国、国家和商业组织控制的“跨界”机构中。也正因如此,整个自治政府的结构发生着变化,对影响公民生活的选举、政党和议会的集中控制都正在减弱。民主不再仅仅意味着选举。在民族国家的内部和外部,独立的权力监督机构都开始产生切实的影响。这表现在:政客、政党和当局不能再稳坐江山、后顾无忧,这些监督机构令他们的生活变得麻烦:质疑其权威并促使他们改变其议程,有时甚至将其拖入丑闻之中。 历史不可逆转的延续性仍有待观察。不论这种新型的民主是否能够持续下去,就像历史上它的两种类型的前身(代议制民主与协商式民主),监督式民主并非孤注一掷。它的发生也并非必要,但它的确存在了,无论未来是生存还是消亡,这都不是本文所能回答的问题(关于监督式民主的反潮流和功能失调,在我即将出版的《民主之生死存亡》一书中将予以具体论述)。若从其体制框架和内在机制判断,监督式民主无疑是形式最为复杂的民主。用拉丁文来说,它就像一种(介于精神和物质或介于相对物之间的)“中间物”(tertium quid),一种早期历史实践中基于大会形式的代议民主的未成型的后继形式。在监督式民主时代,“国民”(people)、“公众”(the public)、“公众问责”(public accountability)、“人民”(the people)或“公民”(citizens)这些词汇常常被交替使用,权力审查机构遍地开花。选举、政党和议会从未消失,它们仍然很重要,但在政治上却大多丧失了曾经的关键地位。民主不再是通过选举、议会和宪法手段简单处理民选政府权力的方式,也不再仅限于领土国家的事宜。民主被描述为“体现大多数人最大意愿的政府”(哈耶克)的日子一去不返了。无论是在地方、国家或超国家政府领域中,还是在非政府组织和网络的权力制约中,其中一些形态触及日常生活的根基和外延,遍布世界各地。行使权力的人和组织现在常常受到各种各样议会外机构的公共监督和讨论。 在试图理解新的权力制约途径时,必须审慎行事。它们并非同出一辙,因此需要仔细检验。新的监督机构并非单纯地是“美国”、“欧洲”、“经合组织(OECD)”,或“西方”的产物。它们最突出的特征是:能在全球任何地方出现,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散开来。它们覆盖不同的领域,甚至在民主的历史上第一次标明了对创新艺术附加值(the added value of the art of invention)越来越多的关注,民主的自我更新能力本身就是最有价值的创新。 监督机制通过不同的途径在不同的领域实现。一些监督机制主要在公民对政府或公民社会实体投入的层面上审核权力;一些则致力于监督和检测所谓的“政策吞吐量”(policy throughputs);还有一些侧重于审核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所制定的政策产出(policy outputs)。不少监督机制同时涉及上述三个层面。监督机制也存在不同的规格,并在不同的空间尺度上运作,从地方实体到全球网络都有所涉及。 鉴于这种变化,1945年以后迅速产生的新型机构乍看上去像是一个随意堆砌的鹊巢。这些新型机构包括:公民陪审团、区域大会、参与式预算、咨询委员会和小组座谈会。还有智囊团、协商会议、宣讲会(teach-ins)、公共纪念馆、地方社区协商制度和开放式建筑,它们都提供了信息、咨询和宣传服务,以及档案和研究设施,并为建立专业的网络关系提供了机会。公民集会、民主审计、集思广益的会议、利益团体的冲突、反腐败和宪政撒法尔(Safaris,因被对其他地方具有检验作用的南非新宪法的起草者使用而著名)的全球议会联盟也都包括在内。印度的榕树民主(banyan democracy)② 也应被纳入其中:铁路法庭、国民法院(Lok Adalats)、公益诉讼,以及公民抵制的真力(satyagraha)③ 方式。新型机构中还包括消费者检验机构和消费者委员会、在线论坛和聊天室、民主俱乐部、公共和平守护组织、以建立对商业实体和其他公民实体更多的公共问责为目的的峰会和国际监督组织。这些新型机构还延伸至审议选举、会计部、独立的宗教法庭、专家委员会(比如德国的“五智者”经济顾问委员会)、公共“记分卡”——关于公共规划工作、公开协商、博客、公民不良行为的电子记录,以及致力于监督权力滥用的网站(如英国的BullyOnline)的黄色卡片和白色记录单。新型机构还包括可自行选择的民意调查(SLOPs)和非官方投票(比如短信投票)、国际刑事法庭、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全球社会论坛,且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倾向于制定包括民选规定的成文法规。 监督机构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它们承诺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关于各种政府和非政府实体的信息,以及外部意见。由于其诉诸于公众,为了防止误解,不能将监督机构同自上而下的暗中监督机制混为一谈,后者是在政府组织或公民社会的名义下谋取私利。就像其概念所描述的那样,监督机制涉及公共准则的审查和执行、防止腐败的道德规范,或者决策者的各种不当行为,这不仅仅局限在民选政府的问题上,而是涉及到整个权力背景。无论选举结果如何,新型的监督式民主致力于加强公民表达和意见的多样性,以及能更多地影响与他们生活相关的决定。